釋義
“沒有合法證明”是指不符合我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海關單證”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進行申報的專用單證。“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國家外貿管理機關簽發的允許貨物、物品進口或出口的憑證。
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個人或者單位故意違反
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通過各種方式運送違禁品進出口或者偷逃關稅,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具體罪名有: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
理解與適用
所謂間接走私,也叫
準走私,即刑法第155條第1項或第2項列舉的兩種行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一、關於間接走私的定罪處罰,刑法只規定以走私罪論處。但具體如何認定,要根據間接走私行為的對象來確定。如果間接走私特定的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而構成犯罪的,應按該物品的性質分別定為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走私固體廢物罪,並按照刑法規定的各該罪的法定刑處罰;如果是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間接走私,則應當按照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二、條文中的“數額較大”是指價額的數額較大還是指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
根據刑法第155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直接向走私人收購走私進口的非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物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的,需要以運輸、收購、販賣走私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為構成犯罪的條件。這便產生一個問題,條文中的“數額較大”是指價額的數額較大還是指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
對這個問題,筆者認為,上述間接走私行為,行為對象是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即是除武器、彈藥、核材料、文物等違禁物品以外的普通物品。
依本條和刑法第153條規定,上述兩種行為,以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論處,走私一般貨物、物品罪是以應繳稅額作為處罰根據。為便於司法實踐中對上述間接走私行為的定罪處罰,同時也考慮到條文之間的協調性,筆者認為,本條的“數額較大”應指所走私貨物、物品的應繳納稅額的數額較大而非價額的數額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