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招股

間接招股又稱間接募集或委託募集。公開招股的做法之一。由發行公司委託證券公司,銀行作為承銷商為其發行股票,處理一切發行業務以募集股本的一種招股方法。各國的公開招股大都採用此法。間接招股通常先由發行新股的公司與作為承銷商的發行中介機構簽訂委託募集契約,明確以何種形式委託募集,並訂定各項相應條款,然後再由承銷商按所簽訂的委託契約辦理新股發行。間接招股一般有三種具體做法:①包買招股,即股票的包銷。由承銷商一次買下全部所發新股,通常在取得股票的同時就按議定的發行價格向發行者付清全部股款,然後再面向公眾按市價逐漸出售。向公眾的發行價格由承銷商自主確定,若發售困難也由承銷商決定是否折價發行或自己持有,這些均與發行者無關。包買招股時,發行者可以迅速獲得新股發行的全部股款,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但需要承受較高的發行是以降低發行價格充抵;或是發行價格不變而從應獲股款中支付,一般前者居多。作為承銷商則要承擔全部發行責任和風險,處理全部發行業務,其收益主要來自買價與賣價的差額。若新股發行數額過大,一家包買有困難時,還可以由幾家承銷商聯合組成承銷團來進行包買招股。②承包招股,即股票的承銷。發行者與承銷者所簽定的委託契約中明確規定新股發行額與發行截止期。在發行截止期前,承銷商不必向發行公司墊支全部股款,盡力向社會公眾招股。到約定的截止日期未達到新股發行額,承銷商必須將未售出的剩餘股票用自己的資金買下來,再設法發售或自己持有,故又稱為余股承銷。承包招股也能保證發行者順利實現籌款計畫,與包買招股沒有根本的差異,二者在做法上基本相同,區別主要在於承銷商是否必需墊支資金,承包招股若能在約定日期內完成招股數額,可以不必動用自己的資金,因此手續費略低於包買招股。③代理招股,即股票的代銷。承銷商只幫助推銷股票並代理招股業務,不承擔發行責任和風險。股票的發行價格由發行新股的公司確定。在約定期內,承銷商票退還發行公司。代理招股的手續費較低且通常與推銷額掛鈎,發行責任與風險似由發行股票的公司承擔。這種做法與直接招股差別不大,在當代各國股票發行市場上較少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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