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利潤餘額上繳是指蘇聯國營企業利潤繳款形式之一。在蘇聯,企業的經濟刺激基金和其他各項用途的專用基金,都須根據國家規定按利潤總額的固定比例提取。企業在扣除生產基金付費、固定繳款和各種專用基金後多餘的閒置利潤,按規定應當上繳國家財政。因此,上繳閒置利潤實際上是國家集中企業純收入的一種手段,藉以調節各企業間的盈利水平和控制企業的留成利潤額。
國家通過這種上繳形式從企業中取得的收入一般要超過基金付費和固定繳款收入。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1987年7月作出《改革財政機制的決議》,擬取消閒置利潤餘額上繳形式,實行預算繳款定額制,以激發企業多創利潤多留成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