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戰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

《開戰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是1907年10月18日于海牙籤訂,共11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戰時敵國商船地位公約
  • 屬性:法學術語
其主要內容是:交戰國一方在開戰前於敵國港口內停泊的商船,以及在駛離最後出發港不知已經開戰而駛入敵國港口的商船,應發給護照準其立即或限期自由出港,不得扣留和沒收;因故不能駛離敵港的商船,不得沒收,但可拘留,戰後交還,不付賠償。也可徵用,但須賠償;開戰前駛離最後出發港不知已經開戰的商船,在公海上遭遇時,不得沒收,但可拘留,戰後交還,不須賠償;亦可徵用,應予賠償。同時.必須保證船上人員及船舶文書的安全;船上所載敵貨可以扣留,戰後發還,不須賠償,亦可徵用,但須賠償。商船可以改裝為軍艦,不適用本公約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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