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水源熱泵供暖取水管理暫行辦法

《開封市水源熱泵供暖取水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南省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1年5月1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水源熱泵供暖取水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城鄉建設
汴政辦[ 2011 ] 48號
2011-5-11

法規內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開封市水源熱泵供暖取水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開封市水源熱泵供暖取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我市地下水資源,推廣使用國家提倡的環保、低碳能源,解決我市集中供暖熱源不足,滿足居民供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6號)等法律法規,結合《開封市城區超深層地下水開發利用與保護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源熱泵供暖,是指以地下水為介質,通過水源熱泵進行熱量置換,實現由低溫熱能向高溫熱能轉移達到供暖需求,並將熱量轉換後的地下水回灌至原取水層的供暖方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供暖所用的地下水,是指我市埋深在70-600米,水溫在18-36℃之間的中、深層地下水。
第四條 水源熱泵供暖取水(以下簡稱供暖取水)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科學論證,統籌規劃、規模開發、嚴格管理。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暖取水的監督、管理和供暖取水的調查論證工作。
第六條 供暖取水的建設項目,應當結合我市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供暖規劃,堅持有序、可控開發利用,防止重複建設和資源浪費原則。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
第七條 在市區申請供暖取水的,由集中供暖企業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各縣申請供暖取水,由集中供暖企業向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供暖取水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允許取水量、取水回灌率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
(三)供暖企業的特許經營許可證;
(四)利用水源熱泵供暖設計施工方案;
(五)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六)屬於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九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取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備或者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請人補正;
(三)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受理許可權的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申請無效。
第十條 要嚴格控制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確有必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在申請人提出取水申請後,審批機關應當徵求城鄉規劃部門的意見,城鄉規劃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並轉送審批機關。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批機關不予批准,並在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地下水禁採區的;
(二)可能對水功能區水域使用功能造成影響的;
(三)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影響的;
(四)集中供暖企業供暖管網已覆蓋區域內的;
(五)不符合城市供暖規劃要求的;
(六)申請單位沒有供暖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市、縣區域內申請供暖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河南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26號)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第三章 建設施工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供暖取水項目的建設和使用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在取得取水申請批准檔案後,方可開工建設,並實行工程監理制度。
第十五條 利用水源熱泵供暖,開鑿取水井,取水井間距不得低於200米。
第十六條 利用水源熱泵供暖,開鑿取水井,必須按照不得低於1:4的比例開鑿回灌井,回灌井必須同深同層,防止滲漏、串層,回灌率不得低於98%。
第十七條 在取水工程竣工並試運行30日後,申請人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檔案;
(二)取水申請批准檔案;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為合理開發和保護地下水資源,供暖取水必須按照總量控制、定額管理的原則,實行計畫用水制度。
第十九條 供暖取水必須按照技術標準和管理要求安裝計量設施,並按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按時足額繳納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供暖取、回水井設施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指派專職人員對設施進行管理和保護,防止出現破壞、污染地下水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為防止水層污染,供暖所用取水井,必須實行全封閉回灌開採。嚴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回灌方案進行回灌。
第二十二條 對廢棄的水源熱泵供暖取水井,取水單位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封閉,不得擅自啟用。
第二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供暖取水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用水單位應當給予配合,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供暖取水的建設項目,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質、水溫、水位實行監測制度。用水單位應當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運行記錄和監測報告,發現異常現象的,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利用水源熱泵供暖取水,需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依照礦產資源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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