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已經開封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21年10月29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全文
第一條 為了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重大問題。市、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監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工作監督和執法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以鄭開同城化等發展戰略為載體,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建立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
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封片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自身職能和所承擔的省、市人民政府下放的管理許可權,履行創新主體責任,先行先試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改革措施。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改革創新提供支持和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充分運用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推進改革創新,探索具體可行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新經驗、新做法,並通過制定規章、規範性檔案等方式,及時複製、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照國家和省營商環境評價體系,以市場主體滿意度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建立營商環境獎懲兌現機制,發揮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的引領和督促作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制度,實施目錄清單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服務統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
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設定不合理條件,不得設定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因使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額外向投標人收取費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潛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難度。
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及招標投標領域監督檢查,完善聯合懲戒機制。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統一納入“證照分離”改革範圍,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推進改革。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企業自主申報的經營範圍,明確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許可事項。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生態環境安全等相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向社會公開。結合功能定位和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生態化建設,構建相對科學完善的產業生態鏈,為市場主體提供良性循環和可持續的發展環境。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投資促進平台建設,制定發布產業招商目錄,建設重點項目信息庫和載體資源庫,推動完善招商促進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重大項目聯繫制度和協調處理機制,為重大項目提供全流程服務保障。
第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扶持、費用減免、金融支持、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專項政策,並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增信服務,建立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機制。
第十二條 本市依託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對動產和權利擔保進行統一登記,推廣使用動產、智慧財產權、股權、應收賬款、倉單、提單、訂單、保單等進行擔保融資。
本市依法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及大數據普惠金融套用,與金融機構共享和普惠金融相關的政務數據、公用事業數據,並依法保護商業秘密、個人信息。
第十三條 支持創新型產業集聚區建設,支持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產業平台等各類創新創業載體。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創新創業載體給予財政支持,引導各類創新創業載體為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提供專業孵化、創業引導和持股孵化等服務。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建立科技金融信貸風險補償機制,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鼓勵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通過建設專業團隊或者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等方式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省重點科技創新項目,對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和高新技術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產業園區建設,完善產業園區及周邊的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公共運輸覆蓋面,強化生活服務功能,為企業經營和用工營造便利環境,推進產業與城市融合發展。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在產業園區設立政務服務視窗。鼓勵各類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立一站式服務受理點,提供企業開辦、項目建設、人才服務等政策諮詢和代辦服務。
第十五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單位的服務質量、效率和收費的監管,發現有擅自停水、停電、停氣、停熱等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秩序行為的,依法予以查處。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在全市範圍內合理布置搶修力量,及時搶修故障。相關公用企事業單位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中心城區不超過六十分鐘,其他區域不超過九十分鐘,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報修人作出解釋。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數據信息管理平台,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推進政務數據信息的標準化建設。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採集、核准、更新政務數據信息,依據職責準確、完整、及時向政務數據信息管理平台匯集政務數據信息。
政務數據信息資源管理和共享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全市政務服務事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納入市、縣(區)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辦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線上和線下政務集成融合服務,實現政務服務線上一個門戶、一網通辦,線下一個平台、一窗通辦。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加強標準化管理,推行綜合視窗服務,實行綜合受理、分類辦理、統一出件,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收件憑證、限時辦結等服務制度,完善預約、全程幫辦、聯辦以及錯時、延時服務等工作機制。現場檢測查驗事項全面推行預約服務。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授權服務視窗直接完成業務辦理。不適宜直接向服務視窗授權的,應當通過線上審批或者向政務服務大廳派駐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工作人員等方式,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當場辦結。
各行政審批機關應當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對部分涉及企業的高頻審批事項推行無人干預自動審批。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推廣企業開辦登記、變更登記全程電子化,與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建立企業信息共享互認體系,推動同步聯辦企業登記相關業務。
一般經營項目的企業開辦,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相關部門應噹噹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施行企業住所告知承諾制。企業可以在本市自主選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並依法登記為住所。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電子證照相關規定,建立統一的電子證照服務系統和電子證照歸集、套用機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簽發的電子證照應當向市電子證照庫實時歸集,確保數據完整、準確。
申請人在申請辦理有關事項時可以通過出示電子證照表明其身份、資質。受理單位應當對電子證照進行保全和歸檔管理,不得拒絕辦理或者要求申請人提供實體證照,但依法需要收回證照原件的除外。
電子證照的具體套用場景由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後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本市依託國家、省統一電子印章制發系統制發相應電子印章。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同步免費發放企業電子印章、電子營業執照、電子鑰匙。推進電子印章、電子簽名在政務服務、社區事務受理等領域的套用。市場主體和社會組織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可以使用電子印章、電子簽名。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申請註銷。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分類處置、同步辦理,一次辦結相關事項,實現企業註銷申請跨部門預檢、清稅證明實時傳送等。
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最佳化企業普通註銷程式,推行簡易註銷登記程式和清稅、債務清償承諾制度。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分級分類審批和監管制度。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制定並公布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風險劃分標準和風險等級,會同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資源規劃等部門實行差異化審批、監督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牽頭建立統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審查制度,實施聯合審批審查會審、聯合監督檢查和綜合竣工驗收等一站式服務模式。
相關部門應當強化部門協作和內部徵詢機制,最佳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全面整合用地規劃許可階段至竣工驗收階段各類測量測繪事項,實行“一次委託、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相關部門應當公布並及時調整免於施工圖審查項目類型清單。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確需實施聯合審查的,由相應審查機構負責對圖紙中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技術審查,其他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數據信息管理平台,建立惠企政策統一服務平台。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全面的惠企政策兌現事項清單和申報辦理指南,向市場主體推送,並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目錄清單,對符合條件的實行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推行惠企財政政策“免申即享”辦理模式。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生產經營困難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以下措施,維護生產秩序和產業供應鏈穩定,保障市場主體的財產安全和自主經營權利:
(一)建立突發事件動態分析評估和反饋機制,對易遭遇風險的行業、企業、設施、場所制定安全保護應急處理方案,納入應急預案;
(二)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市場主體開展互助,採取調整薪酬、彈性工時、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勞動關係,維持運行並及時復工復產;
(三)組織評估突發事件對本地區經濟和重點行業的影響,根據評估結果精準制定實施救助、補償、補貼、減免、返還、安置等措施;
(四)鼓勵金融機構給予延期還貸、展期續貸、降低利率和減免利息支持;
(五)為市場主體尋求法律救濟提供必要幫助;
(六)對突發事件中臨時徵收徵用的應急物資,應當及時返還,無法返還的,應當依法補償。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覆蓋全部政務服務事項、被評價對象、服務渠道的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制定“好差評”評價具體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好差評”評價情況作為部門目標考核、個人績效考核、政務服務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和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在市場監管領域健全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實現全覆蓋監管、公平公正監管。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國家統一的市場主體線上監管系統,實施網際網路監管,推動各部門監管業務系統互聯互通,實現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
監管過程中涉及市場主體的商業秘密,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全市統一的市場主體監管事項目錄清單,明確監管的主體、對象、內容、範圍、措施、處理方式和監管責任等。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及風險程度等,對市場主體實施差異化分類監督管理。相關部門應當制定市場主體差異化分類監管實施細則,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行政執法、司法機關將市場主體列入失信名單之前,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市場主體。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的,行政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及時依法審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異議人;市場主體及時糾正失信行為的,行政執法、司法機關應當終止將其列入失信名單。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清理整頓、專項整治等活動或者應對突發事件,確需採取普遍停產、停業等措施的,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式,依法審慎確定實施範圍,提前書面通知企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推行涉企法律文書送達先行確認及責任承諾制。經市、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告知先行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以及承諾相關責任等事項後,市場主體應當承諾對填報的住所地地址、電話、信箱真實性負責,以及時有效接受行政管理、行政執法、司法和仲裁部門送達的法律文書。
第三十一條 逐步建立企業破產工作“府院聯動”協調機制、破產費用多元化保障機制和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障機制,統籌推進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市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破產事務牽頭部門,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聯動機制。市中級人民法院會同公安、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統一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車輛等處置規則,提高破產財產處置效率。
破產企業進入重整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變更、修復企業信用信息;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解除或者經破產管理人申請解除重整企業非正常戶認定狀態;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將重整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中移除。
企業因重整取得的債務重組收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處理。對於破產企業涉及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減免。
對於在破產案件辦理過程中侵犯破產企業財產的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排除破產管理人接管財產的障礙。
第三十二條 破產管理人、清算組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產或者強制清算受理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清算組)決定書和查詢人身份證件,查詢破產企業註冊登記材料、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公積金、銀行開戶信息和存款狀況,以及不動產、車輛、智慧財產權、股權、股票、期貨、債券等信息,接管並處置企業財產的,相關部門、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破產管理人、清算組依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裁定文書或者強制清算終結裁定文書,申請辦理破產企業註銷登記相關手續的,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市場主體交往的負面清單制度,規範政商交往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政企溝通機制,及時傾聽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評價,回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公開承諾辦理和答覆時限,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合法合理訴求得到及時回響和處置。依據法律政策或者現實條件無法解決的,應當及時告知市場主體並說明情況。
市人民政府設立最佳化營商環境諮詢委員會,負責收集、反映市場主體對營商環境的評價和訴求,為營商環境改革提供決策諮詢,推動最佳化營商環境精準施策。
第三十四條 依託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渠道建立全市統一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務服務諮詢和投訴受理平台,實行統一接收、按責轉辦、限時辦結、統一監督、統一考核。市場主體也可以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的電話、網站、政務新媒體等渠道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投訴舉報。
市、縣(區)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監督機制,監督相關部門依法及時辦理答覆投訴舉報事項,並對破壞營商環境的違法案件及時調查處理。
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市、縣(區)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作用,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圍繞最佳化營商環境開展專題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各類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工作。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國家機關的管理服務行為和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侵犯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由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中介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營商環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違法情況納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國社會一體化公共平台誠信檔案,並依法採取重點監管、信用預警、失信曝光等懲戒措施。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