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市場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政策和法律,起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政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全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指導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查處重大複雜案件,協調跨區域執法工作;規範全市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全市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根據授權,承擔相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指導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擬訂全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指導開封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全市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和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全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特種設備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九)、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擬訂全市食品安全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貫徹實施食品抽驗計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
(十)、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全市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全市食品及相關產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貫徹落實標準化法律法規;管理全市商品條碼工作。
(十三)、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擬訂全市檢驗檢測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
(十五)、負責全市智慧財產權監督管理和保護運用;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運用和交易運營的政策、規劃;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商標專利執法,保護智慧財產權,促進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
(十六)、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教育培訓、隊伍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七)、負責促進全市非公經濟發展,指導、協調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十八)、負責全市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法律法規、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劃;貫徹執行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和服務政策;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依法執行地方中藥材標準、中藥飲片泡製規範並監督實施;配合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依許可權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管理;依許可權實施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監督和指導實施經營及使用質量管理規範。
(十九)、負責組織指導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組織查處跨區域和重大複雜案件;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抽查檢驗;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
(二十)、負責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依法承擔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風險排查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負責擬定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負責開展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宣傳;推進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應急管理辦公室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運行、政務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文電、安全、保密、機要、檔案、信訪、平安建設、綜合治理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承辦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的管理工作;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實施等工作;負責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承擔協調推進全市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綜合分析和市場環境評價;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三)新聞宣傳教育科。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負責新聞宣傳、新聞發布、輿情監測和分析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負責開展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特種設備等安全宣傳;組織開展與新聞媒體的交流與合作;負責系統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建立、實施和新聞發布工作的組織實施;制訂、組織實施系統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培訓計畫。
(四)法規科。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實施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工作;承擔權責清單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五)執法稽查科。擬訂全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辦、督查督辦具有全市性影響的案件;統籌協調跨區域、跨部門執法工作;推動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負責市級查處舉報案件獎勵工作;指導縣(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案件信息綜合統計管理工作。
(六)行政審批科(掛登記註冊科牌子)。擬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依法由本部門實施的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工作;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工作;組織推進深化生產許可等審批制度改革、審批標準化建設的政策措施;承擔依法由本部門直接實施和審查上報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本部門政務服務工作。
(七)信用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市場主體信用監督管理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市場主體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河南)的充實上報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管理及信用修復工作,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工作;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對市場主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跨部門聯合抽查的協調工作;負責市場監管大數據工作。
(八)反壟斷科(掛市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貫徹執行國家反壟斷制度措施和指南;依授權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組織指導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協調指導市內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開展有關專項打假活動。
(九)反不正當競爭科(掛規範直銷與打擊傳銷辦公室牌子)。擬訂全市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直銷市場監管、禁止傳銷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十)市場規範管理科。擬訂全市規範市場秩序的具體措施;承擔規範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工作;監督管理有關市場交易行為;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動產抵押登記工作;指導查處契約欺詐等違法行為;組織開展市場專項治理工作。
(十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擬訂全市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商品質量監督管理及抽查檢驗工作;指導查處假冒偽劣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負責全市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
(十二)廣告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全市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指導全市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審查機構和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十三)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承擔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負責涉企檔案信息管理。
(十四)質量發展科。擬訂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和質量激勵制度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和服務質量提升制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監督監測,組織全市重大產品質量事故調查;承擔開封市質量強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重點監督的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風險監控和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監督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十六)食品安全協調和抽檢監測科(掛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秘書科牌子)。擬訂推進全市食品安全戰略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全過程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健全食品安全跨區域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示範創建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考核評價工作;擬訂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制度和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組織排查風險隱患;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產安全監管科。分析掌握全市生產領域食品安全形勢,擬訂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全市食品生產企業監督檢查;依許可權組織實施全市食品生產許可管理;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體系。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監管科。對全市流通領域食品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完善監管制度機制;擬訂全市食品流通、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和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十九)餐飲食品安全監管科。對全市餐飲服務領域食品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完善監管制度機制;擬訂全市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組織指導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二十)特殊食品安全監管科。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鹽、酒的安全進行全面監管和分析;擬訂特殊食品監督管理及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制度措施和辦法;組織和指導特殊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一)藥品綜合監管科。配合實施藥品、醫療機構製劑等註冊相關事項;配合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配合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製劑配置質量管理規範,組織並監督實施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核實、評價、反饋等相關工作並依法處置;負責擬訂全市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藥品檢驗檢測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
(二十二)藥品流通監管科。擬訂藥品經營(零售)監督管理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實施藥品經營(零售)、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藥品零售、使用的監督檢查;承擔藥品經營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實施流通領域藥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組織實施全市藥品流通監督抽驗計畫;負責藥品流通風險分析研判。
(二十三)醫療器械監管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註冊管理制度;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範、技術指導原則;組織檢查醫療器械研製現場;依法辦理醫療器械註冊相關事項;擬訂全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醫療器械問題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醫療器械安全監督抽檢與不良事件監測並依法處置;承擔監督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擬訂全市醫療器械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醫療器械信息化建設;負責醫療器械風險分析研判。
(二十四)化妝品監管科。擬訂全市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並依職責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組織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化妝品問題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並依法處置;擬訂、組織實施全市化妝品監督抽驗計畫;負責化妝品風險分析研判;負責擬訂全市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化妝品信息化建設。
(二十五)計量科。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統籌規劃全市量值傳遞溯源體系;承擔全市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全市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市級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市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二十六)標準化科。擬訂全市標準化規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標準化示範試點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國際、區域合作和採用國際標準工作;協助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重大違法行為;管理全市商品條碼工作;承擔開封市標準化協調推進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二十七)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國家認證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家認證行業發展規劃;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規範認證認可活動;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參與相關國際和區域性組織活動;組織實施國家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承擔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規範檢驗檢測活動,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組織協調推進全市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改革發展工作;協助查處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二十八)承壓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擬訂承壓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承壓類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承壓類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指導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全市承壓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推動承壓類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
(二十九)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擬訂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全市機電類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進出口;按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機電類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指導查處相關重大違法行為;監督管理全市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監督檢查高耗能機電類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推動機電類特種設備安全科技研究並推廣套用;指導協調開封市電梯應急救援公共服務平台工作。
(三十)智慧財產權科。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建設智慧財產權強市的政策規劃;協調指導區域和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指導智慧財產權運營、審查評議和軍民融合工作;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和轉化運用的政策措施;承擔全市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與監管工作;指導商標註冊、專利申請和原產地地理標誌申請相關前置服務工作;擬訂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工作;牽頭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調和執法協作機制;承擔指導全市專利、商標、原產地地理標誌等智慧財產權保護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指導商標、專利執法工作;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特殊標誌等官方標誌保護工作;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和涉外保護工作。
(三十一)人事科(掛合作交流科牌子)。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和外事等工作;組織指導基層規範化建設工作。
(三十二)科技和財務科(掛審計科牌子)。擬訂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提出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相關科研攻關、技術引進、成果套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基層基礎建設和裝備配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三十三)非公經濟促進科(掛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科牌子)。貫徹落實全市非公經濟發展與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促進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發展,促進非公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創新;在市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現任領導
所獲榮譽
2019年12月22日,榮獲“全國市場監管系統先進集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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