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婚姻登記服務辦理指南

開封婚姻登記服務由 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受理。

受理部門,部門職責,辦事依據,登記條件,證明材料,登記程式,

受理部門

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部門職責

1、辦理婚姻登記;
2、補發婚姻登記證;
3、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4、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

登記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結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7、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可靠、有效;
8、大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證明材料

1、戶口薄;
2、居民身份證;
3.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4、軍人、軍官或士官證和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復婚的按上述規定辦理。

登記程式

出示證件 → 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審查、頒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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