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侖
- 活動類型:檯球規則
檯球規則,擺球點,第24條,第25條,紅球擺在頂點,
檯球規則
1.白球置於開球線上:此時裁判員將兩白球分置於開球線上,即位於三個開球點之左右兩邊,各距長顆星約30公分處,而紅球置於頂點。在比球時,裁判員將有點的白球或黃球放在左邊,另一白球則放在右邊。但如兩選手皆想用同一白球時,則由裁判員抽籤決定。
2.球行進中:選手將球打向頂顆星往回彈。而且至少應有一白球碰到頂顆星,否則應重新開球。但若一選手的球碰頂顆星兩次時,則他失掉開球選擇權。開球時不可使用替身開球。
3.球相碰:如果兩球在中途相碰時,犯錯的(將球打到對手邊的)選手喪失開球選擇權。
4.重新開球:如兩白球在半途相撞且無法判別到底錯在那方時,或者是兩球停留的位置與底顆星距離一樣時,裁判員得裁定重新比球。
5.紅球:如有一方選手的球碰到紅球時,該違犯選手將失去開球選擇權。
6.選擇開球者:選手其中之一的球停留的位置較靠近底顆星者獲得開球權。
擺球點
(a)紅球放在頂點。
(b)對手的白球擺在底點。
(c)第二顆白球,即開球者的母球,擺在開球者選擇的二開球點之一。
(註:即在底點左右兩邊約18.25公分)。
2.白球:先發打者使用白色球為母球開始打球。若有兩白球時,其中另一球為有點的白球;若有三種顏色時,則僅有先發打者用白球。
3.開球開侖:開球時之開侖應先直接打到紅色球。
4.輪流開球:若是比盤數時,不論比多少盤,選手輪流開球,選手在整個比賽過程中都用同一顆母球。
第24條
1.目標:比賽的目標是在比賽規定的範圍內得到越多的開侖越好。
2.開侖:當母球經球桿撞擊後,能夠與其它二球相接觸時,便算得到一開侖。(譯者:三顆星比賽則應注意第83條應碰三顆星或以上的規定)
3.有效球:一有效球為三顆球原都為靜止的,而選手沒有犯規,且選手尊重主辦單位所偏好的比賽方式之條件。
4.得分:每一開侖算一分。
5.繼續打擊:如裁判員宣判某一開侖為合法時,該選手得繼續打擊。但如一開侖球裁判員雖沒聲明“失誤”《(但)他認為該球為失誤時》,選手得離桌。
第25條
暫停:在比賽中途有一次五分鐘的暫停。
該比賽中途指的是當一選手在他那一輪打擊結束時,他的得分已超過比賽所規定分數的一半以上,或個別競賽約束之分數一半以上而言。但這規定並不適用於兩項競賽。至於三項競賽時,則在最後一項比賽開始前暫停。
但此暫停僅能在比賽已超過45分鐘,且一選手已達到規定分數的一半以上但尚未達到3/4時才有效。
裁判員亦可更改暫停的規定。
在比盤數時,暫停的規定如下:
-如三盤搶二勝時,在打完第二盤後。
-如五盤搶三勝時,則在打完第二盤或第四盤後。
第26條-比賽中途離開
1.棄權:選手在比賽進行中沒得到裁判員的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離開之行為視同輸了比賽。但比賽中若有不可抗拒的情事發生時,得由UMB的正式代表或其代理者評估。
2.拒絕/排除:在裁判員的要求下如選手仍拒絕繼續比賽時,該選手將被排除於競賽之外。
第27條-球相接觸/相連球
1.選擇權:當母球停在與其它兩球之一,甚或與其它兩球相接觸時,選手得有下列選擇權:
(a)要求裁判員將球重新擺放於球點;或
(b)先打沒接觸的球,或者是先打向顆星;或
(c)打剁桿分離但不可動到該相接觸的球。在最後選擇權的情況下,選手可先開侖打到該相接觸的球。若是完全因母球離開後,相接觸之球也許因失去母球之支撐而移動時,則不算犯規。
2.顆星:當母球與顆星凍結時,選手不可將球直接打向該顆星。
3.擺球:在重新擺球的情形下,裁判應依下列順序擺球:
(a)在自由球競賽(partie libre)、分格區競賽(cadre disciplines) 及一顆星開侖比賽時,三顆球全依開球時的位置擺放。
(b)在三顆星開侖比賽時,僅有相接觸的球才需重擺在各球點:
紅球擺在頂點
-選手的母球可擺在開球線的中點(即底點)
-對手的白球擺在球檯中央(中央點)
-如相關擺球位置妨礙或蓋住球點時,則擺在各該妨礙或蓋住球點之球應擺放的相關位置。(參考附圖E)。
第28條-球跳離台外
1.重新擺球:在一顆或數顆球跳離球檯外時,裁判員將依下列順序重新擺球:
(a)在自由球競賽(partie libre)、分格區競賽(cadre disciplines)及一顆星開侖比賽時,三顆球全依開球時的位置擺放。
(b)在三顆星開侖比賽時,僅跳出球檯之球依第27條3(b)之規定擺置,而不是全擺在開球時之位置。
2.跳出球檯:當球不論是由框線掉下來,或者是碰到框線時,盡皆視同跳出球檯之外。
第29條-比賽結束
1.比賽長度:比賽需達成某一定開侖數,其數目乃根據不同比賽而異,且由UMB委員會決定。
2.好了(Good):每一開賽應打至最後一得分。當選手打至最後一分時,一旦裁判員宣布好了時,即使有人在出桿後抗議該選手並沒達到應得的分數,比賽已算結束。
3.出桿權(innings):由UMB委員會決定比賽時雙方選手是否具有同等數目的出桿權。
4.和局/平手:比賽時若雙方具有相同數目的出桿權,而選手已獲得最後一分時,但因他比對手選手多一輪出桿權,此時對手選手可將所有球依開球的狀況擺置而打完他那一輪。如第二選手也達到了比賽所規定的分數時,則該局比賽以和局(平手)收場。
5.盤數:如比賽是比盤數時,則適用底下規定:
(a)在一盤中,當一選手一旦達成指定的得分時,該盤結束,並贏得該盤。即或首先開球的選手先達成,他的對手亦不能主張他那一輪出桿權。(b)當一選手達到比賽指定的盤數時,為勝方,且比賽立即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