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1)污水管道。
(2)雨污水合流管道。
(4)其他設計要求閉水的管道。
試驗條件
對於污水管道,按照市政施工規程要求,必須在回填前做閉水試驗。閉水試驗前,施工現場應具備以下條件:
(1)管道及檢查井的外觀質量及“量測”檢驗均已合格。
(2)管道兩端的
管堵(磚砌築)應封堵嚴密、牢固,下游管堵設定放水管和
截門,管堵經核算可以承受壓力。
(3)現場的水源滿足閉水需要,不影響其他用水。
(4)選好排放水的位置,不得影響周圍環境。
試驗過程
在具備了閉水條件後,即可進行管道閉水試驗。試驗從上游往下游分段進行,上游試驗完畢後,可往下游充水,倒段試驗以節約用水。試驗各階段說明如下:
(1)注水浸泡:閉水試驗的水位,應為試驗段上游管內頂以上2米,將水灌至接近上游井口高度。注水過程應檢查管堵、管道、井身,無漏水和嚴重滲水,在浸泡管和井1~2天進行閉水試驗。
(2)閉水試驗:將試驗管段灌滿水後,開始記錄。試驗水頭達規定水頭時開始計時,觀測管道的滲水量,直至觀測結束時,應不斷地向試驗管道內補水,保持試驗水頭恆定。滲水觀測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根據井內水面的下降值計算滲水量,滲水量不超過規定的允許滲水量即為合格。
(3)試驗滲水量計算:q=W/(T·L)。
公式中,q為實測滲水量[L/(min·m)];W為補水量(L);T為實測滲水觀測時間(min);L為試驗管段的長度(m)。當q≤允許滲水量時,試驗即為合格。
試驗水頭的確定方法
(1)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不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管頂內壁加2米計。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超過管頂內壁時,試驗水頭應以試驗段上游設計水頭加2米計,計算出試驗水頭小於10米,但已超過上游檢查井井口時,試驗水頭應以上游檢查井井口高度為準。
(2)從試驗水頭達到規定水頭開始計時,觀測管道的滲水量,直至觀測結束,應不斷地向試驗管段內補水,保持試驗水頭恆定。滲水量的觀測時間不得少於30分鐘,滲水量不超過允許值試驗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