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閃火點,又稱閃點,物質在規定條件下受熱到開始被火苗引起閃火時的溫度。物質閃點的高低主要與其蒸發性有關;餾分愈輕,愈易蒸發,閃點就愈低。物質的閃點愈低,就愈容易被火苗點燃引起燃燒,火災的危險性就愈大。所以,閃點可以被看為防火安全指標。各種液體是易燃還是可燃,就是根據其閃點高低分組的。
測定重質油料如潤滑油的閃點,如發現其閃點急劇下降,可判斷其混入了輕質燃料油。瀝青在規定的閃點儀中加熱至產生一瞬即滅的閃火時的最低溫度。最常採用的是布林肯開口杯閃火點、克利夫蘭開口杯閃火點和潘馬氏閉口杯閃火點等。我國現行標準採用布林肯開口杯閃火點。從消防觀點來說,液體閃點就是可能引起火災的最低溫度。閃點越低,引起火災的危險性越大。
鑑別
緩慢加熱物質至一定溫度,如出現火苗,即閃火而燃燒,但瞬間熄滅,此溫度就稱為閃火點(flash point)。但如果溫度繼續升高,其所發生的揮發組分足以繼續維持燃燒,而火焰不再熄滅,此時的最低溫度稱為物質的
著火點(ignition point)或燃點。
測定方法
(1)Tag閉杯法(Tag Closed Cup),簡稱TCC,適用於閃火點低於80℃的物質。
(2)Pensky-Martens閉杯法,為測定較高閃火點的方法,簡稱PM法。
閃點是在閃點測定儀器中測定的,根據測試儀器的不同,可分開杯試驗閃點(Open cup)以O.C.表示和閉杯試驗閃點(Closed cup)以C.C.表示。前者是將易燃液體放在一個開敞的容器中加熱所測得的閃點;後者是將易燃液體放在一個特定的密閉容器中加熱而測得的,閉杯試驗閃點一般要比開杯試驗閃點低4~5℃。各國所使用的儀器其標準有所不同,英美等國採用的測試儀器有彭馬氏(Peusky-Martens)儀器(閉杯試驗)和克利夫蘭(Cleveland)儀器(開杯試驗), 這兩種儀器是《國際海運危規》中所推薦使用的標準儀器。
易燃液體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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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為了某些管理目的,可將閃點範圍在55 X:〜75 X:的燃料油、柴油和民用燃料油視為一特定組。 注2:閃點高於35 T:,但不超過60 X:的液體如果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以 下簡稱《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2節第:HI部分中L. 2持續燃燒性試驗中得到否定結果,則可以為了某些 管理目的(例如,運輸),將其視為非易燃液體。 注3:為了某些管理目的(如,運輸),某些黏性易燃液體,如色漆、磁漆、噴漆、清漆、粘合劑和拋光劑可視為一特定組。將這些液體歸類為非易燃液體或考慮將這些液體歸類為非易燃液體的決定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或由主管部門作出。 注4:氣溶膠不屬於易燃液體。 |
影響因素
閃火點的高低,取決於可燃性液體的密度,液面的氣壓,或可燃性液體中是否混入輕質組分和輕質組分的含量多少。可燃性液體使用過程中若閃點突然降低,可能發生輕油混油事故或水解(對某些合成油而言),必須引起注意。
可燃液體的閃點隨其濃度的變化而變化。閃點的高低與油的分子組成及油麵上壓力有關,壓力高,閃點高。
閃火點是防止油發生火災的一項重要指標。在敞口容器中,油的加熱溫度應低於閃點10℃;在壓力容器中加熱則無此限制。
從防火角度考慮,希望油的閃點、燃點高些,兩者的差值大些。而從燃燒角度考慮,則希望閃點、燃點低些,兩者的差值也儘量小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