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縣物價局、長沙縣財政局、長沙縣教育局關於長沙縣2014年秋季開學收費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縣物價局、長沙縣財政局、長沙縣教育局關於長沙縣2014年秋季開學收費工作的通知
  • 適用地區:長沙縣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27日
  • 相關單位:長沙縣物價局、財政局、教育局
縣屬各中國小、職業學校、中心學校、幼稚園:
為認真做好今年秋季教育收費管理工作,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減輕學生家庭負擔,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長沙市物價局、長沙市財政局、長沙市教育局關於長沙市2014年秋季中國小收費標準的通知》(長價費〔2014〕19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我縣2014年秋季中國小、職業學校和幼稚園有關收費事項通知如下:
一、學費
1、義務教育階段各公辦學校不向學生收取學費及“一費制”範圍內的任何費用。各中國小校必須確保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子女與城市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2、普通高中學費標準分“省級示範性高中”和“其他高中”兩個檔次。省級示範性高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高中為每生每期800元,具體項目見附表(1)。
公辦高中擇校繼續實行“三限”政策。示範性高中擇校生的比列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畫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10%。省、市級示範性普通高中,擇校生取消學費項目,擇校費標準統一規範為:省級示範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過2300元,市級示範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過1800元。擇校費不準跨學期預收。按規定收取代收費。擇校生嚴格執行“限人數”、“限分數”和“限錢數”的政策。
3、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對下列學生免收學費:1、全日制正式學籍一、二、三年級在校生中所有農村(含縣鎮)學生;2、城市涉農專業學生;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藝術類相關表演專業學生除外)。公辦中等職業學校(職業高中、中專)收費標準見附表(2)。
特殊教育學校中的全日制殘疾中職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維持原標準不變。
二、住宿費
義務教育階段公辦普通學校不得向住校學生收取住宿相關費用。經批准的寄宿制國小,對自願寄宿的學生,按每生每期300元的標準收取住宿費。
高中普通宿舍住宿費標準為每生每期200元。縣一中、縣實驗中學、縣七中、縣九中符合公寓制條件且經物價、教育部門驗收合格的學生宿舍住宿費標準為:8人間每生每期300元,10人間每生每期250元。
三、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中國小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原則和非營利原則,嚴禁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學生保險須堅持自願投保的原則,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保險公司購買。校方責任險,由學校在公用經費中支出。學生乘坐校車,由學生或家長按自願的原則,直接向校車服務提供方購買服務。
1、一伙食費。一伙食費由縣物價局會同教育局按“保本不贏利”原則核定。高中生一伙食費由學生自由充值刷卡付費,不得按學期收取,學生不再在校就餐時,卡內餘額須全額退還。學生首次辦理就餐卡不得收費,因遺失或損壞補辦就餐卡收取成本費用。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一伙食費按學期收取(按105天計算),對學期中途入校就餐或者退餐的學生,按實際就餐天數計收一伙食費。
義務教育階段普通公辦中國小每生每餐一伙食費上限標準為:國中:早餐4元,中餐6元,晚餐6元;國小:早餐3元,中餐5元,晚餐5元;米飯不另收費。對三餐均在校就餐的學生,國中每生每期不超過1680元,國小每生每期不超過1365元;對僅在校就中餐的學生,國中每生每期不超過630元,國小每生每期不超過525元。具體收費金額按學生實際就餐計算。
經批准的寄宿制國小每餐每生一伙食費上限標準為:早餐5元,中餐5元,晚餐7元,點心4元。寄宿生每生每期不超過2205元。學校不得強制非寄宿生在校就餐,對自願在校就餐的非寄宿生,根據學生實際就餐按學期收取一伙食費。
2、教輔材料費。面向學生的教育刊物、教學輔助資料,嚴格按照省教育廳、省新聞出版局、省物價局湘教發〔2014〕26號和省物價局、省教育廳湘價教〔2013〕80號檔案,以及長教通〔2014〕141號檔案執行。
3、作業本費。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免收作業本費;高中作業本規格、數量及收費見附表(8)。
4、校服費。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收取校服費。星沙城區學校按照學生自願的原則,向具備資質生產校服的廠家購買校服。校服質量應符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2003年頒布的《學生服》(DB43/179-2003)標準規定的要求。國小校服不論季節每套不超過60元;中學校服不論季節每套不超過70元。高中學校按質量和規格要求定製校服,經物價部門按成本核定價格後,可按實代收校服成本費用。
5、社會實踐活動費(指軍訓、學工學農等)。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軍訓及學工學農活動,一律不得收取費用。高中階段學校組織各類社會實踐活動,每生在高中期間限進行一次。學校組織高一入學新生校外軍訓發生的聘用教官、食宿及交通等費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過30元收取,校內軍訓發生的聘用教官費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過10元收取,軍訓時間不得超過7天。高中學校組織學生進行校外學工學農活動發生的聘用指導老師及食宿、交通等費用可按每生每天不超過20元收取,活動時間不得超過7天。
6、新生入學體檢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組織新生體檢由學校公用經費支出,不得向學生個人收取費用。高中階段學校組織新生入學體檢,可按每人次18元收取,需包括以下所有體檢項目:(1)內科檢查:心、肺、肝、脾;(2)眼科檢查:視力、沙眼、結膜炎;(3)口腔科檢查:牙齒、牙周;(4)外科檢查:頭部、頸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膚、淋巴結;(5)形體檢查:身高、體重;(6)生理功能指標檢查:血壓。
7、寄宿生活輔導服務費。僅由經省物價局批准的寄宿制國小向寄宿生收取,按長縣價字〔2012〕122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幼稚園收費
幼稚園收費按長縣價字〔2012〕103號檔案執行,各幼稚園須到物價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登記證》後亮證收費。民辦幼稚園嚴格實行明碼實價,鼓勵市場公平競爭,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組織按地域劃定收費標準或串通定價。公辦幼稚園按教育部門核定的等級報縣物價局核定收費標準。經教育部門批准成立的國小附設幼稚園,保育教育費最高不超過260元/月,國小附設幼兒班保育教育費不超過100元/月;國小附設幼稚園和幼兒班需按至少一餐一點的標準,單獨為幼兒提供不同於小學生的一伙食和點心,一伙食費不超過120元/月。
五、民辦教育收費
民辦教育收費嚴格按省物價局、省教育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湖南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湘價教〔2009〕99號檔案執行。民辦學校學歷教育應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批的學費、住宿費、代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執行。
六、教育收費紀律
1、禁止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嚴禁中國小校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圖書館查詢和電子閱覽、午休管理服務、課後看護、腳踏車看管、取暖、降溫、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嚴禁任何社會團體、民眾組織和企業通過中國小校向學生收取飲水、飲奶和課間餐等經營服務性費用。
2、集中治理中國小補課亂收費。堅決制止“課堂內容課外補”、學校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教師在社會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學校通過社會培訓機構變相開展有償補課、以家長委員會或班委會等形式組織有償補課現象。嚴肅查處學校及其教職工組織或參與補課亂收費的行為;禁止公辦中國小向社會培訓機構提供舉辦補課活動的場所和設施。嚴肅查處“校中校”等違規行為,嚴禁以改革為名亂收費,防止公辦學校優質辦學資源異化和流失,促進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保障義務教育政策落實到位。
3、嚴禁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鈎的捐資助學性質的費用。如學生家長和有關單位自願向學校捐資,須在秋季新學期開學學生取得註冊學籍後辦理,學校收取的不與入學掛鈎的捐贈收入應建立單獨賬務,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用於學校教學和補助貧困學生、獎勵優秀學生開支,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挪用。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行為,必須依法出具憑證。
4、學校的學費收入和政府撥付的義務教育公用經費補助,要嚴格按相關財經規定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擠占、平調挪用,違者將嚴肅查處。代收費必須嚴格按規定項目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學期結束時,應將本學期代收費使用情況分項目進行匯總,並及時發給學生書面結算單。
5、全面實施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和價格服務進校園。各校要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印發的《湖南省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實施辦法》(湘價教〔2013〕121號),在校園內醒目位置建立收費公示欄或公示牆板;建立價格監督服務站並公示價格監督規章制度等相關內容;將本校向學生收取的各種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文號、學校不亂收費承諾、價格舉報電話(12358)詳盡公布,並做到期初至期末保持完好,未公布的不得收費。
長沙縣物價局
長沙縣財政局
長沙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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