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望城區村級公共設施“三自三會三公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長沙市望城區村級公共設施“三自三會三公開”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市望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29日
長沙市望城區村級公共設施“三自三會三公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村級公共設施建設管理,推進基層民主、促進農民增收、增進社會和諧,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廣小型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四自兩會三公開”建管模式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33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三自”是指自選、自建、自管;“三會”是指村委會、理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三公開”是指項目選定公開、理事會選舉公開、工程建設財務公開。
第三條本區範圍內所有的村、社區均適應本辦法。
第二章 選定項目及其理事會
第四條村委會是項目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選定項目、選舉理事會、協調用地拆遷、村民糾紛、制定落實項目管護制度等工作。
第五條項目建設應堅持“服從規劃”和“量力而行”的原則,必須有明確的資金來源。未明確資金來源的,不得隨意開工建設,防止新增村級債務。
第六條在村域範圍內,凡使用集體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採購及勘察、設計、造價等服務項目,其立項和布局都必須尊重村民意願,實行村民自選。
第七條工程投資15萬元至80萬元(設備材料採購30萬元以下)的村級公共設施項目,必須按本辦法實行自建。工程投資在80萬以上(設備材料採購在30萬元以上)的,實行自選但項目建設應按照招投標相關要求實施。
第八條中央、省、市、區在村域內鋪排的重點工程,按各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一個項目選舉一個理事會,理事會原則上不超過5人,由理事長和負責施工、質管、採購、會計等工作的人員組成。村書記、主任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不得參加理事會。
第十條項目選定和理事會選舉應按照支村兩委提議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進行,其結果報鄉鎮(街道)審核把關,在村內公示7天無異議後確定。
第三章項目建設
第十一條理事會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具體負責項目材料採購、工程施工、財務核算、質量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長負責項目建設總協調,理事會有專人負責工程施工中的安全、用工記錄及各種材料往來登記,材料、物資的詢價和採購及工程各項支付編制等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組織村民自建,按照當地勞務工資水平支付村民勞動報酬。對技術含量較高、須聘用具有相應資質技術人員的項目,技術人員聘用由理事會負責,其報酬參照相關行業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理事會必須為參加項目建設的村民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並支付保險費。
第十五條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理事會要根據工程進度,及時張榜公布工程建設和資金使用情況,便於村民日常監管。
第十六條支村兩委要明確一名班子成員聯繫理事會工作,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加強項目建設的協調。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是項目的監督主體,負責項目及理事會選定過程監督、財務審查、項目建設相關情況公開督促和理事會成員廉潔履職督察等工作。
第十八條村民對項目建設過程中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村委會、理事會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應及時予以核查、解釋、答覆。
第十九條對村級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由支村兩委班子、村務監督委員會全體成員、鄉鎮(街道)組織驗收;對政府性投資項目,鄉鎮(街道)、區直相關部門要共同參與驗收。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理事會組織整改,直至驗收合格。
第二十條按照“一項目一專賬”的要求,建立自建項目專賬,由鄉鎮(街道)村賬代理中心代為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提取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工程驗收合格,項目資金明細支出在村內公示7天無異議後,理事會應及時填寫決算表並附真實、有效憑據,按村級財務審批規定報賬。
第二十二條完善財務手續後,理事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機構自動解散,相關檔案資料移送村委會存檔,並報鄉鎮(街道)備案。
第二十三條項目建成移交後,由村委會建立健全項目運行和管護的長效機制,負責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章相關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四條鄉鎮(街道)要加強對項目和理事會自選情況的引導和監督,嚴格財務管理。對項目的確定要審查把關,其中對政府性投資項目要報區民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區直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年初到村的項目鋪排計畫、資金預算,加強對項目建設的技術指導,嚴格落實好安全生產、項目驗收、資金監管等工作職責。
第二十六條所有自建項目要通過鄉鎮(街道)農村公共資產資源交易中心、村務公開欄、陽光三農網等平台及時公開、公示。
第二十七條村委會不按規範程式操作,擅自實施項目,或利用職權干預項目選定和理事會選舉的,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各鄉鎮(街道)追究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履職不力導致工程進度嚴重滯後的;
(二)在材料採購過程中,以次充好,虛報價格,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施工過程中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私分項目資金的。
第二十九條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按相關程式罷免其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村級項目實施監管不力,造成未按規定程式實施項目的;
(二)發現違規行為不及時報告,或放任縱容的;
(三)對違規行為處理、糾正不力或推諉拖延的;
(四)存在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三十條區直相關部門、鄉鎮(街道)在項目實施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利用職權或職務的影響,違反規定批條子,打招呼,插手、干預、操縱村級公共設施項目建設的;
(二)未按要求鋪排項目,或因工作不到位,嚴重影響項目施工的;
(三)工作中存在“索、拿、卡、要”等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