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技術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是長沙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技術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1年5月18日
發件發布,檔案全文,
發件發布
【發布單位】817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66號
【生效日期】2001-05-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66號)
《長沙市技術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1年5月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譚仲池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檔案全文
長沙市技術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範技術產權交易活動,促進技術與資本結合,實現科技產業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從事技術產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產權,主要是指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投資、風險投資等所形成的產權。
第四條凡在本市進行的技術產權交易活動必須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技術產權交易所進行或登記,並享受有關專業、中介服務。
本市企事業單位技術產權在外地實現交易的,必須在技術產權交易所登記備案。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技術產權交易應當遵循合法、自願、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產權交易監證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規範產權交易工作。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監證委依法對技術產權交易機構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技術產權交易所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設立。
技術產權交易所的章程和交易規則,須報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和長沙市產權交易中心備案。
第八條技術產權交易所是長沙市產權交易中心的成員單位,產權交易業務上接受其指導,並遵循長沙市統一產權市場交易規則。
第九條技術產權交易所負責:
(一)為技術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
(二)組織技術產權交易活動,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三)提供和發布技術產權交易信息,依法為交易各方提供資產評估、法律諮詢、產權拍賣等中介服務;
(四)提供與技術產權交易相關的專業服務;
(五)市政府賦予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技術產權交易由技術產權交易所組織進行,可以採用會員制、入場制或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技術產權交易的出讓方或受讓方可以是境內外企事業法人單位或個人或其他機構。
技術產權交易出讓方或受讓方可以直接進入技術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也可以委託其他專業代理服務機構進入技術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技術產權專業代理服務機構是代理技術產權出讓方或受讓方進行交易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在技術產權交易所從事技術產權交易活動,須取得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技術產權交易可以採取協定轉讓、拍賣、招標等方式,也可以採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國有和含國有成分的企事業單位出讓技術產權的,須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出讓技術產權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的,交易雙方應按有關規定,達成職工安置協定,依法變更勞動關係並接續社會保險。
出讓的技術產權涉及擔保的,出讓方應取得債權人和被擔保人的書面意見並告知受讓方。
第十五條技術產權交易的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一致後,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六條技術產權交易契約簽訂後,技術產權交易所應當向交易雙方出具技術產權交易憑證,並將有關資料報市產權交易中心備案。出讓方、受讓方必須持交易憑證和契約方可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相關產權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技術產權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技術產權交易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