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是一部關於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
- 頒發機構:長沙市人民政府
- 時間: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 目的: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通知信息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08〕3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長沙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長沙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3〕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是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調整的生產經營活動。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各區、縣(市)及鄉鎮政府、街道和辦事處,市及市以下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上述單位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以下簡稱行政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對所管轄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由於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後果的行為,市和區、縣(市)政府及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採取行政問責的措施,實行責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稱責任追究是指依照本辦法,對責任單位給予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的行政問責。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實行權責統一,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行政問責範圍和方式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單位予以一票否決:
(一)年度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不合格的;
(二)區、縣(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市直部門所屬系統(行業)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並負有監管責任的;或者對上級部門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產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鐵路、民航、事故除外,下同);
(三)街道、鄉鎮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區、縣(市)直部門所屬系統(行業)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並負有監管責任的;或者對上級部門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產導致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年度內被黃牌警告兩次以上的;
(六)市政府認為其他需要予以一票否決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責任單位予以黃牌警告:
(一)年度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為基本合格的;
(二)區、縣(市)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市直部門所屬系統(行業)年度內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或者超過較大事故控制指標)並負有監管責任的;或者對上級部門督辦的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者非法生產導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街道、鄉鎮政府所轄行政區域內,區、縣(市)所屬系統(行業)年度內發生2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負有監管責任的;
(四)事故發生後瞞報、謊報或者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五)一年內被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六)不按本辦法對所屬街道、鄉鎮、部門及有關單位實施行政問責,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督辦仍未執行的;
(七)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認為其他需要予以黃牌警告的。
第三章 行政問責程式
第七條
一票否決和黃牌警告按下列許可權實施:
(一)區、縣(市)政府和市直部門的一票否決,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見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黃牌警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報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二)街道、鄉鎮政府、區、縣(市)直部門及區、縣(市)管責任單位的一票否決,由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見報區、縣(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黃牌警告由區、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意見報區、縣(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後執行。
第八條
對責任人的問責,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問責建議,移送同級監察機關,由同級監察機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決定,並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備查。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行使問責權時,應製作《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並在決定形成之日起10日內將《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送交被否決或被警告的單位、個人,抄送上級主管部門或績效考核辦公室,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問責結果的運用
第十條
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問責年度內取消評選各類表彰獎勵的資格並向市委、市政府寫出書面檢討;被否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以及相關責任人應當按管理許可權取消評選各類表彰獎勵和晉職的資格。被黃牌警告的單位,問責年度內取消評選各類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的資格,並對被問責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進行誡免談話。
第十一條
對被黃牌警告和一票否決單位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公共事務的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經調查核實,根據失職瀆職、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行為的程度,按照或者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被問責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機關分別將《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決定書》抄送組織、人事、綜治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評選綜合類和涉及安全生產工作單項表彰獎勵時,應徵求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安全生產問責有關規定〉的通知》(長政發〔2006〕2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