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人民
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長發〔2010〕13號)和《中共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長沙市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長發組〔2010〕8號),設立長沙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三)指導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
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編制全市司法行政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委託,參與有關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的起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執行
法律、
法規和
規章情況,指導
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
(三)指導監督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導管理監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直屬監獄、勞動教養單位。
(四)制訂全市
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市場,組織轄區內國家司法考試。
(六)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管理公證機構。
(七)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刑滿釋放和期滿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九)指導律師協會和公證員協會工作。
(十)負責
仲裁登記工作,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十一)指導管理本地區法學教育、培訓和市工讀學校工作。
(十二)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協助區、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行政、財務、物資、裝備。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督查督辦;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調研;擬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收集、分析、
反饋各類司法行政信息;承辦簡報、新聞報導、文書檔案、信訪、統計、機要、保密、收發、文印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網路建設;指導
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
監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處
監督檢查監獄、勞動教養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督促監獄、
勞動教養所、工讀學校嚴格依法辦事;指導監獄執行
刑罰、
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獄內案件的偵查及罪犯的生活衛生和供給保障工作;指導勞動教養所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和戒毒等工作;負責審核減刑、減教、假釋、保外就醫等工作;管理監獄、勞動教養所、工讀學校;管理監獄、勞動教養所的槍枝、彈藥等裝備;指導監獄、勞動教養所、工讀學校的生產、基建、財務、裝備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政策法規處
受市人大和市人民政府委託參與有關法規的草擬工作;組織擬訂地方性司法行政規章;參與本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承辦機關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法律政策理論調研;負責仲裁登記;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擬訂
司法鑑定規章制度,管理司法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
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和依法治市規劃;組織全市各地、各行業開展普法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為市委、市人民政府提供普法教育實施方案;構建全市四級法制宣傳網路;抓好領導幹部和公民學法用法工作;對全市各地、各行業開展依法治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公證律師工作管理處
擬訂全市公證律師工作規劃和管理工作規範;指導監督政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組織轄區內國家司法考試;負責法律職業資格和公證員資格的初審等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的設立和註銷的審查工作;對律師、公證機構及其人員的執業證進行管理和年檢註冊;檢查監督律師、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情況,對其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
基層工作處
(加掛“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幫教安置管理處”牌子)
指導人民
調解工作、基層司法所和法律服務所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管理區、縣(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長沙市
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教育培訓處
指導管理本地區法學教育;指導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幹部職工崗位培訓、專業培訓;負責制訂並組織實施司法系統幹部職工參加普通和成人高中等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計畫。
司法考試辦
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劃和有關規定;管理本市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相關管理;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的信息化建設和有關培訓工作。
行政裝備處
建立財務管理與行政管理制度,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行政事業經費;負責局機關財務、行政、後勤、保衛工作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局
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工作、國有資產、基本建設進行巨觀管理和監督。
政治部
指導
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協助區、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警務、警銜評授和服裝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公證員、律師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政治部日常工作分別由幹部處和警務處承擔。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系統工作人員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負責本機關並指導本系統紀檢、監察工作;受理
檢舉、
控告、
申訴事項。
社區矯正處
研究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方案和工作規劃;制定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的相關政策、制度;溝通、協調有關部門,解決社區矯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全市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教育培訓;規範履行工作程式,督促、檢查、管理、指導全市社區矯正工作。
人員機構
市司法局機關司法行政專項編制為64名(含人民警察編制17名,離退休管理服務編制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處長(主任)領導職數15名(含政治部副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檢監察負責人1名,監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處處長(高配副縣級)1名,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兼法制宣傳處處長〔高配副縣級〕1名),副處長(副主任)領導職數11名(監獄勞動教養工作管理處副處長1名〔高配正科級〕,法制宣傳處副處長1名〔高配正科級〕)。內設機構級別按長發〔2001〕36號檔案確定。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局機關
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後勤服務全額撥款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湖南省坪塘監獄為市司法局管理的副縣級行政機構。
(二)長沙市長橋勞動教養管理所為市司法局管理的副縣級行政機構。
(三)長沙市星沙勞動教養管理所(市強制隔離戒毒管理所)為市司法局管理的正科級行政機構。
(四)長沙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市司法局管理的正科級行政機構。
(五)長沙市“1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為市司法局管理的正科級行政機構。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直屬單位
湖南省坪塘監獄
湖南省坪塘監獄由市司法局管理,副處級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根據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的方針,對罪犯實行依法、嚴格、文明、科學和直接管理。將本監獄逐步建設成為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需要,設施裝備配套,物資保障充分的社會主義新型監獄。
(二)、準確地執行國家法律和監獄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治監。
(三)、負責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
(四)、負責對罪犯依法監管,根據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罪犯從事生產勞動,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
(五)認真做好罪犯的生活衛生管理工工作,對罪犯給予人道主義待遇,建立有利於罪犯改造的良好環境。
(六)、建立完備的政治工作、監管改造工作體系,培養一支忠於職守,廉潔奉公,執法嚴明,訓練有素,注重運用先進科學的改造方法,政治業務素質較高,有戰鬥力的警察隊伍。
(七)、承辦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有關工作。
核定專項編制為173名(含工勤人員15名),其中監獄長1名(副處級)、政委1名(副處級),副監獄長2名(正科級),副政委兼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正副科長(主任)18名(含監察室主任1名),正、副監區長、正副指導員20名。
長沙市長橋勞教所
長沙市長橋勞教所由市司法局管理,副處級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頒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根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所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實施。運用文明、先進、人道、科學的手段改造勞動教養人員,將本所逐步建設成為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需要,設施裝備配套,物資保障充分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教養陣地。
(二)、對被勞動教養的對象,實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以政治思想教育為主,結合進行文化科學教育和生產技術教育。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因人施教,疏通引導,以理服人,把他們改造成為遵紀守法,尊重公德,熱愛祖國,熱愛勞動,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術技能的建設社會主義的有用之材。
(三)、從有利於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改造目的出發,負責組織勞動生產,積極發展勞教經濟;認真做好生活衛生管理工作,加強所政建設,為勞教人員創造良好的改造條件,促進思想轉化;積極維護長沙地區社會的穩定。
(四)、建立完備的政治工作、監管勞教工作體系,努力培養一支忠於職守,廉潔奉公,紀律嚴明,訓練有素,注重運用先進科學的勞動方法,政治業務素質較高,有戰鬥力的幹警隊伍。
(五)、承辦上級主管交辦的有關工作。
核定專項編制為148名(含工勤人員14名),其中所長1名(副處級)、政委1名(副處級)、副所長2名(正科級)、副政委兼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正副科長(主任)18名,正副大隊長、正副教導員20名。此外,在省下達護衛專項編制之前,暫由40名聘用制人員擔負警戒護衛任務。
長沙市星沙勞教所
長沙市戒毒勞教所由市司法局管理,正科級單位。
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的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黨委和政府的決議、決定,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勞教工作方針,依法、嚴格、科學、文明地管理勞教學員。
(二)按照法定程式和法定手續收容、管理教育勞動教養人員。做好防逃跑、防所內發案、防非正常死亡、防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為主的“四防”工作,確保場所安全穩定。
(三)認真對勞教人員開展“政治、文化、技術”教育,提高改造質量。
(四)依照《警戒勤務實施細則》加強場所組織僅為建設,確保場所安全。
(五)根據勞教工作特點,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做好全所民警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工作,把勞教人民警察隊伍建成一支政治堅定,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隊伍。
(六)抓好民警的職業道德、遵章守紀和廉政勤政教育,增強民警法制觀念和拒腐防變能力,做到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七)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職能部門崗位責任制,保證勞教工作的正常開展,維護勞教場所內的正常秩序。
(八)加強所政建設和管理,積極創建現代文明勞教所。
(九)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司法局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戒毒勞教所核定編制為56名,其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長沙市公證處
長沙市公證處,由市司法局管理,副縣級事業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
(一)以
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依法治國的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分發揮公證的服務、溝通、監督、公正的法律職能,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證,依法出證,維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其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
核定編制15名(從專項編制中劃列),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從專項編制中劃列)。其他有關機構編制事業另行確定。
長沙市工讀學校
(又名長沙新沙職業技術學校)
長沙市工讀學校由市司法局管理,正科級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貫徹執行教育方針,把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為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學生(12~17歲)教育、挽救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青少年。在文化、品德教育的同時,幫助學生掌握一定生產勞動技術和職業技能。同時也承擔研究工讀學生產生嚴重不良行為的原因和規律以及總結教育、挽救工作經驗的職責。
核定(暫時)教職工編制50名,其中校長1名,書記1名,副校長2名,
長沙市法律援助中心
其主要職責是:
貫徹執行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訂我市有關法律援助的規範性檔案、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機構和社會法律服務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依照有關規定承辦法律援助事務,提供法律諮詢;負責全市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及培訓工作;負責法律援助的對外宣傳、交流活動;承辦政府及主管部門交辦的法律事務和其他事項。
市法律援助中心核定編制14名(從專項編制中劃列),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從專項編制中劃列)。
長沙市“1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
長沙市“1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由市司法局管理,正科級單位。
其主要職責是:解答公民和社會組織有關法律的實體和程式問題的諮詢,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受理民眾尋求法律服務的委託,及時組織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掌握重大民間糾紛信息,指派基層司法行政組織和人民調解組織及時調處糾紛;聯絡協調公安“110”等有關部門,對民眾求助事項提供聯動服務;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依法行政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市“148”法律服務協調指揮中心核定編制8名(從專項編制中劃列),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領導信息
姓 名
| 職 務
| 分管工作
|
| 局黨委書記、局長
| 主持全面工作,聯繫瀏陽市司法局。
|
| 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 分管行政裝備處、基層工作處、監獄戒毒管理工作處、坪塘監獄、長橋強制隔離戒毒所、星沙強制隔離戒毒所、長沙醫療糾紛調解指導中心、綜治和維穩工作、應急管理工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主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黨建工作。
|
| 副局長
| 分管政策法規處、國家司法考試處。
|
| 副局長
| 分管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處、法制宣傳處、律師管理處、工讀學校(市新城學校)、普法依法治理及法治建設工作、律師協會工作,主管律師黨建工作。
|
| 副局長
| 分管社區矯正工作處(社區矯正工作管理局)、公證工作管理處、長沙公證處、星城公證處、麓山公證處、安置幫教及特殊人群管理工作。
|
荀飛正
| 副局長
| 分管辦公室、司法鑑定處、市法律援助處、12348法律服務和信息指揮中心、黨委履行系統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工作、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文明創建工作。
|
| 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
| 主管政治部、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機關工青婦老幹部工作、系統黨建和意識形態工作。
|
| 紀檢組組長
| 主管監督執紀問責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