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學院章程

長沙學院章程

《長沙學院章程》是長沙學院(原長沙大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

《長沙學院章程》共六十四條,分為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學生、第三章教職工、第四章組織與機構、第五章教學科研單位、第六章經費與資產、第七章學校與社會、第八章學校標識、第九章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沙學院章程
  • 外文名:Changsha University charter
  • 實施時間:2015年7月28日
  • 核准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 章條數:六十四條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長沙學院章程》核准書
長沙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長沙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並報我廳核准的《長沙學院章程》,經湖南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湖南省教育廳
2015年7月28日

章程內容

序言
長沙學院辦學起源於1970年開辦的長沙市革命委員會教師培訓班(1972年定名為長沙市師範學校,1974年改名為長沙市湘江師範學校)、1978年開辦的長沙市湘江師範學校大專班、1979年開辦的湖南省長沙基礎大學和1983年開辦的長沙大學。長沙市湘江師範學校大專班與湖南省長沙基礎大學為一個機構兩個校名;1982年,長沙市湘江師範學校大專班停止招生;1986年,湖南省長沙基礎大學改名為長沙職業技術師範專科學校。1994年,長沙市湘江師範學校併入長沙職業技術師範專科學校;1996年,長沙職業技術師範專科學校併入長沙大學。2004年,長沙大學升格為本科,並更名為長沙學院。建校以來,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教學以學生為本、管理以服務為本”的理念,踐行“力學篤行”的校訓,致力於建設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綜合辦學實力居同類院校前列、特色鮮明的地方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範性檔案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 學校名稱:長沙學院,簡稱“長大”;英文譯名:Changsha University。
學校住所: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洪山路98號;經舉辦者批准,學校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實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類別等重要事項,經全校教職工和學生充分討論,中國共產黨長沙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審議,並報教育部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條 學校設理學、工學、文學、管理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以工學為主體,文學藝術學、管理學為兩翼,多學科協調發展。
學校以實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創造條件開辦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學校以“套用基礎實、實踐能力強,具有社會責任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套用型人才”為培養目標,建立健全人才培養質量自我監控評估體系,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社會組織的監控評估,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六條 學校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學校依法編制和實施規劃,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分專業、分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比例,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收學生,接受社會監督;
(三)根據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需要,結合學校辦學條件和辦學定位,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位;
(四)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合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推動學術發展、科技進步;
(六)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實際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人員配備和職能;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自主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依法開展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舉辦者為長沙市人民政府,實行省、市共建,以長沙市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湖南省人民政府和長沙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指導、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提供充足、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
第八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學生
第九條 學生是指由學校依法錄取、獲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和學術活動等;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生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術道德,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促進學生成長成才,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或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的申訴。
第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依法另行約定。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六條 教職工是指與學校依法建立人事、勞動關係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的總稱。
第十七條 教職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依法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參加學術團體;
(三)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知悉學校相關信息;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取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七)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職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
(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教育教學業務水平和科研水平;
(六)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根據崗位職責及任職條件,擇優聘任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制度,對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流動、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條 學校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逐步提高教職工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發展制度,對教職工進行有計畫的培養與培訓,提高教職工綜合素質與業務能力,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與調解委員會,按學校相關規定受理教職工的申訴、調處糾紛。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離退休教職工在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逐步改善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四條 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外國專家以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或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其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校領導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校長和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長沙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監督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畫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評價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評議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人才選拔培訓計畫人選。
(四)討論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定。
(五)制定學術規範,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委員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由校學術委員會章程予以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按其章程公平、公正、公開行使教學方面事務的審議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加強學校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關於教學工作的規劃、教學改革的方案及措施、教學管理制度並提出意見,指導全校教學改革和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工作。
(三)審議、指導學校專業設定和建設規劃、實驗室和實習基地建設規劃,審議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
(四)審議各類教學獎評定標準和辦法,審議或推薦教學成果獎及其他教學獎。
(五)審議教材建設規劃和出版計畫。
(六)接受校長委託,開展教學及其管理方面的專題調研和諮詢論證工作。
教學工作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委員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確定。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處理學位爭議,開展與學位有關的其他工作;其組成、具體職責、議事規則,委員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事項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學校教職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至兩年舉行一次,選舉學生會工作領導機構,審查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修改學生會章程。
學生會是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學生自治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校團委的指導下,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生經學校批准可成立學生社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學生社團聯合會統籌、協調學生社團及其活動,依其章程行使權利。
第三十五條 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政職能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監督、保障和服務等職責。學校根據需要可以設定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出資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其章程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學校與外界聯合設立的非法人組織機構,其權責由學校與合作方商定。
第五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發展需要設立和調整系(部、院),系(部、院)下可設教研室、實驗室、研究所等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九條 系(部、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基層實施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系(部、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
(三)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五)組織實施產學研合作,積極開展社會服務;
(六)組織開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動文化傳承創新;
(七)負責系(部、院)師生員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務;
(八)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指導畢業生就業;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十)按照管理重心逐步下移的原則,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系(部、院)設行政正職1人、行政副職若干人。行政正職全面負責本系(部、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行政副職協助行政正職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經學校黨委批准,系(院)設立系黨總支,教學部設立直屬黨支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系(部、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系(部、院)的貫徹執行;
(三)參與討論決定本系(部、院)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四)領導本系(部、院)分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五)做好本系(部、院)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支持系(部、院)行政正職行使職權;
(七)行使學校黨委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系(部、院)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院)的最高決策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討論決定系(部、院)的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系(部、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成員主要包括系(部、院)行政正副職、黨總支正副書記(直屬黨支部書記)、分工會主席等;黨政聯席會議視議題情況由系(部、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共同召集;根據議題,系(部、院)黨政領導可以共同商定其他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學校在系(部、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參與本系(部、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系(部、院)分工會在學校工會和系(部、院)黨總支(直屬黨支部)領導下,保障教職工依法參與系(部、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系(部、院)教授委員會是系(部、院)黨政聯席會議的重要諮詢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和自身章程就系(部、院)專業設定、學科建設、教師聘任、學術評議、教學指導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系(部、院)教授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由系(部、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民主推薦,並經系(部、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
第四十五條 學校獨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和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平台)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任務。
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
第四十六條 學校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增加辦學資源。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編制原則,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資產屬國有資產。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保護和合理使用。
第五十條 學校組織制定並實施基本建設規劃,按規劃內容確定建設項目,開展基本建設,最佳化校區功能布局,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十一條 學校建立與辦學目標相適應、滿足師生基本需求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校友會為校友自願聯合的 經長沙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依照校友會章程開展工作,其宗旨是聯絡校友、交流信息、增進友誼,為學校發展貢獻力量。
校友包括在學校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學生和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理事會,制定理事會章程。
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理事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通過理事會章程予以規定。
第五十四條 學校接受境內外社會各界各種形式的捐贈,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拓展辦學資源,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際組織、政府部門、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合作,開展協同育人,推動協同創新。
第五十六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五十七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相關規定及時公開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八章 學校標識
長沙學院章程
長沙學院校徽
第五十九條 學校徽志為圓形,外圍為藍色圓環,上半環為中文校名“長沙學院”,下半環為英文校名“Changsha University”,圓環中為藍色書卷托起的紅色心形圖案,其負空間是學校前身長沙大學的首字母C、D的組合。
第六十條 校旗為長方形,主色為紅色,校旗印有學校標誌與中英文標準字校名組合。
第六十一條 校歌為《長沙大學校歌》,李峻作詞,徐樂華作曲。
長沙學院章程
校歌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啟動章程的修改: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更替;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戰略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交學校教代會討論,由校長辦公會審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長沙市人民政府同意,再報湖南省教育廳核准。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湖南省教育廳核准後,自學校向社會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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