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大學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

《長江大學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是長江大學頒布的一部分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江大學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
  • 外文名:幹部問責制
  • 目的:為切實加強對幹部的管理和監督
  • 適用對象:是全校處、科級幹部
  • 性質:檔案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幹部的管理和監督,強化其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進一步倡導“主動作為、勇於創新、敢於擔當”的精神,增強執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辦發〔2009〕25號),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是全校處、科級幹部(以下簡稱幹部)。
第三條幹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條對幹部實施問責遵循實事求是、依法有序、權責統一、責罰適當的原則。堅持問責與考核相結合;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對幹部的監督與信任、保護、激勵相結合。
第二章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問責:
(一)擔當精神缺失,消極懈怠,不作為,執行不力。
1.消極應付,未執行或未認真執行上級的決策部署或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給相關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2.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故拖延推諉,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3.不主動牽頭協調或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相關工作延誤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的;
4.不及時研究解決師生員工反映強烈的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管理不嚴、監督不力、責任意識淡薄,防範不力。
1.管理、監督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事故、事件,造成經濟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2.濫用職權或不作為,導致上訪或引發群體性事件;
3.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和學校機密的;
4.安全工作規章制度不健全,或者對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治,導致事故發生或造成損失的;
5.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師生員工反映強烈,長期得不到整改的;
6.制度不健全、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本單位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三)組織紀律性差,不依法依規履職,亂作為,違反規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
1.超越學校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管理行為,損害學校利益或師生員工合法權益的;
2.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擅自決定的;
3.重大事項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報告的;
4.弄虛作假,歪曲事實,誤導學校決策的;
5.不調查研究,不認真聽取師生員工的合理意見和建議,主觀臆斷,造成決策嚴重失誤的;
6.紀律松馳,隨意發表或散布有損黨和國家以及學校形象的言論的;
7.違反幹部任免和人事工作程式,導致用人失誤、失察,造成不良影響的;
8.違反工作程式,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中央八項規定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等規定。
1.違反公款公車使用規定的;
2.違規發放津補貼、獎金、實物及購物卡等的;
3.不執行婚喪嫁娶等規定,藉機斂財的;
4.不執行辦公用房標準的。
(五)其它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六條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存在問題的,依照《長江大學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定,追究幹部的責任。
第七條問責的方式包括以下幾種:
(一)誡勉談話;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令公開道歉;
(四)通報批評;
(五)經濟處罰;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
採用上述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八條實施問責要根據被問責事件的情節輕重及造成損害和影響的程度,採取不同的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損害和影響較小的,採用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等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採用責令公開道歉、通報批評、經濟處罰、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等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採用經濟處罰、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方式問責。
第九條幹部有第五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一年內出現兩次及以上被問責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四)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的;
(五)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問責情節。
第十條幹部有第五條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問責:
(一)及時發現並糾正錯誤、未造成嚴重損害和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責任並挽回損失和影響的;
(三)有關黨紀政紀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或免於問責情節。
第十一條受到問責的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二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級別的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幹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一年後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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