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長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長武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武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建設規劃、建築業、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行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 政策;擬訂全縣城鄉建設和建築業、房地產行業的發展規劃;擬訂全縣城鄉建設規劃、建築業、城鎮住房保障和房地產行業管理的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城市建設開發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城市建設、維護和投資計畫;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論證立項、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照明、環衛及供熱、燃氣等公用事業行政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城鎮綠化工作。
(四)負責城區雨水、污水入網審批,審核道路紅線範圍內地下空間利用;負責城區綠化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五)負責縣城內澇防治和排洪、排污設施管理工作;參與縣城內相關突發性事故的應急搶險處置和安全保衛工作。
(六)負責監督實施全縣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全縣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及資金安排工作。
(七)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八)負責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房產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房產物業管理工作;負責保障性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轄區內商品房預售許可審批工作。
(九)負責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編制並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全縣城鎮和村莊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各鎮(辦)污水處理建設項目、水中利用工作;負責城區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的規劃定點審批工作,協調城區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鎮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核發《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參與本縣範圍內較大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提出規劃建議。
(十二)負責全縣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承擔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批及竣工驗收工作;負責城鄉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及城市道路、管線、電力等各項專業工程規劃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負責建築市場管理;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勘察、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程造價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建築節能。監督實施國家及省、市有關建築節能的政策,擬定全縣建築節能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對全縣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監督檢查;負責工程建設監理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和抗震工程執法監督;負責全縣超限工程的抗震專項審查;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的監督管理及房屋安全鑑定工作。
(十六)負責全縣污水處理行政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城市建設配套費的收繳工作;負責建築業勞保統籌基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用費的收繳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村鎮建設補助資金計畫的下達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城鎮規劃建設檔案管理和城市科學研究工作;承擔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有關考核指標統計工作。
(十九)負責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十)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全縣人防通信、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的有關規範性檔案。
(二十一)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的規劃、計畫,審批人防工程的立項、預算、決算、驗收,負責人防工程及設備設施的維護管理,指導人防工程監督和定額管理等工作。
(二十二)負責全縣人防指揮通信網路建設和戰備執勤,管理全縣人民防空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二十三)擬訂全縣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基地建設規劃,參與制訂全縣應對各類突發事件預案,協調利用人防系統設施和資源參與突發公共性事件應急處置;承擔縣政府賦予的防災救災任務。
(二十四)制定全縣人防民防宣傳教育計畫,指導開展人民防空防災知識教育和訓練,組織人防幹部教育培訓和防空科學技術研究。戰時組織開展人民防空襲鬥爭,配合城市防衛和要地防空作戰,會同有關部門恢復生產和生活秩序。
(二十五)制定全縣人防平戰結合發展規劃,指導全縣設防單位開展平戰結合工作;管理全縣人防經費和人防國有資產,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二十六)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有關人民防空建設規劃。
(二十七)承擔縣國防動員委員會人民防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八)負責下放鎮(辦)權責事項的業務培訓、指導和事中、事後監管。
(二十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推進政務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制度,面向社會公開有關政務信息。
(三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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