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72中

長春市第七十二中學始建於1962年,是一所聞名全市的“九年一貫制”學校。學校中國小一體,分南北兩大校區、三處校址,103個教學班,就讀學生5000多人。學校秉承“對民族未來負責,為學生一生奠基”的辦學理念,堅持“以人為本、以德治校、依法辦學,科研興校、質量立校、管理強校”的治校方略,確立了“社會滿意、家長放心、師生幸福”的辦學宗旨和追求“四個一流”的辦學目標。現已由一所寬城區的普通中學一躍成為長春市基礎教育的龍頭學校,成為享譽春城的現代化的名牌中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第七十二中
  • 簡稱:長春72中
  • 創辦時間:1962年
  • 類別:公立高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提高我校辦學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培養德、智、體、美、勞方面全面發展的未來人才。
第三條:學校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為寬城區教育局。學校的校名為長春市第七十二中學,創辦於1962年,它的前身是長春市第五工讀學校。1995年被長春市定為首批“改制”學校之一,2003年被長春市教育局定為“九年一貫制”學校。全日制普通國中,學制為三年;國小學制為六年。
第四條:學校的辦學理念是:對民族的未來負責,為學生的一生奠基
第五條:學校的辦學策略是:以人為本、以德立校,
以法辦學、科研興校,
管理強校、質量立校。
第六條:學校的辦學目標: 四個一流:
一流的教學環境,一流的教師隊伍,一流的教學管理,一流的教學質量
第七條:學校校訓、校風、教風、學風。
校訓:志存高遠,腳踏實地,學求博深,自強不息
校風:團結,勤奮,求實,創新
教風:求真,求實,求活,求新
學風:勤學,樂學,善學,博學
第八條:制定校標、校旗、校歌、校慶日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學校實行聘任制。設校長、書記,副校長。校長由教育局聘任,實行校長負責制,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學校設辦公室、政教處、教務處、教科室、總務處等中層機構。中層幹部在全校教師中競爭上崗,由校長聘任,上報教育局備案。建立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實行層級管理。校長、書記、主任、教師、職工等每個崗位都有崗位職責、質量標準和考核要求,做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第十條:黨支部在學校中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領導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開展工作。支部書記由上級黨委任命或由黨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學校重大條例和制度的出台須經教代會討論通過。
第十二條: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主持,成員為校級黨政領導和行政職能部門中層領導及工會、團委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校務委員會議,成員為年級組長及中層以上領導。
第十三條:校長室下設教務處、政教處、教科室、總務處等四個職能部門。各處、室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副主任若干名。正副主任由校長室和黨支部聯合提命或通過教職工推薦或自薦競選產生候選人,經教育局黨委考察後,由校長聘任。
教務處具體負責學校教學工作;政教處具體負責學校德育工作;教科室具體負責學校教科研工作;總務處具體負責學校總務後勤工作,人事主要負責人事管理工作,醫務室主要負責防、免疫工作。
第十四條:健全群團組織。
1、建立校工會委員會,下設經費審查委員會,接受校黨支部和縣教育工會的雙重領導。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2、建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七十二中學團委,接受校黨支部和武原鎮團委的雙重領導。書記、副書記、委員由黨支部任命或提命候選人經校共青團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3、建立校學生委員會,接受校政教處、教務處雙重領導。學生會主席、副主席、委員由年級組提名候選人或班級推薦或個人自薦,並通過競選產生。
4、建立七十二中學國小少年先鋒隊,接受學校團委領導,少先隊大隊長、大隊委員由校少代會民主選舉或競選產生。
第十五條:建立其他專項性綜合組織。
1、校離(退)休教師管理服務小組。
2、校創建精神文明領導小組。
3、校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4、校綜合治理領導小組
5、校長室根據上級有關工作要求,可適時組建臨時性專項工作領導小組。
第十六條:完善和規範年級組織、教研組織形式。教研組長、年級組長由教務處、政教處提名競選產生,由校長聘任;各教研組按年級設立備課組,組長由教研組長提名,教務主任任命。
第十七條:校圖書室、實驗室、電子備課室、文印室隸屬教務處;
廣播室、電視台、心理諮詢室、醫務室隸屬政教處;
財務室、總務室、車隊隸屬總務處。
第三章 教師管理
第十八條:教師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義務。
第十九條:教師應自覺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具有良好的師德。嚴肅工作紀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穿著得體,舉止文雅,以身作則,為人師表,服從領導,勤懇工作。關愛每一位學生,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不擅自收費,不搞有償家教及組織課外班。
第二十條:嚴格執行崗位規範,自覺做到:認真備課、上課,認真布置作業與批改作業,認真輔導,認真考核。學期初有工作計畫,學期末有工作總結或專題小結。
第二十一條: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參加學歷進修或有關培訓。
第二十二條:學校執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逐步實行評、聘分離。
第二十三條:學校每學年末對教師進行德、能、勤、績等四方面考核,確定考核等第,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教師的主要依據。對優秀者予以表彰獎勵,對教學業務水平低、教學效果差的教師予以調整流動或培訓待崗,對違反職業道德規範,情節嚴重者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實施“名師工程”,評選校級骨幹教師,校級學科帶頭人和校級名師,加速中青年教師的培養和成長,不斷擴大骨幹教師隊伍,造就一批在各級有一定影響的名師。學校創造條件讓骨幹教師外出培訓,外出考察,拜師學習。
第二十五條: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完善教育、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月崗位考核獎、課時津貼發放辦法等制度,加大獎勵力度,體現“多勞多得,優質多得,責重多得”的分配原則,逐步提高教師福利待遇。
第四章 德育工作
第二十六條:學校堅持德育為首,認真貫徹有關法規檔案,建立完善的德育機構及工作網路,使學校德育工作有計畫、有目標、有措施、有實效。
第二十七條:建立以黨支部、校長室、政教處、團委及班主任代表組成的德育工作領導小組。政教處是學校德育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二十八條:加強班集體建設,開展“優秀班集體”創建活動;加強校團委建設,以團帶隊,活躍少先隊活動。
第二十九條:認真貫徹《國旗法》,堅持每周一早晨全體師生參加升旗儀式,接受愛國主義教育。
第三十條:加強“三防”教育、法律教育、安全教育,民族教育,日常行為規範教育。
第三十一條:主動與社會、家庭配合,成立家長委員會,開展警校、軍校共建活動,每學期召開家長會,並專門安排時間進行家訪。每屆新生進校後開展軍訓活動。
第三十二條:積極推進社區教育,確定偽皇宮、奮進鄉養老院、長春市圖書館、烈士墓為學校德育基地。
第三十三條:完善德育管理制度,加強德育科研,加大德育工作的獎勵力度。
第三十四條:強化年級組功能,抓好班主任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加強青春期教育。設立心理諮詢室,配備心理輔導教師。積極開展心理諮詢活動及心理健康教育,關心、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辦好校報、校刊,充分發揮校園網站、電視、廣播、宣傳欄、黑板報等媒體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學生社團活動。
第三十七條:不斷豐富校園文化活動,確定每年九月為體育節,十月為藝術節。
第五章 教學工作
第三十八條:嚴格執行國家教學計畫,嚴肅課程計畫的落實,開組開全開好國家規定的各種課程,積極探索綜合實踐活動和校本課程的開發。
第三十九條:堅持教學為中心,積極進行課堂教學改革實驗活動,運用好現代教育技術,最佳化課堂教學的目標、內容、方法和結構,力求輕負擔、高效率、高質量。
第四十條:面向全體學生,堅持因材施教原則,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根據學生實際實行分層教學,促進不同類型、不同層次學生在原有基礎上的不斷提高。
第四十一條:加強教研組、備課組建設,規範校本教研活動。
第四十二條:加強體育、衛生、藝術等工作,做好一年一度的學生體檢工作,控制在校生的近視率。積極參加各類競技比賽,紮實開展藝術教育,陶冶學生情操,發展學生各方面素質。
第四十三條:認真管理和積極使用教育設施、儀器設備、文體器材、圖書資料,注重發揮現代教育技術的使用效益,做好各類教育、教學資料的收集歸檔。
第六章 科研工作
第四十四條:確立教科研“為教師成長服務,為教育實踐服務”的理念,實施“科研興校”策略,規範教科研工作。
第四十五條:要求教師積極參與科研活動,有計畫、有步驟地開展各級課題研究工作,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學科研,每位教師每學年至少撰寫一篇教學論文。
第四十六條:成立學校教科研領導小組,對學校教科研工作予以指導、評審,每學年舉行一次教育科研成果的評選和獎勵。
第七章 總務後勤工作
第四十七條:總務後勤工作必須樹立為教育教學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為學校發展服務的觀念,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工作規範。
第四十八條:嚴肅執行財務制度,購物、報銷嚴格審批程式。堅持勤儉辦事與適度超前並重的原則,按集體採購的規定,添置教育教學設備,並力求做到收支平衡。
第四十九條:嚴格執行主管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五十條:加強校產管理,做好資產登記工作,制定並嚴格執行校產管理、使用賠償制度,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
第五十一條:財務報表實行公開,教職工津貼、資金髮放實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審計。
第五十二條:設立衛生人員,保證學校公共區域的衛生質量,定期對區域進行消毒和維護。
第五十三條:創建整潔、優美、和諧的校園環境,不斷豐富校園環境的文化內涵,使學校成為鐵北的亮點之一。
第五十四條:學校按上級有關規定接受來自個人和單位的社會捐助。社會捐助的設施設備列入校產管理,捐助的資金,全部用於改善辦學條件和資助貧困學生。
第八章 學生管理
第五十五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按本校學籍管理辦法管理學生學籍。健全學生檔案管理制度。對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嚴格手續程式,嚴肅畢業證書頒發。
第五十六條: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教育的權利,有權參加學校安排的各種活動,有權參與學校管理、評議學校和教師工作,有權接受平等教育和獲得公正的評價。
第五十七條:學生應當遵守《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聲譽,積極為校爭光。
第五十八條:學校每學期評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和其它單項先進,予以全校表彰。學校積極籌措其它獎勵基金,對品學兼優學生進行褒揚。
第五十九條:對違規、違紀或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教師應遵循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原則加以教育,必要時予以相應的處分。
第六十條:實施“陽光工程”,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捐助,幫助通過申請雜費減免或補助,結對助學、愛心捐款等形式提供資助。同時歡迎社會各界捐資助學。
第六十一條:加強對住校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開展文明寢室評比活動。
第九章 安全與保障
第六十二條:建立和健全各種安全防範制度,實行校內各部門“安全責任制”。經常開展安全教育,增強師生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
第六十三條: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符合安全標準。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凡組織學生參加的文體活動、社會實踐、勞動等活動均應考慮安全因素,妥善採取預防措施,保證師生安全。凡組織外出活動,須事先書面報告,經校長室或教育局批准同意後方可具體實施。
第六十五條:健全各項組織,配備必要的值班值勤人員,加強校園安全保衛和綜合治理,為師生創設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學習、生活環境。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校長室。
第六十七條:本章程在實施中,如與國家新的法律、法則、條例政策相牴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條例、政策為準。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權屬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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