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益家人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益家人)是由社會愛心人士,志願者自願組成的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組織(NGO)。
益家人以完全公益為目的建立完善的公益服務平台,倡導公益慈善精神,我們的口號是:用行動詮釋愛!
協會自2010年6月成立以來,這九年的時間我們在吉林省內部分地區及長春周邊組織過愛心助學活動;關愛殘障兒童活動;扶貧助困活動;敬老愛幼活動;社會志願服務;公益環保活動以及其他公益活動。
機構信息,公益,協會,組織機構,協會章程,
機構信息
名稱:吉林省益家人志願者協會
公益
協會
類型:公益志願者協會
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
活動內容:
1.關愛殘障兒童活動
2.愛心助學活動
3.抗災救災活動
4.扶貧助困活動
5.敬老愛幼活動
6.進行社會志願服務
7.開展公益環保活動
8.開展其他公益活動
組織機構
會長: 趙旭
副會長:王曦
秘書部: 部長 畢海 秘書:李蕾,范天元
項目部: 呂岩 ,郭西紅
外聯部: 郭長春 (政府,學校,社區),高殿元(其他社團),郭海燕 (大學生志願團隊)
財務部: 陳連力 ,於淼
行政部: 苗子輝 。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款協會名稱:長春市益家人公益協會
第二款協會性質:由社會愛心人士、志願者自願組成的完全公益的非政府公益組織(NGO)
第三款協會宗旨:以完全公益為目的貫徹“以網路傳播愛,用行動詮釋愛”宗旨,進行協會服務範圍內的志願活動。從而推動長春公益事業發展,倡導公益慈善事業精神!協會口號:用行動詮釋愛!
第二章協會服務範圍及地域
第四款本協會的公益活動服務範圍:
1.關愛殘障兒童活動
2.愛心助學活動
3.抗災救災活動
4.扶貧助困活動
5.敬老愛幼活動
6.進行社會志願服務
7.開展公益環保活動
8.開展其他公益活動
第五款本協會的公益地域範圍
1.主要活動地域:協會辦事機構所在地長春市
2.部分活動地域:吉林省內部分地區及邊遠山區農村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款本協會的組織機構:
1.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常任理事會)
2.會長
負責全面工作
3.秘書部
3.秘書部
全面負責、協調各部門關係;負責各方面材料的匯總和整理及會議記錄;負責起草組織檔案;負責會議前議程、議題準備工作、主持會議並協作宣傳工作。
4.項目部負責志願服務項目等大型活動的策劃、組織、實施、管理和實施效果評估;負責整合項目資源,拓展項目支持網路;負責基金意向投資項目的評審及可行性分析;負責創立社會意義重大、影響廣泛而深遠的志願服務項目;
5.行政部
負責協會內部人員管理,包括招募會員,組織會員代表選舉,辦理退會手續,負責保存協會會員資料等,負責宣傳協會,擴大協會的影響力;協會運作信息的公布;
QQ群管理部完成新加入群的成員接待和資料登記工作,主動介紹本群性質,引導成員閱讀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並鼓勵新加入志願者積極參加活動。
7.財務部
7.財務部
負責協會經費的管理,捐助活動等
8.外聯部
主抓團隊外聯工作。外聯部作為協會與外界交流的平台,廣泛聯絡甘肅人士,爭取更多關注和取得更多資金方面的支持;與企業、公司、政府部門、機關單位交涉,爭取各種贊助和支持,為團隊各項活動籌集經費;負責拉贊助以及在活動開展過程中與贊助商的協商;組織一些社會募捐活動包括經費,物資等,可在基金會中申報項目,尋求基金會在資金方面的支持;加強與其他公益團體的聯絡與合作。 負責對外服務志願的開展; 負責聯繫同類社會公益組織的工作交流以及基金會的聯繫工作。 負責做好重大活動的組織、接洽、協調工作,與政府、學校、公司等機構進行交涉,為團隊活動開展創造良好條件; 負責制定一個活動期內的公關活動計畫和支出預算方案,在批准後組織執行; 負責重大事件緊急處置和善後處理活動。
第四章會員
第七款 會員組成:本協會會員由社會各界愛心人士和志願者組成。
第八款 入會條件:
1.遵守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積極上進,願意在能力範圍內無償為他人服務
第九款 入會程式:
1.提交書面入會申請
2.經人事部審核批准
3.經人事部發給會員證
第十款 會員權利:
1.享有協會內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參與協會活動的權利
3.享有對協會管理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4.享有對協會活動的提案權
5.享有參與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相應職權的權利
6.享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款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本公益組織決議,齊心協力維護本公益組織的集體榮譽和社會影響力;
2.接受本組織分配的工作和任務,主動參加本組織的各項活動;
3.不謀私利,團結互助,不容許製造紛爭和分裂;
4.不得以本公益組織的名義單獨參加未經本組織理事會討論並通過的其它活動,不得以本公益組織的名義向他人或其他組織機構索要錢款財物,並據為已有。一經發現,本公益組織將立即向其行使司法追究的權利。
5.監督協會工作,並提出相關建議。
第十二款 關於退會
1.會員因故退會應書面通知人事部,經人事部辦理手續,並由理事會批准退出本協會,並交還會員證。
2.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罷免職務、除名等懲罰。
3.會員退會後不得多次重複入會,對協會有突出貢獻者或在入會期間表現良好者經理事會討論批准可再次入會。
第五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款 大會地位: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款 大會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選舉和罷免會長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審議會員提案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7.決定本協會與其他公益團體的分立、合併或合作終止
第十五款 召開時間:
1.大會在每2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在一個月前通知所有會員代表
2.大會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款 召開及表決條件:
1.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2.第五章第十四款第2,3,4,5,6條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3.第五章第十四款第1,7條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4.大會各項表決均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款會員代表的產生:
1.當會員總數不超過100人時,所有會員均可兼任會員代表
2.當會員總數超過100人時,選舉其中的100人為會員代表,此時理事不得兼任會員代表
3.會員參選前應向人事部提交書面申請
第六章理事會
第十八款理事會的組成:
1.本協會理事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門部長(副部長)組成
2.理事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
3.理事會會長由協會會長擔任
4.第一屆會長、副會長由協會發起人擔任,各部門部長、幹事由發起人招聘、任命
第十九款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
1.會員可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一個月前向人事部提出書面競選申請
2.理事會成員協商決定候選人,協商不成,由理事會表決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3.由會員代表選舉產生新理事
4.罷免、臨時增補理事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5.理事的選舉、罷免、增補結果應在15日內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二十款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各自分工組織協會工作,參與協會的管理
2.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協會發展方向
3.了解、監督協會的運作情況
4.遵守協會章程
5.享有章程允許的其他各項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其他各項義務
第二十一款 理事會職權:
1.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2.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的制定
3.定期聽取、審議各部門工作報告
4.組織會員代表大會前的工作,包括確定新任理事候選人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二十二款 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出召開會議時,必須召開理事會,理事長不能召集時,由提議者召集會議
2.理事會每年定期舉行兩次,進行工作總結和相關活動的議定,其他臨時會議可以各種方式(如網路等),靈活召開
3.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到會理事同意方可通過
4.理事會決議應在15日內向所有會員公布
第二十三款 理事長
1.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協會會長(副會長)擔任
2.理事長(協會會長)必須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沒有犯罪經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守協會章程
3.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七章 協會財務
第二十四款 協會經費的來源和去向:
1.每次活動後會員志願捐獻
2.企業、單位自願贊助,社會愛心人士自願捐獻。
3.協會運作的必要支出
4.協會活動的必要支出
5.對外捐贈
第二十五款 財務管理:
1.協會經費由財務部負責管理,紀律監察部負責監管,經費收入需通知理事會,支出向理事會定期匯報,收入支出的全部資料必須到秘書部備份,並通過網站、媒體等公眾信息平台向社會公布收入支出的全部信息
2.協會財產由財務部負責
3.每屆會員代表大會財務部須做年度財務預算以及決算報告,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方可生效
4.協會財產不得由個人或團體侵占、私分或挪用
5.協會終止之後剩餘財產全部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一切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款 本協會的名稱、性質在協會創立初期可以經由理事會協商修改,協會正式運行後,其名稱、性質的修改必須經由會員代表大會協商修正
第二十七款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會員代表大會常任理事會所有
第二十八款 本章程自協會正式運行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