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

《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0月2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
  • 市長:祝業精
  • 地區:長春市
  • 時間: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長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已經二OO三年八月十六日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市長:祝業精
二OO三年九月二十日

詳細內容

長春市輕軌交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輕軌交通管理,促進輕軌交通建設,保障輕軌安全運營,維護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輕軌,是指中運量的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客運系統。本辦法所稱輕軌設施,是指輕軌線路的軌道、車站(含出入口)、車輛、機電設備、指示標誌、隔離網、橋樑、隧道、地面線路(含電纜、光纜)、地下線路、高架線路、聲屏障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輕軌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輕軌交通的運營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輕軌交通管理工作;輕軌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其經營範圍內輕軌交通的日常管理工作。市計畫、規劃、土地、公安、環保、園林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輕軌沿線的各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在城市規劃確定的輕軌交通用地範圍內,輕軌交通經營單位依法享有房地產開發、商業和廣告等活動的經營權。城市規劃確定的輕軌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六條 輕軌交通管理,應當遵循集中管理、安全運營、文明服務的原則。
第七條 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定公用電話、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務和衛生設施。車站、線路、車廂內的廣告設定應當合法、規範、整潔、文明。
第八條 在輕軌沿線設定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的範圍如下:(一)車站外側三十米內;(二)地面線路軌道邊線外側十米和地下線路外側三十米內;(三)出入口、變電站等建築物、構築物邊線外側十米內。(四)本辦法規定的輕軌安全保護區內涉及鐵路設施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移動輕軌線路測量控制點和各種設備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其作業方案應當徵得輕軌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築物、構築物;(二)從事打樁、挖掘、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三)其它可能有礙輕軌運營安全的作業。
第十條 輕軌交通經營單位在輕軌沿線採取技術保護和檢測措施,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輕軌地面線路曲線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輕軌車站出入口處和通道範圍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輕軌設施的行為:(一)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二)移動、損壞車內設備;(三)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路基、護欄、車站設施;(四)損壞和干擾機電設備、電纜和通訊信號系統;(五)損壞輕軌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障輕軌正常運營,安全、迅速地運送乘客。電力、通訊等部門應當協助市輕軌交通經營單位保障輕軌的正常運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和阻止輕軌的正常運營。
第十五條 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輕軌運營設施的維護,確保車輛等設備完好,保持車站、車廂整潔,保證出入口、通道暢通,標誌醒目。
第十六條 在運營服務中,輕軌工作人員應當統一著裝、佩帶標誌;禮貌待客、規範服務用語;播音清晰、準確、及時。
第十七條 輕軌票價由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提出方案,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輕軌乘客守則》。乘客進出站、乘車應當遵守《輕軌乘客守則》。
第十九條 乘客應當持有有效車票乘車,無車票或者持有無效車票乘車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單程總票價補收票款,並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第二十條 在輕軌封閉區域(含平交道口,下同)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攔截輕軌車輛,強行上下車;
(二)翻跨、穿越封閉護欄、隔欄等;
(三)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橋樑和其它有警示標誌的區域;
(四)向輕軌車輛投擲雜物;
(五)損壞花草樹木、綠化設施等;
(六又吸菸、亂吐香口膠和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隨地吐痰和便溺;
(七)擅自張貼、塗畫廣告等;
(八)擅自從事銷售活動;
(九)乞討、賣藝、躺臥;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輕軌封閉區域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廣告等,須經輕軌交通經營單位同意。 ‘
第二十二條 輕軌車輛發生故障導致停運時,由輕軌交通經營單位負責組織力量及時排除故障,恢復運行;一時無法恢復運行的,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疏散乘客,妥善處理退票事宜。
第二十三條 輕軌駕駛員由輕軌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培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發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輕軌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
(二)車輛在行駛中,不準開啟車門;
(三)行車時除行車調度無線對講外,不準聽耳塞機接打個人電話;
(四)駕駛車輛時,不準吃食物、吸菸;
(五)不準接受他人提出的有礙交通安全的要求;
(六)其他可能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輕軌車輛在不封閉平交道口區間應按照交通信號指示行駛,服從交通警察指揮。其他車輛和行人通過輕軌平交道口必須按交通信號、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在無信號情況下,須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後,方準通行;車輛裝載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二十六條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乘車。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輕軌工作人員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進站的乘客,應當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輕軌封閉區域內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有關規定設定滅火、救援器材和設備。發生火險或者其他突發性事故時,輕軌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滅火、排險、疏導乘客、搶救傷者以及其他應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八條 輕軌運營發生交通事故時,應當及時報警,並按照先搶救傷者,排除障礙,及時恢復,正常運行,後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在搶救傷者和恢復運行時,須標明事故當事人和車輛位置。
第二十九條 輕軌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因輕軌運營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人員傷亡的,輕軌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除賠償輕軌交通經營單位經濟損失外,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進行作業的,責令其立即停止作業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遷移、砍伐或者清除;逾期未拆除、遷移、砍伐或者清除的,強制拆除、遷移、砍伐或者清除,並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除賠償輕軌交通經營單位經濟損失外,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輕軌交通經營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三)、 (四)、(六)、(七)、(八)、(十)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 對阻撓、妨礙輕軌工程建設,擾亂輕軌運營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三十九條 行政執法部門和輕軌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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