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自由大橋惠工路立交橋徵收過橋費管理辦法

《長春市自由大橋惠工路立交橋徵收過橋費管理辦法》是長春市人民政府於1987年9月18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長府[1987]185號
【生效日期】1987-09-25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長春市自由大橋惠工路立交橋徵收過橋費管理辦法
(1987年9月18日長府〔1987〕185號)
第一條為償還修建自由大橋、惠工路立交橋的貸款和借款,並做到“以費養橋”,特制定徵收過橋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由市城建局會同市公安局組織實施,並成立大橋收費管理處,負責過橋費徵收的日常工作。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徵收。
第三條凡通過自由大橋、惠工路立交橋的機動車輛(包括拖拉機、機車)不分省內外、不分重車空車,除規定免收者外,每通過一次均以車輛核定載重標準噸位收取過橋費。
第四條過橋費徵收標準如下:
一、兩噸以下的(不含兩噸)小型車輛、手扶拖拉機、小型拖拉機、兩輪及三輪機車,每次過橋收費一元。
二、兩噸以上,四噸以下(不含四噸)車輛,每次過橋收費五元。
三、四噸以上至八噸(不含八噸)車輛,每次過橋收費五元。
四、八噸以上至十二噸(不含十二噸)車輛,每次過橋收費八元。
五、十二噸以上的車輛,每次過橋收費十元。
六、凡我市各單位或個人所有的兩輪機車,採取一次性交過橋費100元的辦法,以後不再收取。
第五條免收過橋費的車輛範圍如下:
一、環衛清運垃圾車、糞便車和灑水車;殯葬車。
二、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自用車輛(所屬企業除外)設有固定裝置的警車、消防車、醫療急救車、稅務稽查車、環保監測車、工程搶險車、郵政車。
三、吉林省直機關、長春市直機關及所屬縣、區機關各種載人小型車輛。
四、其他經批准的免收車輛。
以上車輛必須到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處辦理免交手續,收工本費和手續費,領取免費過橋憑證。
第六條收費辦法及驗證
一、票證分類
過橋費憑證分零售票、本票和免徵證三種:
1、凡購零售票的車輛,可提前一次預購,分次使用,每過橋一次按收費標準交票一張。也可在過橋時,臨時購買使用。
2、凡購買本票的機動車輛,可提前預購,每過橋一次繳票一張。購買本票可優惠10%。
3、免徵證每半年辦理一次,只限按規定免徵過橋費的車輛使用。
4、已交建橋藉資款的單位和個人,可採用發放過橋票證的辦法,抵還建橋藉資款。
二、繳費地點
預購零售票和本票的單位車輛,均到長春市市政設施管理處管理科辦理。收費站的檢查崗亭只售零票,不辦理免徵和本票業務。
三、驗證
自由大橋西端設驗證收費站,惠工路立交橋西端設驗證收費站。凡持本票、零票和免徵證的車輛,在通過橋頭收費站時,一律停車,經檢查人員收票驗證後通過,臨時購票過橋的車輛,購票通過。
第七條違章處理
一、所持票證與車輛類別、噸位不符或使用過期票證者,除收繳所持票證外,就地補費,並處以五倍到十倍的罰款。
二、塗改、偽造票證者,除沒收票證外,就地補費,並處十倍票價的罰款。
三、不按規定繳納過橋費的車輛,強行通過者,除應補交應納的過橋費外,另加罰十元。對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弔扣車輛牌照直至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所收的過橋費由大橋收費管理處專戶存儲,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動用,並定期上繳財政部門。
第九條過橋費徵收管理人員,要守職盡責,積極工作,如有違法瀆職從嚴懲處。
第十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零時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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