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朝陽區文化和旅遊局

長春市朝陽區文化和旅遊局

長春市朝陽區文化和旅遊局,是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朝陽區文化和旅遊局
  • 辦公地址:朝陽區前進大街1855號 
  • 所屬地區:長春市朝陽區
  • 所屬單位: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文化、文物、旅遊、體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公共服務領域內的文化、旅遊、體育體系建設。
(二)指導、管理全區社會文化、體育、旅遊事業;指導區文化館、區體校、區圖書館各項活動的開展。
(三)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定全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企業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四)指導、管理區文藝事業,指導文藝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品牌培育,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遊服務標準化。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統籌規劃全區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八)指導全區文化、旅遊、體育市場發展,對旅遊和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督,推進文化、旅遊和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旅遊和體育市場,協助市里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
(九)組織、指導開展民眾文化活動,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豐富全區業餘文化生活;指導區文化館和街(鎮)文化站及社區(村)文化活動中心建設,推進全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民眾文化團隊運行發展;參與對外宣傳和文化交流合作活動。
(十)負責本轄區文化有關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和行業審批工作。
(十一)指導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建設與發展,負責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相關審核、申報、監管工作;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抓好全區的文物普查和“四有”建設工作,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及宣傳等業務工作。
(十二)指導、實施全區文化、文物和旅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承接省、市旅遊相關工作,做好區內旅遊業的規劃及管理。
(十四)指導全區文化體育設施建設;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規劃全區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和國民體質監測;組織轄區社會體育指導員工作隊伍建設;負責對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五)統籌規劃全區競技體育發展;組織協調區體校開展青少年體育訓練,指導運動員隊伍建設,組織參加國內單項和綜合性體育賽事;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
(十六)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本行業領域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機關政務運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和實施、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審核和制發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會務、公共關係、提案和議案辦復、信訪、保密、辦公自動化、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工作及所屬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的管理工作、理論學習和培訓工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收費)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制度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
(二)文化旅遊科。推動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區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實施全區文化、文物和旅遊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指導、管理區文藝事業,指導文藝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品牌培育,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遊服務標準化;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統籌規劃全區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指導全區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督,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旅遊市場,協助市里做好文化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區各種民眾性文化活動的組織、協調、開展工作;指導區文化館和基層文化站工作;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指導鎮、村文化活動室和社區文化活動站點建設;承擔文物保護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旅遊業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全區旅遊業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區域內二星級賓館評定、覆核工作,協助上級部門做好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飯店覆核工作;承擔規範全區旅遊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服務質量的責任,負責受理旅遊投訴,配合省市查處旅遊違法案件,維護旅遊者和旅遊企業合法權益;制定旅遊應急預案,指導應急救援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文化和旅遊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三)體育科。指導全區體育市場發展,對體育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督,推進體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體育市場;負責全區民眾性體育健身活動的組織、協調、輔導工作;負責全區競技體育活動的開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推行社會體育指導員和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組織並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指導和推動學校體育、農村體育、城市體育及其他社會體育的發展。負責指導區體校工作,重點組織青少年體育競技項目的訓練工作;負責協調全區老年體育協會工作;負責協調全區體育總會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體育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開展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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