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政府採購“網上詢價採購” 管理試行辦法

長春市政府採購“網上詢價採購” 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時間是2004年6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政府採購“網上詢價採購” 管理試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長春
  • 實施時間:2004年6月17日
內容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其他信息,

內容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政府採購工作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長春市政府採購“網上詢價採購”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
第二條  “網上詢價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三條  “網上詢價採購”是指長春市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市採購中心)在接受採購人委託的詢價採購任務後,網上落實採購人採購需求、通過網際網路發布詢價採購信息、供應商網上報價、由詢價小組在網上開標、採購人網上定標、網上公布成交供應商和成交價格等網上採購全過程的總稱。
網上詢價採購的範圍:採購人採購的貨物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採購項目。

第四條 市採購中心是網上詢價採購工作的執行機構。接受採購人的委託,辦理網上詢價採購事宜。
第五條  採購人(指依法進行政府採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負責辦理與市採購中心的網上詢價採購項目委託手續,填報詳細的採購需求並對其內容負責,並按照詢價採購契約確定的付款要求支付貨款。
第六條  長春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採購辦)負責網上詢價採購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檢查工作。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採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網上詢價採購供應商的管理
第七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網上詢價採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契約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有網際網路上工作的條件和能力;
(六)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採購人可以根據網上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
第八條 “網上採購”的供應商不受名額限制,凡是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均可申請加入。只有入選網上供應商才能參與“網上採購”工作。
第九條 申請加入市政府網上採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遵循下列程式:
(一)供應商在符合第七條的前提下,首先要向市政府採購辦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相關資料備查(正本複印件),並填寫《長春市網上採購供應商入網申請表》;
(二)向採購人或市採購中心提供如下檔案的複印件:
1、市採購辦簽發的《長春市政府採購一般供應商資質檢查備案通知單》;
2、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
3、由稅務部門出具的該企業納稅情況證明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
4、代理商、經銷商資格證明;
5、按國家規定應取得的資格證明檔案(如生產、經營許可證等),產品生產製造商的授權檔案(特約經銷商證書);以及資質等級證書等檔案;
6、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近兩年內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具有良好的經營信譽和契約履行能力證明;
7、採購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供應商將上述材料加蓋本公司公章並裝訂成冊(規格為標準A4紙),遞交至市採購中心綜合信息部備案。
(三)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網上詢價採購活動開展前,必須向市採購中心交納5000元履約保證金。
(四)與採購人或市採購中心簽訂《長春市政府採購網上採購契約》。
(五)參加並通過市採購中心組織的供應商網上採購培訓。
(六)在進行正式的“網上採購”業務前,供應商應在“申請成為供應商”模組中按要求輸入本單位的基礎資料,待市採購中心確認通過後,“網上採購”業務方可進行。

第三章

供應商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供應商都有申請參加或隨時退出“網上詢價採購”的權利。
已入網的供應商要求退出“網上詢價採購”範圍時,應當向市採購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退出“網上詢價採購”的供應商,如果是中標成交供應商,在退出前要經採購人對其已中標商品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經確認合格後,由市採購中心無息返還全部履約保證金。非中標成交供應商,在其提出退出網上詢價採購範圍書面申請後,市採購中心應立即返還全部履約保證金。
第十一條 入網供應商根據市採購中心公布的網上詢價採購信息,對屬於自身經營範圍內的產品,有自由選擇參與報價的權利。

第十二條 入網供應商有按所報價格簽訂並履行契約的義務。

第四章

採購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參與網上政府採購工作,必須做好入網登記註冊、網上申報詳細採購需求、參加網上採購的評審工作、網上申報履約進度、履約付款等工作。

第十四條 網上登記註冊:採購人要按下列事項進行
(一)填報《長春市網上政府採購採購人入網申請表》;
(二)指定本單位的有關人員參加市採購中心組織的網上採購業務培訓;
(三)上網註冊採購人基礎資料。採購人應在"會員註冊區",點擊"申請成為採購人",按要求輸入本單位的用戶名、初始密碼和本單位的基礎資料,待市採購中心審核後,"網上採購"業務方可進行。

第五章

採購中心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對供應商在採購中心網站公開的數據資料進行審查確認、登記入網,並受理供應商就相關業務的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受採購人委託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
第十七條 按契約規定與採購人共同認定供應商有違約事實,提出對違約供應商的處罰意見,報市採購辦審核批准。
第十八條 負責對市採購中心網上採購系統進行日常維護工作。

第十九條 負責向市採購辦提交供應商的網上履約驗收付款手續。

第六章

"網上詢價採購"程式
第二十條  採購人填報採購計畫報市採購辦,市採購辦進行匯總並移交市採購中心,採購人註冊成為網上採購人後,經採購人網上申報詳細採購需求、確定產品型號等要素後,由市採購中心在網上發布詢價公告。
第二十一條 市採購中心確認採購人提供的採購需求後,組織在網上向所有符合本採購項目需求,且已入選為網上詢價採購的供應商發布詢價採購公告、接受供應商的報價。採購人應根據市採購中心的安排,由採購人代表參加評審工作,並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首先登入長春市政府採購中心網站,進入網站後可瀏覽網上採購項目的詢價採購公告,點擊"我要報價",然後輸入密碼進入"網上採購"報價界面。
第二十三條 供應商按詢價採購公告要求的技術需求和截止時間填寫、提交報價。在報價截止時間前,供應商如發現報價存在實質性錯誤,可以直接將撤銷報價。
第二十四條 到規定的截止時間(截止時間以市採購中心採購網站伺服器的時間為準),採購網站將自動停止接收報價,並自動將已接收的報價資料按規定程式處理、排序。
第二十五條 成交供應商按市採購中心公布成交結果,同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由採購人報市採購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 成交供應商按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貨,由採購人現場監督驗收後簽署"長春市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報告單",此驗收單做為履約管理的重要資料,可通過採購網站報送給市採購中心。
第二十七條 根據採購人報送的"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報告單",對屬於長春市市本級採購項目,由市採購辦按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付款方式通過長春市國庫統一支付貨款;對屬於縣區聯合採購項目,由採購人所屬縣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付款。

第七章

“網上詢價採購”定標原則、方法

第二十八條 “網上詢價採購”按最低報價法定標,即同一採購包編號內合計報價最低。如果出現相同的最低報價時,以報價時間在先者為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在網上通知所有被詢價而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網上詢價採購”的開標及評標過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的有關規定執行。開標及評標的成員應當由採購人代表、有關專家、市採購中心主持人或具體負責網上採購人員、市政府採購辦監督管理人員及其他監督管理人員組成。
其中,有關專家是否需要聘請應當由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的情況而定。如果採購人認為確需聘請相關專家,專家人數不應少於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該項“網上詢價採購”無效:
(一)採購項目參與報價的供應商少於三家;
(二)所有供應商的報價均高於本次採購項目採購預算的;
(三)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報價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成交供應商在兩日內不能與採購人簽訂、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採購人應將本次網上詢價採購活動中排序在第二位的供應商確定為成交供應商。

第八章

質疑與投訴
第三十二條 供應商對網上採購活動或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市採購中心提出詢問或質疑,市採購中心應當在收到供應商書面詢問或質疑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對答疑澄清結果不滿意,或者市採購中心未能及時做出合理答覆的,供應商可在答覆期滿15個工作日內,向市採購辦投訴,市採購辦在收到投訴後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結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如供應商異議成立,由市政府採購辦宣布原結果無效,並重新進行網上採購。

第九章

“網上詢價採購”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採購辦應當對入網供應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核,對履約情況不好的,按《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其清理出網上政府採購範圍。
第三十四條 市採購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三階段四個系統"的內部管理,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網上詢價政府採購成交供應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採購辦批准並責成市採購中心將對其採取扣繳相應的保證金,歸繳國庫,並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網上公布市政府採購辦對其處罰的結果。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採購無效,根據情節中止參加政府採購3-6個月,並扣繳1000-3000元保證金。
(二)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採購無效,根據情節中止參加政府採購3-6個月,並扣繳2000-4000元保證金。
(三)與其他供應商、市採購中心或採購人惡意串通的,採購無效,根據情節中止參加政府採購9-12個月,並扣繳3000-5000元保證金。
(四)向採購人、市採購中心有關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採購無效,沒收所有違法所得。
(五)拒絕市採購辦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給予警告,根據情節中止參加政府採購3-6個月,直至取消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
(六)成交後,供應商以各種理由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將根據情節中止參加政府採購1-3個月,並扣繳1000-3000元保證金。
(七)簽訂政府採購契約後,由於供應商違約,不能按契約規定履行契約條款,給採購人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中止參加政府採購9-12個月,扣繳其3000-5000元保證金。並根據採購人受損失情況,由供應商予以如實賠償。拒不賠償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責任。
如有兩次以上違約行為,將被扣除全部保證金,在3年之內不得進入市政府採購市場,並在市政府採購網站上進行通報。

其他信息

第三十六條 採購人、市採購中心的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中共長春市紀委檔案《關於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法規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採購人在網上確定中標供應商後,如果隨意中止契約或者以種種理由刁難供應商的,由市政府採購辦責成採購人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政府採購辦終止其採購項目,採購人給供應商造成損失的,要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長春市政府採購"網上詢價採購" 管理試行辦法》由長春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4年6月17日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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