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規定

長春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規定在1991年01月05日發布並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規定
  • 發布時期:1991年01月05日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1]1號
【生效日期】1991-01-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1年1月5日長府發〔1991〕1號)
第一條為加強成人教育工作,提高所有從業人員的思想政治和文化科技素質,促進我市物質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舉辦成人教育的行政機關、民主黨派、民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均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成人教育的任務:
(一)對從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崗位培訓。
(二)對已經走上崗位而沒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人員進行基礎教育。
(三)對文化程度和專業水平未達到崗位要求的人員進行相應的文化和專業教育。
(四)對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員進行繼續教育。
(五)對成人進行社會文化和生活的教育。
第四條舉辦成人教育,要堅持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方向,以崗位需要為主,按需施教,講求實效,採取多種辦學形式和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五條長春市教育委員會是成人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對成人教育工作的規劃,管理和指導。勞動、人事部門分別負責工人和幹部的崗位培訓。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共同做好成人教育工作。
第六條縣(市)、區政府,市直各部門及企事業單位,要健全成人教育機構,由專職人員負責成人教育工作的管理,並按規定配備專職教師,做好本系統、本部門的成人教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健全成人教育的教學和理論研究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八條成人教育的專職幹部、教師在職務聘任和享受待遇上,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兼職教師也要按有關規定或比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報酬。
第九條職工教育要建立一支以專職教師為骨幹,專、兼職相結合的教師隊伍。各企事業單位,應按職工總數3‰到5‰的比例(不包括職工高等學校)配備專職教師。
教育、人事部門應有計畫地分配一部分大、中專業生,充實成人學校的教師隊伍。
第十條在我市興辦成人學校,要按下列程式審批和管理。
(一)舉辦國家承認學歷的市屬高等院校,由市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經市政府同意,與省教育、計畫部門協商後,按有關規定報國家教委審批。中等專業學校,經市教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市政府審批,同時抄報國家教委、計委及省教委、計委。市屬學校由主管部門和市教委共同管理。
(二)中直在長企業舉辦職工學校,要報市教委備案,市屬企業舉辦職工學校,由主管部門呈報,市教委審批。
(三)鄉(鎮)舉辦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由所在的縣(市)、區教育部門批准,報市教委備案。縣(市)、區教育部門負責對學校進行業務指導,並有權任命學校校長。
(四)社會力量舉辦各級各學校(班),要按有關規定審批。
第十一條撒銷合法手續建立的成人學校,須經批准和備案部門的同意。
第十二條舉辦成人學校的單位,必須把學校的校舍建設列入本單位的基本建設計畫。成人大、中專學校的校舍面積和教學設施,要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職工學校的校舍要逐步達到按職工人均0.3至0.5平方米的面積標準。小型企業要按上述標準建立職工教育的固定教室或實習場所。鄉(鎮)農民文化技術學校也應有校舍和生產實驗基地。
第十三條成人教育所需經費,採取下列辦法解決:
(一)財政在安排教育經費時,應把成人教育所需經費列入預算,並隨著經濟發展和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而增長。行政機關(包括團體)的幹部培訓費用,按原規定渠道開支。
(二)市直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企業成本和事業費中列支。業務主管部門集中辦學所需經費,由所屬企事業單位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支付。
(三)企事業單位職工教育經費,按職工工資總額1.5%的比例數額掌握使用。職工培訓費用不足時,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可在成本中列支,其他職工培訓費用,應在企業利潤留成、包乾結餘和稅後留利中開支。企事業單位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包括工會經費中應當用於職工教育的部分,必須專款專用。
(四)農民掃盲專用經費應在原規定(按農村人口每人每年0.05元)的基礎上適當增加,由縣(市)、區財政根據財力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掃盲和掃盲後的繼續教育。鄉(鎮)舉辦農民文化技術學校的經費,從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和採取自籌、收取學費、勤工儉學等辦法解決。
第十四條成人教育經費,由成人教育部門掌握使用。同級財政、審計、稅務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教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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