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居民小區車位和車庫租賃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居民小區內車位、車庫出租行為,緩解停車難,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居民小區車位和車庫租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8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髮長春市居民小區車位和車庫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府規〔202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現將《長春市居民小區車位和車庫租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春市居民小區車位和車庫租賃管理辦法 長春市居民小區車位和車庫租賃管理辦法](/img/8/c58/EjN2UGOklTMhBDM4EDOidDOlFmN4IjNzIDOjlTZkNjY5ATMkhTNykTZ0cTNvMWaw9SbvNmLz9mYlNmYu4GZj5yZtl2ai9yL6MHc0RHa.jpg)
印發通知
辦法全文
- 《長春市居民小區車位和車庫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居民小區內車位、車庫出租行為,緩解停車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居民小區內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租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居民小區內車位、車庫,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單位是指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其他享有車位、車庫處置權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不享有房地產開發項目居民小區內物業的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並依照法律、契約能夠行使規定權利的人,包括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人是指履行物業管理服務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五條 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規自、建設、房管、人防、市場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轄區居民小區車位、車庫租賃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居民小區車位、車庫租賃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管理單位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並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需要,管理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義拒絕提供租賃服務。
第七條 居民小區內建築面積已計算在商品房公攤面積之內的車位以及占用業主共有道路、其他地面場地施劃的車位,屬居民小區內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共有的車位只能出租,不能出售,出租業主共有的車位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範圍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只能出租,不得出售。
第九條 管理單位在居民小區內租賃車位、車庫的,應制定租賃方案。租賃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位、車庫分布位置、數量、面積情況、車位車庫平面示意圖;
(二)出租的期限、租金;
(三)其他相關收費標準和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條 居民小區內車位、車庫的租賃價格應當參照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車位、車庫的近期租金標準,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在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還有剩餘規劃車位、車庫的,管理單位應當將剩餘規劃車位、車庫的數量、位置等信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於7日的公告,公告期滿後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使用人,但每次租賃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二條 達成租賃意向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並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車位、車庫按期交付給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的,管理單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告知承租人。
第十三條 居民小區內車位、車庫向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租時,已選聘了物業服務人的,承租人應當在訂立車位、車庫租賃契約時與物業服務人訂立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協定;未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承租人應當在訂立車位、車庫租賃契約時與管理單位訂立有關物業管理服務的協定。
第十四條 承租人擬轉租車位、車庫的,應當經出租人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契約。
第十五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使用車位時,應當依法履行維護管理責任,不得破壞和損毀管護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將不符合出租條件的車位、車庫出租的;
(二)在車位、車庫租賃契約未解除前,將車位、車庫再行租賃或者出售給他人的;
(三)在未滿足建築區劃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將車位、車庫出租、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人在車位、車庫出租中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承租人與其進行交易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車位、車庫出租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