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引隔眼,元代通郵制度。是我國早期“排單”雛型。延祐五年(1318)十一月定,凡入遞文書,由始發官司酌量地理遠近,印貼“長引隔眼”於公文上,標明件數、發引時日,至各郵長所在,交遞鋪傳遞承接,即於隔眼上填寫時刻,責付遞傳鋪兵書名畫字,依照原規定程限,依例遞轉。便於檢查、考核和加強鋪兵個人責任的措施,也是通郵制度上的一大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