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子之權

【長子之權】(Primogeniture)指長子繼承家長地位並取得遺產和名分的權利。希伯來民族很早就規定了這種權利。在最早的家族中,長子和庶子就有區別(創10:15;36:15)。族長時期,長者為兒輩祝福時,也常偏重於長子(創25:31;49:3)。以掃雅各曾因爭奪長子之權而結下仇恨(創27:1-28:21)。後來雅各為孫子祝福時亦愛以法蓮勝過長孫瑪拿西(創48:18)。聖經中常有疏遠長子而偏愛次子的記載。如亞伯拉罕對待以實瑪利以撒,雅各對待流便約瑟,以及以法蓮和瑪拿西;後來大衛又選擇所羅門為其王位繼承人。由此可見,父親有權將長子權轉移給其他兒子。但摩西律法明文規定禁止侵犯長子之權,不準將愛妻所生的幼子立為長子(申21:16)。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子之權
  • 外文名:Primogeniture
申命記》第21章17節關於長子的權利有如下規定:“將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即長子應得到其弟所得產業的2倍,目的是使長子享有特殊的權利,以便督理家事,或負擔供養未出嫁的姐妹。以色列人出埃及時,耶和華懲罰埃及人的最重之災就是擊殺其長子(出12:29)。另據聖經記載,摩押人腓尼基人等西亞上古民族曾用長子作為犧牲祭獻神靈:“在欣嫩子谷燒香,用火焚燒他的兒女,行耶和華在以色列人面前所驅逐的外邦人那可憎的事,並在邱壇上、山岡上、各青翠樹下獻祭燒香”(代下28:3)。此風俗大概出於如下觀念:將最珍貴的長子(而非次子,更非牲畜)獻給神靈,最能表達祭神者的誠心,因而也最能贏得神靈的垂聽和降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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