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鞏固桃花河流域污染整治攻堅成果,建立長期有效可持續的水產養殖污染防治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結合流域水產養殖實際和各級各部門職能職責,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目的,二、實施範圍,三、基本原則,四、主要措施,五、職責分工,
一、實施目的
通過本方案的實施,合理控制桃花河流域水產養殖規模,建立健全水產養殖全程管控機制、水產養殖水體檢測機制和水產養殖水體達標排放機制,確保桃花河流域水產養殖水體達標(《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標準》二級標準)排放,實現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的雙贏。
二、實施範圍
直接或間接向桃花河幹流及其支流水域排水的水產養殖水體,重點是桃花河幹流及其支流500米範圍內養殖面積5畝以上的水產養殖水體。
三、基本原則
1.依法養殖;2.規範養殖;3.科學養殖;4.誰污染誰治理;5.屬地管理;6.行業管理;7.執法監督;8.依法查處。
四、主要措施
(一)嚴格新建魚塘管理
嚴禁在基本農田上新建魚塘;確因漁業產業發展需要在非基本農田上建設的,需向所屬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區農委備案。
(二)開展生產技術培訓
(三)嚴格生產過程管控
1.水產養殖業主要嚴格按照養殖規範進行生產作業,並按要求完善“三項記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2.各街鎮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水產養殖業主的日常巡查,發現養殖水體污染和違法養殖行為,要及時上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3.區農委要按照行業管理的原則,對水產養殖業主進行不定期執法檢查,重點檢查“三項記錄”和生產物資,嚴厲查處違規使用魚藥和向養殖水體投放化肥、糞便、原性動物飼料等行為。
4.區農委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對重點養殖水域每年開展一次以上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四)嚴格水體水質監測
1.區農委建立漁業水質檢測實驗室,每年對涉及到的養殖水體進行兩次以上水質監督檢測。
2.對檢測達標的,留檔備查;對檢測不達標的,送有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復檢。
3.復檢達標的,留檔備查;復檢不達標的由區農委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落實。
4.對一年內水質檢測多次(一次以上)不達標的水產養殖業主,作為農業執法檢查的重點對象,每月開展至少一次不定期執法檢查。
(五)嚴格水體排放管理
1.在水產養殖生產過程中,養殖業主需要向流域排放養殖用水,需提前15日向所屬街鎮環保辦提出申請。
2.街鎮環保辦受理申請後,及時告知區農委,由區農委漁業水質檢測實驗室在5個工作日內,對養殖水體水質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結論。
3.檢測達標的,由街鎮環保辦監督排放;檢測不達標的,由區農委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提出整改意見,治理達標後,由街鎮環保辦監督排放。
(六)開展國有水域增殖放流保護
區農委根據桃花河流域國有天然水域水體資源狀況,科學制定每年的增殖放流方案,確定增殖放流的時間、品種、規格和數量。
(七)建立社會監督機制
1.加大對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和水產養殖違法行為的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鼓勵民眾舉報違法養殖和偷排養殖水體的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
2.對民眾舉報的違法養殖和偷排養殖水體的行為,查證屬實的,給予第一舉報人500元的獎勵。
(八)嚴格違法行為查處
1.在基本農田違規新建魚塘的行為,由區國土房管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向流域水體以投放化肥、糞便、動物屍體(肢體、內臟)、動物源性飼料等污染水體的方式從事水生養殖的,由區農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偷排養殖水體的行為,由區環保局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4.對發生違法養殖、偷排養殖水體行為和一年內水質檢測多次(兩次以上)不達標的水產養殖業主,當年不納入涉農資金扶持補助範圍。
五、職責分工
(一)區農委職能職責
1.組織水產養殖技術培訓,指導水產養殖業主進行規範養殖和科學養殖,建立漁業“三項紀錄”(生產記錄、用藥記錄和銷售記錄)。
2.承擔養殖水體的抽樣、送檢工作,留存檔案,並對檢測結果進行公示。
3.對檢測未達標的水體,會同區環保局制定整改方案,並監督落實。
4.制定國有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保護方案,負責國有天然水域增殖放流管理工作。
5.依法查處違法違規養殖行為。
6.牽頭對重點水域每年開展一次以上聯合執法行動。
7.制定水產養殖污染違法行為社會監督機制,公布舉報電話,牽頭查處違法行為,對查證屬實的,給予第一舉報人獎勵。
(二)區環保局職能職責
1.依法查處養殖水體超標排放行為。
2.對檢測未達標的水體,會同區農委制定整改方案,並協助區農委抓好監督落實。
3.協助區農委對重點水域每年開展一次以上聯合執法行動,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三)區國土房管局職能職責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依法查處在基本農田上挖塘養魚,毀壞種植條件的違法行為。
(四)區水務局職能職責
協助區農委查處區管水庫水產養殖污染行為。
(五)區財政局職能職責
將水產養殖污染長效防治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及時撥付。
(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職能職責
1.建立日常監管責任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轄區內涉及的水產養殖水體的日常監督工作,與水產養殖業主簽訂養殖水體達標承諾書。
2.各街鎮確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養殖水體巡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做好巡查記錄,發現違法違規養殖行為和養殖水體污染,及時上報區農委和區環保局進行查處。
3.受理水產養殖水體排放申請,監督轄區內水產養殖水體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