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壽區場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長壽府辦發〔2013〕138號,《長壽區場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壽區場鎮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為進一步改善居民生活質量,保護三峽庫區生態環境,確保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維護和正常運行,根據《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場鎮是指規劃區範圍內的場鎮區域。
凡全區場鎮污水處理管網覆蓋範圍內所有排放污水、廢水的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的用戶,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等,均應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二條 區發改委負責全區場鎮污水處理運行機制協調及收費標準的核定。
區水務局負責全區場鎮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全區場鎮污水處理費的核算和票據管理。
區環保局負責全區場鎮污水處理設施的環保監管。
第三條 自來水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區水務局委託當地供水企業代收,自備水源用戶的污水處理費由區水務局直接組織徵收。
第四條 徵收單位和委託代收單位應在醒目位置張貼收費標準,並持有區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區水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工作證件。
第五條 場鎮污水處理費按月計征,居民污水處理費為0.60元/噸,非居民污水處理費為0.80元/噸。
第六條計量方式
使用自來水的按用水量計算。
使用自備水源的按區水務部門核定取水量計算。
產品以水為原料和生產過程中蒸發量大的用水單位,安裝了出水計量設備的,按出水量計收;未安裝出水計量設備的,由區水務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區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對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經處理的污水達到國家或市規定排放標準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設施直接排放的,由企業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報區水務局會同區財政局審批後免徵收污水處理費;排入市政排水設施的,按上述審批程式減半徵收。
對消防救火性質用水,免徵收污水處理費。
對五保戶、低保對象,經所在鎮人民政府或區民政局出具有效證明可免徵收污水處理費。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污水處理費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場鎮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污水處理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區發改委會同區水務局提出方案,報區政府審批。
第九條場鎮污水處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場鎮污水處理和管理工作。
第十條 場鎮污水處理費使用財政部門指定的收費票據,由區財政局統一管理和撥付。
第十一條 代收單位收取場鎮污水處理費,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代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區財政局核撥。
第十二條 徵收場鎮污水處理費後,凡在排水環節徵收的各種建設費、運行費、增容費和建設性基金及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超標排污的除外)。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行為,按照《重慶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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