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長垣市監察委員會是由長垣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長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河南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監察委員會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

現任中共長垣市委常委、長垣市紀委書記,長垣市監察委員會主任:楊義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 外文名:Changyuan municipal supervisory committee
  • 性質:國家監察機關
  • 現任領導:楊義紅 
監察改革,工作程式,檢查程式,複查複審,監察機構,內設機構,職能部門,派駐機構,監察範圍,現任領導,主任,副主任,委員,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在認真總結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三、在試點工作中,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其他法律中規定由行政監察機關行使的監察職責,一併調整由監察委員會行使。
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體制改革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工作程式

檢查程式

監察機關對監察對象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進行檢查。檢查工作的程式是: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制定檢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向本級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複查複審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長垣市紀委監察委
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上一級監察機關的覆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複查決定或者複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複查、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監察機構

內設機構

中國共產黨長垣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與長垣市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共有20個內設機構,分別為: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調研法規室、信訪室、案件監督管理室、案件審理室、黨風政風監督室、第一至第五執紀監督室、第一至第五審查調查室、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信息技術保障室,單列機關黨總支,所屬1個事業單位:長垣市紀檢監察宣教中心。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機構18個。
市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紀委。

職能部門

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籌備組織重要會議、活動;組織起草市紀委監委有關綜合業務檔案文稿;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負責規範性檔案的核文、備案審查、清理、編篆;負責機關保密工作,協調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密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房管基建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及派駐機構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幹部職工醫療和衛生防疫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提供紀檢監察信息技術支持和保障服務。
組織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及直屬單位、派駐機構人事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各鄉鎮(街道)紀(工)委書記的提名、考察、任免等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管理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黨的建設。
宣傳部: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以及廉潔文化建設工作;負責機關的新聞事務、綜合輿情工作等;負責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宣傳教育、廉政教育和網路信息工作;負責“清風蒲城”微信公眾號的收集、編輯、審核、發布等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調研法規室:負責綜合分析全市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組織開展政策理論及重大課題調查研究;匯總整理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研究成果,組織開展對紀檢監察工作歷史及規律的研究;負責制定全市紀檢監察法規制度建設規劃、計畫和立法建議;起草、修改紀檢監察有關法規制度;負責紀檢監察法規制度的請示諮詢、解釋答覆工作;負責全市紀檢監察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和評估;負責全市以案促改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法規工作。
信訪室:歸口受理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及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的舉報,統一接收下一級紀檢監察組織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將信訪舉報信息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向下級紀檢監察組織交辦並督辦有關舉報事項,審核辦理結果;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檢舉、控告進行核實;處置信訪舉報中的突發情況;對信訪舉報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信訪舉報工作。
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長垣市紀委監察委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履行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職責;統一受理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負責對市管幹部問題線索進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提出分辦處置建議;負責向市紀委監委報告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工作;統一受理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報告,分送有關部門;歸口管理審查調查工作中與有關部門的聯繫協調事項;對調查措施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法安全辦案情況;承擔市委反腐敗協調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國(境)內、外追逃防相關工作,負責對查辦案件及相關專項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案件審理室:負責審理市紀委監委直接調查處理的黨紀、政務案件及涉嫌職務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審理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市紀委監委需要追究黨紀、政務責任的案件;承辦市監委給予的政務處分的解除工作;受理市紀委監委,市直各單位黨委(黨組)呈送市紀委監委的報批案件;審核市紀委監委,市直各單位黨委(黨組)、派駐紀檢監察組呈送市紀委監委備案的案件;承辦市紀委監委,市直各單位黨委(黨組)徵求意見的案件或事項;協助配合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做好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起草案件審理、解除政務處分和申訴複查工作的操作性細則;承辦黨員、監察對象對市紀委監委作出的黨紀政務處分或其他處理不服,對市級黨組織、政府(部門)作出的複議複查(複審複查)決定不服的申訴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市紀委監委辦理的申訴案件,處理督辦機關收到的申訴信件。
黨風政風監督室:綜合協調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黨政領導幹部問責規定的貫徹落實;綜合協調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查糾“四風”等專項監督檢查活動;綜合協調並按有關規定移送委相關室和下級紀檢監察組織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問題的查處,其中市管幹部違反黨的紀律需要立案調查的,按有關規定移送案件監督管理室,並做好與委相關室的工作銜接;綜合分析黨風政風監督工作情況,開展相關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工作建議;協調督促侵犯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查處工作;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的黨風政風監督工作。
第一至第五執紀監督室: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領導班子及市管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委(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紀委(紀檢組)落實監督責任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委(黨組)堅持好乾部標準,樹立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執行幹部選拔任用規定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黨委(黨組)維護黨的紀律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監察對象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決定命令,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監察對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堅守道德操守、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情況;監督檢查聯繫單位監察對象履行職務過程中存在的侵害民眾利益問題和不正之風情況;督促聯繫單位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委關於作風建設規定的執行情況;按照執紀審查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的要求,監督、指導聯繫單位執紀審查調查工作;組織開展對聯繫單位黨組織及市管幹部和監察對象的談話函詢工作;對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按照規定方式和程式做好處置工作;監督指導聯繫單位上報問題線索處置;負責聯繫單位安全事故等問責工作;綜合、協調、指導聯繫派駐紀檢組、市直單位內設紀檢監察機構的日常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巡視巡察、市管幹部任職前黨風廉潔意見的回覆工作,參加聯繫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第一至第五審查調查室:負責市委工作部門、市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和市管幹部中違反黨的章程、黨內法規和黨的紀律的比較重要和複雜案件的初核、審查並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受理許可權,負責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及其他領導人員的問責調查,參與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監督對象違紀違法行為和需要問責情形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負責依法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做好問題線索的日常管理和處置工作,對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報備或移送,協助配合市管幹部任職前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
紀檢監察幹部監督室: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遵守和執行黨章以及其他黨內法規,遵守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國家法律法規等方面的情況;負責受理對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負責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調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對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移送;研究制定關於加強紀檢監察幹部監督的規定,督辦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監督檢查全市紀檢監察系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日常紀律作風建設,制定相關制度,督促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加強幹部日常管理和監督;負責受理對市紀委監委機關各部門和派駐(出)機構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舉報,會同市紀委監委機關有關部門做好問題線索的初核及案件的審查工作,提出處理建議。
信息技術保障室:主要職責:負責規劃、指導全市紀檢監察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市紀委監委機關信息化建設;負責市紀委監委區域網路網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負責機關各種計算機軟硬體設備的管理、維護;承辦市紀委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為網路輿情收集、網路舉報、案件管理、電化教育等業務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等。

派駐機構

1、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2、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委組織部紀檢監察組
3、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4、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委統戰部紀檢監察組
5、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委政法委員會機關紀檢監察組
6、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人大機關紀檢監察組
7、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8、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政協機關紀檢監察組
9、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發改委紀檢監察組
10、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衛健委紀檢監察組
11、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財政局紀檢監察組
12、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教體局紀檢監察組
13、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市場監督局紀檢監察組
14、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
15、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民政局紀檢監察組
16、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17、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法院紀檢監察組
18、長垣市紀委監委駐市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長垣市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楊義紅

副主任

宋現利、王傑

委員

毛江彥、于海亮、趙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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