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三角科學儀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在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廳、上海市科委、江蘇省科技廳的指導下,由積極投身於國家科技水平標誌性產業科學儀器技術進步,立志於推動中國科學儀器產業自主發展的科學儀器企業及相關工業生產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團體自願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三角科學儀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 依託部門: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
- 管理機構: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總部
- 組成形式:自願組成
機構簡介,聯盟章程,
機構簡介
聯盟的宗旨是:以技術創新需求為紐帶、以契約關係為保障,有效整合行業產、學、研各方資源,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通過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業標準、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加速推動相關技術的產業化運用,並帶動區域產業技術升級,提高我國科學儀器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貫徹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實現協同合作,推動創新,共贏共榮。 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聯盟依託單位為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聯盟管理機構設立在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總部院區內。
聯盟章程
長三角科學儀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長三角科學儀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The Yangtze River Delta Strategic Alliance for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of Scientific Instruments,縮寫為YRDSATISI,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條 聯盟是在科技部、浙江省科技廳、上海市科委、江蘇省科技廳的指導下,由積極投身於國家科技水平標誌性產業科學儀器技術進步,立志於推動中國科學儀器產業自主發展的科學儀器企業及相關工業生產企業、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團體自願組成。
第三條 聯盟的宗旨是:以技術創新需求為紐帶、以契約關係為保障,有效整合行業產、學、研各方資源,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通過共同研究,形成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業標準、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加速推動相關技術的產業化運用,並帶動區域產業技術升級,提高我國科學儀器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貫徹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實現協同合作,推動創新,共贏共榮。
第四條 聯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
第五條 聯盟依託單位為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聯盟管理機構設立在浙江清華長三角研究院總部院區內。
第二章 聯盟任務
第六條 聯盟的核心任務是以推進我國科學儀器的技術創新和產業化為目標,建立產業上下游、產學研信息、智慧財產權等資源共享機制,建立與政府溝通的渠道及人才培養、國際合作的平台,推動標準、評價、質量檢測體系的建立,促進成員單位的自身發展,提升我國科學儀器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1、通過技術交流、培訓、人才互訪、聯合研發等方式,推進研發聯盟;
2、通過在聯盟成員之間建立智慧財產權優先、優惠共享及專利技術許可優先機制,推進專利池聯盟;
3、根據行業制標工作需求,加強分工與協調,推進標準化聯盟;
4、疏通業界的資金渠道,推進投資聯盟;
5、促進產業鏈內企業間的生產與銷售合作,推進市場聯盟;
6、建立全球性的人才招聘渠道,推進人才聯盟;
7、為國家有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國家重大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決策參考。
第三章 聯盟組織機構
第七條 聯盟組織機構設定為:政府指導小組、顧問組、理事會、專家委員會和秘書處。
1、 政府指導小組由江浙滬三地的科技主管部門組成,充分發揮政府的指導作用,以確保聯盟正確的發展方向。採取江浙滬三地每年輪值制度。
2、顧問組為聯盟諮詢機構,由科學儀器界資深專家組成,為聯盟指明正確的技術發展方向。
3、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決策機構,由聯盟成員單位派出的現職人員組成。任職人員應為聯盟成員單位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委託書的高層領導。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常務副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任期為三年。換屆時理事會成員是否變更由派出單位決定。
4、 專家委員會為聯盟技術決策機構,由技術專家、法律專家和財務專家等共同組成。專家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聯盟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職。專家委員會成員由聯盟成員單位推薦,理事會批准並簽訂保密協定後秘書處備案。專家委員會任期為三年。
4、秘書處為聯盟理事會執行機構。聯盟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設秘書長1名,由聯盟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批准後任職。秘書長向理事會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任期為三年。
第八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的職責:
(1)選舉產生聯盟理事長,決定秘書長、專家委員會主席的任職和罷免事項;
(2)維持聯盟穩定運行,批准聯盟《章程》修訂事項和聯盟重要的內部管理檔案;
(3)決定聯盟技術發展方向和重大項目(專題、課題)立項;
(4)批准聯盟年度財務預(決)算,協調資金籌措、使用及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項;
(5)定期組織召開聯盟理事會和擴大會議,遇到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或擴大會議聽取聯盟成員對聯盟工作和發展意見;
(6)聽取和審議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報告;
(7)決定聯盟成員的加入和除名事項;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2、理事會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理事長或其委託理事長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委託人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或委託人三分之二及以上通過即可生效。對於項目立項、審批、申報和資金分配等重要事項,需經過理事會會議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另外涉及以下內容的事項須經理事會成員一致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章程、有關專利許可的協定及相關約定;
(2)聯盟的終止、解散、分立、合併;
(3)其它理事會認為須經理事會成員一致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
1、專家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制定聯盟的技術發展方向,根據行業技術發展趨勢提出項目計畫,編制或審議重點項目實施方案;
(2)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驗收等工作;
(3)對聯盟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就資金籌措、使用等提出建議;
2、專家委員會的任期為三年,換屆應在理事會換屆後三個月內完成,可連選連任。專家委員會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每屆人員更換比例原則上應不超過50%,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條 秘書處
1、秘書處的職責:
(1)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聯盟日常事務;
(2)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總結報告,編制年度工作計畫、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3)負責受理聯盟外單位加入聯盟的申請,對其資格進行初步審查;
(4)負責受理聯盟項目(專題,課題)的立項申請,經形式審查後,提交專家委員會評議、理事會審批;
(5)負責組織向有關部門申報項目。
(6)對項目智慧財產權歸屬、成果推廣等事項進行登記。
(7)負責智慧財產權歸屬等事項的協調、調查等工作;
2、秘書處工作人員的任期為三年,換屆應在理事會換屆後三個月內完成,可連選連任。秘書處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每屆人員更換比例原則上應不超過50%,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第四章 聯盟成員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的條件:
聯盟加入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聯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關內容;
(2) 必須是中國內資機構或內資控股機構,獨立法人,守法經營,資信良好;
(3) 具有相對完整的研發體系,擁有參與和承擔聯盟有關工作的實力,致力於推動科學儀器產業技術創新;
(4) 各聯盟成員是獨立的法人實體,除項目(專題、課題)契約的約定外,聯盟與聯盟成員之間不形成債權債務關係。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應提交書面申請,經聯盟理事會批准方可生效。被批准的新加入單位需簽署協定方可成為正式成員,並由理事會頒發聯盟成員證書。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1)參加理事會會議,參與聯盟發展重大決議和事項的討論和表決;
(2)有權就聯盟應組織實施的項目、聯盟的發展提出建議;
(3)有權向理事長提議召開理事會;
(4)對聯盟技術成果的使用享有優先權和優惠權;
(5)有權以優惠方式參加聯盟舉行的各種交流、培訓活動等;
(6)在不影響聯盟及其他成員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提出退出聯盟。
第十四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1)以推動聯盟成員的共同發展為己任,積極維護聯盟成員共同利益,為聯盟的發展和各項工作的有效開展獻計獻策,推進聯盟建設;
(2)擁護和遵守本章程,執行聯盟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和各項規定,保守聯盟技術秘密,維護智慧財產權;
(3)全力維護聯盟的權益和聲譽,不得以聯盟名義從事有損聯盟聲譽和侵害客戶利益的活動;
(4)指定專人負責同聯盟秘書處聯繫,以利開展日常工作;
(5)共同分擔本聯盟工作開展所需經費,按照聯盟理事會的要求開展工作,並為聯盟工作目標的實現提供所需技術、人力和物力保障;
(6)加大對自身技術及產品的研發、製造等方面的實際投入,按照聯盟理事會的要求完成相應任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7)在項目(專題、課題)啟動後、階段目標完成之前,聯盟成員不得隨意退出聯盟。一旦被批准退出聯盟時,應妥善處理遺留問題,確保正在執行項目(專題、課題)總目標的實現,否則須承擔因其退出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8)不設定障礙影響聯盟技術成果的轉移和推廣。
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的加入、退出和除名:
1、加入程式
(1)向聯盟秘書處索取聯盟加入申請書;
(2)向聯盟秘書處提交填寫完整的聯盟加入申請書及單位資質複印件;
(3)聯盟秘書處初審申請表並上報聯盟理事會;
(4)聯盟理事會審議通過;
(5)簽署相關協定並繳納年費;
(6)成為聯盟會員,由理事會頒發聯盟成員證書。
2、聯盟成員的退出
(1)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應提前三十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並補齊應交的年費,對遺留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秘書處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於七個工作日內報聯盟理事會批准;
(2)聯盟成員退出後,向聯盟繳納的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3)聯盟成員退出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問題,按照聯盟的有關協定和制度處理;
(4)聯盟成員退出後,三年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聯盟。
3、聯盟成員的除名
聯盟成員有以下行為之一時,經秘書處核實,可提請理事會決定是否對其除名。
(1)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聯盟其他管理規定的;
(2)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的;
(3)不執行理事會決議的;
(4)因重大違法違紀被行政管理部門取消經營許可的。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單位名稱變更:
當聯盟成員單位名稱發生改變時,應在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一個月以內向秘書處提出書面通知,並附上以下資料:
(1)更名公告函,並加蓋更名前後單位公章;
(2)新的單位資質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並加蓋更名後的單位公章;
(3)行政管理部門的變更登記情況表的複印件並加蓋更名後的單位公章。
第五章 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七條 聯盟經費包括日常辦公費用和項目經費。
第十八條 聯盟經費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集:
(1)聯盟成員的自籌經費(包括成員交納的會費);
(2)以項目名義取得的政策性銀行貸款;
(3)技術成果轉讓所獲得的收益;
(4)創業基金投資;
(5)國家、地方政府撥款的項目經費;
(6)地方政府提供的資助經費;
(7)其他渠道籌集的經費。
第十九條 日常辦公經費主要用於聯盟理事會、專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經費以及理事會批准的其他支出。辦公經費來源於聯盟成員會費,不足部分按年度預算由聯盟成員單位平均分擔。原則上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單位可少出。首年度經費由聯盟秘書處另行提案,報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條 會費每年收繳一次,每年3月31日前交納。每年7月1日後加入的成員當年會費可做減半處理。聯盟會費的收繳由秘書處負責聯絡辦理。
第二十一條 聯盟的活動經費全部用於聯盟會議等活動、與聯盟工作計畫有關的專項工作和各工作組相關工作的啟動、技術或市場考察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十二條 聯盟活動經費預決算由秘書處編制,經聯盟理事會審議批准。
第二十三條 對於聯盟經費的使用情況,聯盟秘書處應每半年將經費使用情況向聯盟理事會通報,並接受理事會的質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表決並同意通過後即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長三角科學儀器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