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井船一切險亦稱“海上移動性鑽探設備保險”。承保鑽井船船殼和機器,包括船上及旁邊或附近有關的其他船舶 (船舶本身除外) 上的設備、工具、機械、沉箱、起重架、材料、供應物、配件、鑽井機和設備、井架、鑽柱、套管、鑽桿以及正在被鑽井中的鑽柱等配套項目。被保險財產可在允許的航行範圍內被拖航。鑽井設備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適用一般船舶互撞原則,停泊退費計算與船舶保險基本相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鑽井船一切險
- 外文名:Drilling barge insurance all risks
- 類型:保險類目
- 定義:鑽井船一切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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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條款
險條款
一、被保險人
二、保險期限本保險有效期終止時正在發生的事故損失,應視同有效期內的損失,承保人仍予負責。
三、被保險財產本保險承保下表內所列鑽井船的船殼和機器,包括船上以及旁邊或附近有關的鑽井船或普通船(這些船的本身除外)上的設備、工具、機械、沉箱、起立架、材料、供應物、配件、鑽井機和設備、井架、鑽柱、套管、油管並包括正在被鑽井中的鑽柱和所有表內所列由被保險人持有保管或控制的這類財產。除全損、推定全損或經協定確定的全損以外,本保額不因所賠付的損失而減少。
四、航行範圍1、可允許在上述航行範圍內被拖行,也包括港內進出港口、船塢內、碼頭、格子船台和浮舟上的風險,但應符合本保險條款。2、當被保險財產在本條1款規定的航行範圍內被分開在港口或駁船臨時存放,或在往返的當地運輸期間,本保險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按上述第三條規定的保額的25%。但這一擴展保險包括在總保額之內而不是增加總保額。
五、承保範圍根據保險條件和除外責任,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財產的一切直接損失。但對被保險人,財產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克盡職責而造成的損失不負責賠償。
六、碰撞責任1、如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對被保險人或擔保人由於船舶過失應負責賠償任何其他人有關碰撞的任何款項,承保人將按承保比例付給被保險人或擔保人,但對每一事故的責任不超過他們在契約價值中所占的比例數。2、如因大部分船殼保險人書面同意而對本船責任進行抗辯或採取限制責任的行為,承保人也將按同樣比例支付被保險人產生或被迫支付的費用。如兩船都有過失除非一船或雙方船的船東或租船人根據法律限制責任,否則根據碰撞責任條款,索賠應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解決,即就好像每一船的船東或租船人必須支付對方船東或租船人船舶的50%或其他比例的由碰撞而造成應付被保險人或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款項。如兩船舶全部或部分地屬於同一船東或租船人的財產,本條款的原則也同樣適用,所有兩船間責任問題留交單一的仲裁人決定。如雙方不能在單一仲裁問題上取得一致意見,則由被保險人指定一仲裁人,由多數的船舶保險人指定一仲裁人。這兩仲裁人在工作前選定一第三仲裁人,單個仲裁人或三個仲裁人中兩位的決定是最終和有約束力的。但本條款不適用於由下述原因引起的或與其有關的應由被保險人或擔保人賠付的款項:1、根據法律清除障礙或殘骸、殘貨;2、任何不動產或個人財產的損失;3、石油、石油產品、化學物品或任何其他物質的逸出、溢出、散發或滲漏;4、船上貨物或財產,或船的使用;5、人身傷亡或疾病。上述第1、第2兩點不包括被撞的對方船隻或其所載貨物的損害。除非這種損害是由於採取措施以防止、減少或消除第3點所列的逸出、溢出、散發或滲漏的行為所導致。
七、免賠額任何索賠(包括施救索賠)應單個通知和理算,每一索賠應首先扣除免賠額。本條款不適用於全損或推定全損。為此目的,每一事故將單獨處理,但同一事故導致的連續損失將作為一個事故考慮。
八、除外責任本保險對下列原因引起的損失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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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地震或火山爆發或由此而引起的火災、爆炸、海嘯所造成的損失或產生的費用。
2、為作業目的而完全故意沉沒鑽井船造成的損失或費用;這種沉沒不構成本保險下的碰撞、觸礁、沉沒或擱淺。
3、為控制其他鑽井船、平台或設施的噴火、塌陷等而挖掘救護井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除非立即通知承保人這類用途並加付保費。
4、不論是施救費用或其他索賠,任何在控制或為控制井噴塌陷或為熄滅井噴造成的火災而產生的費用、耗用或犧牲的財產。
5、由於延遲或喪失使用所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6、損耗、變質、金屬疲勞、機器損壞、由於氣溫引起的膨脹或收縮、腐蝕、生鏽、電解、設計錯誤。本保險也不負責賠償任何由於內在缺陷而引起的損失或損毀所產生的修理或置換費用。
7、由於電路損壞或干擾而造成的發電機、振盪器、電燈、馬達開關和其他電氣設備的損失,除非這些損失是由於不屬本除外責任條款內的並所指明的電氣設備外部的承保危險所造成。但本條款對火災所引起的物質損失仍予以負責。
8、非屬碰撞責任條款承保的第三者責任。
9、有關搬移財產,清理場地或障礙物的索賠,而不論是否為法律、法令或規章等所要求。
10、地下或水下部分鑽柱的損失,除非該損失是承保危險所致的火災、井噴、塌陷或鑽井船的全損所直接造成。對留在井內及已完工油井、氣井的鑽柱不負責任。井噴是指因地下壓力所致鑽井液突然、意外、無控制和連續性地從油氣井下向地面涌溢後引起油、氣或水從井中連續不斷、無控制地噴射出地面。塌陷是指由於腐蝕,無節止外流的油、氣或水的噴發而造成井周圍地面盆狀的塌落。
11、正在鑽探或不在鑽探的井或井眼。
12、實際使用的鑽掘泥漿、水泥、化學物質及燃料、井中套管、鑽桿。
13、未經提煉的油、氣或其他原產品。
14、設計圖案、計畫、規格表或記錄、被雇用人員或其他人的個人物品。15、鑽井船底殼的鏟銹和油漆。
九、防井噴裝置保證在所有鑽井作業中或在所有需要搬移採油樹的作業中,應配備至少三個壓力防井噴裝置並在安裝之後立即試驗,其中兩個應是閘板式和盲板式,另一個應是環形全封閉式。
十、責任限額除施救條款、碰撞條款規定之外,承保人對每一事故的責任不超過按第三條所規定的保額,承保人對於所保財產的責任不超過修復或置換受損財產到相當於受損前狀況而產生的費用中應承擔的比例部分。但對於船殼的修理或置換,以新換舊不扣貶值。在任何情況下承保人對因法律、法令、規章,許可、特許而增加的修理或重建費不負責任。
十一、共保被保險人對所保財產應始終根據不少於其100%的重置價值扣除合理貶值進行投保。否則被保險人將自行成為該差額的承保人,並對任何索賠按比例賠償。如果本保險分成兩個以上的項目,上述條件將分別適用於每一項目。
十二、推定全損只有當恢復和修理被保險財產的費用超過實際的保險價值或重置費用扣除合理貶值時(兩者以高額為準),才可索賠推定全損。承保人在任何情況下對全損前未經修理的損壞不負責任。
十三、施救費用如本保險項下的財產發生損失,被保險人的代理人、雇員、受託人應在不損害本保險的情況下,並根據本保險的條件、責任限額和除外責任,進行起訴、勞務和出差,以維護該財產或它的任何部分,所因此產生的費用將由承保人負擔。承保人或被保險人追償、救助或保護被保險財產的任何行動不應被認為是對委付的放棄或接受。承保人對施救費用的賠償責任不高於引起這些費用的項目的25%保險價值。
十四、停泊和註銷船舶在港內連續停泊超過三十天以上,承保人根據議定費率按日比例計算退費,但1、停泊地點應經承保人代理指定的檢驗人或承保人的批准。2、船上應始終有一看守人員。3、若在保險單期限內船舶發生實際或推定全損或經協商確定的全損時即不退費。4、停泊期間船舶不應移位。5、停泊期間,撐腳不應移動,浮筒不應改變。6、如年費率更改,退費率也相應調整。同一被保險人的兩張保單下超過連續三十天的退費應按日計算由兩張保單分攤退費。本保險可以按下述註銷:1、被保險人可用書面通知在任何時候註銷本保險,退費按商定支付。2、承保人應在三十天以前以書面通知註銷本保險,並按日比例計算支付退費。3、承保人可在七天以前以書面通知註銷罷工險、騷動、民眾暴亂險,不付退費。不論由何方註銷本保險,承保人可留取保單規定的最低保費。
十五、免責和放棄代位追償權被保險人對被保險財產的損失可以免除根據契約被保險人為其作業的個人、商號或公司的責任,但1、這種免責應在作業開始以前授予。2、損失應是由於該作業而引起或與該作業有關。承保人同意對上述被免責的個人、商號或公司放棄代位追償權。
十六、記錄檢查在保單期限內或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向承保人起訴的期限內,承保人有權檢查有關被保險財產的所有涉及費用、修理,收支和任何其他性質的記錄。承保人的代表在任何合理的時間都可查看這些記錄。
十七、爭議的處理被保險人和承保人之間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根據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解決需要仲裁或訴訟時,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二十四個月內提出,仲裁或訴訟地點在中國境內。
十八、損失的賠付除根據碰撞條款應付其他方的賠款之外,如有損失,應予賠付給。
十九、戰爭險免責本保險對下述原因引起的索賠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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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獲、扣留、扣押、禁止、拘留和任何意欲如此的行為;2、不論在戰時或和平時期合法或非法的徵用;3、地雷、炸彈、魚雷或其他戰爭武器;4、任何使用核子彈或核聚變/裂變或其他反應或放射力、放射物質的武器:5、內戰、革命、造反、叛亂或由此而產生的內訌,或海盜行為;6、由任何人的惡意行為或因政治動機所致的:(1)炸藥爆炸;(2)任何戰爭武器。7、任何人帶政治或恐怖目的的行為,不論其是否系一政權的代理人,也不論所致損失和造成的費用是事故性的還是有目的的;8、敵對或戰爭行為(不論是否宣戰),但本款對與飛機、火箭或類似發射物或與固定、浮動物體的碰撞及由觸礁、惡劣氣候、火災、爆炸造成的損失仍予負責,除非這些事故是直接由某交戰武力或反對它的敵對行為所造成,而這種行為同有關船舶的航程或作業無關。這裡""武力""一詞包括任何擁有海、陸、空力量的當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