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信託是指司法機關不問當事人是否存在要成立真正的信託關係的原意,只從現實情況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效力,即是鑑定信託。鑑定信託的當事人,一般都是以習慣辦事的,原來沒有要成立信託關係的意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鑑定信託
- 類別:專業名詞
- 相關領域:法律
- 相關概念:法定信託
關係
鑑定信託與法定信託的共同點都是經過司法機關斷定而生信託的法律效力;不同點是法定信託必須確定當事人的原來意思表示才能斷定其信託關係效力。而鑑定信託無須推測當事人的原來意思表示,只要依據實際情況是否符合成立信託關係的條件,即可斷定其信託關係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