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鐵檢查井蓋CJT3012-1993

鑄鐵檢查井蓋CJT3012-1993

《鑄鐵檢查井蓋CJT3012-1993》是中華人民共和國1993年05月03日發布,1993年12月01日開始實施的一部關於城鄉鑄鐵檢查井蓋的行業標準。其內容包括適用範圍、相關術語、產品型號、標記示例、技術要求、試驗檢驗方法和規則、標誌及說明書要求。

基本介紹

  • 書名:鑄鐵檢查井蓋CJT3012-1993
  • 又名:Cast iron manhole top
  • 類別:城鄉鑄鐵檢查井蓋的行業標準
  • 出版時間:1993年05月03日
標準內容,引用標準,術語,產品型號,標記示例,承載等級,技術要求,裝置及試驗,檢驗規則,標誌,出廠證明書,附加說明,

標準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鑄鐵檢查井蓋的承載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

引用標準

GB 9439 灰鑄鐵件GB 1348 球墨鑄鐵件
鑄鐵檢查井蓋CJT3012-1993
GB 6414-86 鑄件尺寸公差

術語

3.1檢查井
通往地下設施(如自來水、排水、暗處溝渠河流、電信、電力、燃氣、熱力、消火栓、閥門、環境衛生等)的出入口。
3.2檢查井蓋
檢查井蓋部的封閉物。由支座、磚牆、砼和井蓋組成。
3.2.1支座
檢查井蓋中固定於檢查井井口的部分。用於安放井蓋。
3.2.2井蓋
檢查井蓋中未固定部分。其功能是封閉檢查井口,需要時能夠開啟。
3.3嵌入深度
支座支承面至支座頂面的高度。
3.4縫寬
支座與井蓋之間的間隙。
3.5支座支承面
支承井蓋的支座平面。
3.6井蓋接觸面
井蓋與支座支承面相接觸的平面。
3.7檢查井蓋淨寬D(mm)
支座孔口的最大內切圓直徑。
3.8試驗荷載
在測試檢查井蓋承載能力時規定施加的荷載。

產品型號

4.1鑄鐵檢查井蓋的編號由產品代號(JG),結構型式:單(D)、雙層(S),主要參數:圓形井蓋的公稱直徑(mm)或方形、矩形井蓋的長(mm)×寬(mm),設計號四部分組成

標記示例

JG-D-600

承載等級

檢查井蓋按其承載能力不同分為重型與輕型兩個等級(見表1)。
表 1
等級 標誌 設定場合。
重型 重(Z) 機動車行駛、停放的道路、場地。
輕型 輕(Q) 除上述範圍以外的綠地,禁止機動車通行和停放的道路、場地。

技術要求

6.1原材料
6.1.1檢查井蓋可使用下述材料製作。
a灰口鑄鐵。
b球墨鑄鐵
6.1.2製作檢查井蓋所使用的原材料應分別符合GB9439、GB1348的規定。
6.2檢查井蓋的形狀宜為圓形,也可以是方形或矩形。
6.3井蓋與支座間的縫寬應符合表2的要求。
表 2
檢查井蓋淨寬JK(mm) 縫寬a=(a1+a2)(mm)
≥600 +2
8
-4
<600 6 ±2
6.4支座支承面的寬度應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檢查井蓋淨寬JK(mm) 支座支承面寬度b(mm)
≥600 ≥20
<600 ≥15
6.5井蓋的嵌入深度。重型檢查井蓋應不小於40mm,輕型檢查井蓋應不於30mm。
6.6井蓋表面應有凸起高度應不小於3mm。
6.7井蓋與支座表面應鑄造平整、光滑。不得有裂紋以及有影響檢查井蓋使用性能的冷隔、縮松等缺陷。不得補焊。
6.8井蓋與支座裝配結構尺寸應符合GB6414的要求。其公差等級應不低於GB6414-86 CT10的規定並保證井蓋與支座互換性。
6.9井蓋接觸面與支座支承面應進行機加工,保證井蓋與支座接觸平穩。
6.10檢查井蓋的承載能力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檢查井蓋等級 試驗荷載(kN) 允許殘留變形(mm)
重型 360 1/300·D
輕型 210 1/500·D
6.11井蓋與支座間宜採用鍍鋅鏈條聯接或其它形式的鎖定裝置。

裝置及試驗

檢查井蓋應按成套產品(成套的井蓋與支座)進行承載能力試驗。
7.1試驗荷載與允許殘留變形應符合表4的規定。
7.2載入設備
7.2.1載入設備所能施加的荷載應不小於500kN,其台面尺寸必須大於檢查井蓋支座最外緣尺寸。測力儀器的誤差應低於±3%。
7.2.2試驗裝置附屬檔案
a剛性墊塊
剛性墊塊尺寸應為直徑356mm、厚度等於或大於40mm、上下表面平整。
b橡膠墊片
在剛性墊塊與井蓋之間放置一彈性橡膠墊片,墊片的平面尺寸應與剛性墊塊相同,墊片厚度應為6-10mm。
7.3試驗程式
7.3.1調整剛性墊塊的位置,使其中心與井蓋的幾何中心重合。
7.3.2在施加2/3試驗荷載後,井蓋殘留變形的測量。
以1-3kN/s速度載入,載入到2/3試驗荷載,然後卸載。此過程重複進行5次。
第一次載入前與第5次載入後的變形之差為殘留變形,其值不允許超過表4中的規定。
7.3.3以上述相同的速度載入至表4規定的試驗荷載,5min後卸載,井蓋、支座不得出現裂紋。

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與型式檢驗。
8.1批量與抽樣
按批量採用隨機抽樣方法取樣。
產品以同一規格、同一種類、同一原材料在相似條件下生產的檢查井蓋構成批量。
一批為100套檢查井蓋,不足100套進也作為一批。
8.2出廠檢驗
8.2.1按6.1、6.3-6.9要求,對檢查井蓋逐套檢查。
8.2.2載入試驗,每批隨機抽取2套檢查井蓋進行承載能力試驗。如有一套不符合6.10要求,則再抽取2套重複本項試驗。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由該批檢查井蓋為不合格。
8.2.3每批產品必須有該批材質的檢驗報告。
8.3型式檢驗
8.3.1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生產滿1年;
b新產品生產定型鑑定;
c產品設計、生產工藝、使用材料變更;
d出廠試驗與上一次型式試驗有較大差異;
e停產後恢復生產;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試驗
g使用單位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
8.3.2按6.3-6.9要求,每一批量隨機抽取20套檢查井蓋逐套檢查,如果有2套及以下不符合要求,則該批產品可視為合格。有3套以上(含3套)不符合要求,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8.3.3從8.3.2抽取的20套檢查井蓋中,隨機抽取3套進行承載能力試驗,如有一套不合6.10要求,則再抽取3套重複本項試驗,如再有一套不符合要求,則該批檢查井蓋不合格。
8.4型式檢驗不合格,該產品應立即停止生產。採取措施後,須再次進行型式試驗,合格後方能正式投入生產。

標誌

9.1標誌
9.1.1每套檢查井蓋的井蓋上必須具有清楚且永久性的下列標誌:
a檢查井蓋專用符號標誌;
b所屬承載等級標誌(用“重”表示重型檢查井蓋,“輕”表示輕型檢查井蓋);
c用漢字標明製造廠名;
d生產年份;
9.1.2每套檢查井蓋的支座上也必須有清楚且永久承載等級(“重”或“輕”)的標誌。

出廠證明書

經檢驗合格產品應填寫合格證書,其內容包括:
a證明書編號;
b製造廠名稱;
c產品承載等級;
d生產質量檢驗結果;
e承載能力試驗結果;
f製造廠檢驗部門及檢驗人員簽章;
g符合標準CJ/T3012-93。
9.3合格的井蓋與支座必須有合格標記。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提出。
本標準由建設部水處理設備器材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歸口。
本標準由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和平鑄造廠、北京市黃杉木鑄造廠、湖南省市政工程協會、長沙工具機鑄造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伍紹渝、趙筠。
本標準委託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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