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

《鐵道部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是由鐵道部下發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道部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
  • 單位:鐵道部
  • 文號:鐵電技余(57)字131號
  • 發布日期:1957-12-31
基本信息,總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鐵道部
【發布文號】鐵電技余(57)字131號
【發布日期】1957-12-31
【生效日期】1957-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鐵道部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

總則

第1條新建或改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時的裝置,均應按本規程辦理。關於現有線路的改進按照聯合通知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2條根據架空電力線路的電壓及用途之不同,可將其分為三級,如表1所示:
架空電力線路等級
表1
------------------------| | 架空電力線路之規格 ||架空電力|-----------------||線路等級|同一迴路導線間額 |電力用戶的級別|| | 定電壓(千伏) | ||----|---------|-------|| |60千伏以上 |與等級無關 || Ⅰ |---------|-------|| |35~60千伏 |一級及二級 ||----|---------|-------|| |35~60千伏 |三級 || Ⅱ |---------|-------|| |1千伏以上至20千|與等級無關 || |伏 | ||----|---------|-------|| Ⅲ |1千伏及1千伏以下|同上 |------------------------
第3條本規程所稱弱電流線路包括電報、電話、有線廣播、鐵路閉塞裝置與信號以及電力系統的遙控、遙測等弱電流線路。此等線路,按其重要性亦分為下列三級:
1、郵電部所屬弱電流線路:
Ⅰ級――首都與各省省會、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在地、中央直轄市及其相互間聯繫的主要線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礦城市、海港的線路以及由首都通達國外的國際線路,郵電部指定的其它國際線路和國防線路。
Ⅱ級――各省省會、自治區人民委員會所在地與各縣及各縣相互間的通信線路及相鄰兩省或自治區各縣相互間的通信線路,一般市內電話線路。
Ⅲ級――縣至區、鄉的縣內線路和兩對或兩對以下的市話郊區線路。
2、鐵道部所屬弱電流線路:
Ⅰ級――鐵道部與各鐵路管理局以及後者之間彼此聯繫的線路,以及鐵路信號閉塞專用線路。
Ⅱ級――鐵路管理局與各分局(站)聯繫的線路,各分局(站)相互聯繫的線路,以及鐵路信號閉塞裝置線路。
Ⅲ級――地區(站內)弱電流線路。
3、電力工業部所屬弱電流線路:
Ⅰ級――電力工業部與各電業管理局、聯合電力系統的中心調度所以及電力系統中心調度所聯繫的線路,電力系統相互之間及電力系統內的多通道迴路,遙控線路。
Ⅱ級――電業管理局中心調度所與各電業局調度所、電力系統的各主要電廠和變電所聯繫的線路,遙測線路。
Ⅲ級――電業局所屬其他弱電流線路。
其他各部門及機關(包括軍事部門)的所有弱電流線路的等級應參照本規程分別與有關單位磋商確定。
第4條所有有線廣播線路均按Ⅲ級弱電流線路處理。
第5條在處理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問題時,仍應首先考慮電力線路對弱電線路的危害(危險和干擾)影響,此項影響的容許限度應符合“防止通信和信號設備遭受強電流設備危害影響保護規程”。
二、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的接近
第6條對地電壓不高於250伏的架空電力線路與線間額定電壓不高於360伏有線廣播線路的導線,在滿足下述各項條件下才允許同桿架設:
1、有線廣播線路最低導線至地面的距離、同一桿上的有線廣播線路間以及有線廣播線路導線間的距離,必須符合有線廣播線路安裝與修理的現行各項規定。
2、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必須敷設在有線廣播線路的導線上面;同時,由架空電力線路的最低導線至架在彎鉤上的有線廣播線路的最高導線之垂直距離,不論它們在電桿上排列形式如何,均不應小於1.5公尺。
當有線廣播線路的導線敷設在支撐架或橫擔上時,距敷設在同一側的架空電力線路最低導線的距離應不小於1.5公尺。
第7條1~10千伏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線間額定電壓高於360伏的有線廣播線路的導線,在滿足下述各項條件下才允許同桿架設:
1、架空電力線路的中性點必須絕緣或經大的有效電阻和感應性阻抗接地。
2、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必須敷設在有線廣播線路導線上面;同時,由架空電力線路的最低導線至有線廣播線路的最高導線之垂直距離,無論該線路是用彎鉤或支撐架架設,均不應小於1.2公尺(發生障礙時應考慮停電檢修)。
3、有線廣播線路導線的機械強度應按照電力工業部制訂的“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中關於檔距和氣象條件的規定來選擇。
4、當有線廣播線路的導線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發生接觸時,有線廣播線路的保護裝置必須保證立刻從兩端切斷有線廣播線路,並使其接地。
5、有線廣播線路從有線廣播電桿轉掛到電力線桿處及自架空電力線電桿轉換到有線廣播電桿處,都應裝有根據架空電力線工作電壓而計算的保護裝置和線路變壓器。
保護裝置和線路變壓器的位置,應裝設在上述兩轉換點處的有線廣播電桿上,從有線廣播電桿的基礎到架空線路最近一根導線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離,不得小於轉換點附近最高一根架空電力線電桿的高度。
轉換處有線廣播桿線的架設要求應符合電力工業部制訂的規程的規定。
(在1~10千伏線路上並同時掛有對地電壓不超過250伏的架空電力線電桿上架設有線廣播線路時,允許掛設有線廣播的饋電線,其使用電壓及線路架設要求應按本規程第六條處理,其保全裝置應符合本規程第七條之規定)。
6、由架空電力線路的分支電桿至裝有用戶變壓器的電桿之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第8條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下列弱電流線路允許同桿架設,並分別按有關規定辦理:
1、電力系統內具有特殊保護裝置的專用弱電流線路。
2、工作電壓不高於500伏的鐵路自動閉塞信號裝置線路。
3、敷設在自動閉塞裝置信號線路電桿上的電壓高於500伏的鐵路自動閉塞裝置的信號線路。
第9條與10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同桿架設的弱電流線路,在架空電力線路計畫檢修或事故臨時檢修時,按照使用單位協定,有線廣播線路所屬單位應遵照電業局的通知隨時切斷其弱電流線路,以保證安全檢修。弱電流線路所屬單位在未獲得電業局通知“檢修工作已完畢”之前,不得使用該弱電流線路。
登桿檢修弱電流線路時,須待架空電力線路完全停電後才可進行。
第10條當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時,兩種線路之間導線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於最高桿塔的高度。線上路密集或狹窄地段,架空電力線路導線與弱電流線路導線間的最小水平距離在最大風偏時,不得小於表2所列數值:
表2
-------------------|架空電力線路額定電壓|距離(公尺)||----------|------||1千伏以下 | 1 ||----------|------||1~20千伏 | 2 ||----------|------||35(44)千伏 | 3 ||----------|------||60~110千伏 | 4 ||----------|------||154千伏 | 5 ||----------|------||220千伏 | 6 |-------------------
如果線上路接近的地方沒有高大的建築物作禁止,且架空電力線路上又無避雷線時,則1~35千伏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弱電流線路的導線間之距離應增至4公尺。
第11條如果1千伏以上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共同架設在狹窄地段,當兩線路的導線接近為本規程第十條所述的最小水平距離時,除了鐵塔和鋼筋混凝土電桿以外,如為木直線桿,則應採取下列措施:
1、對架空電力線路的單柱直線電桿,每隔4~5檔,用拉線加固;П型直線電桿,則應採用X型或Z型斜撐加固,或採用拉線加固。
2、如弱電流線路倒桿可能使弱電流線路導線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相接觸時,應採用輔助撐桿或拉線加固弱電流線路的電桿。
第12條線上路轉角的地段採用針式絕緣子的架空電力線路和弱電流線路平行架設時,從轉角桿絕緣子脫落下來的導線與另一線路導線的距離不應小於本規程第十條所規定的最小距離。
如不能滿足這個要求時,架設在轉角外側的線路導線應採用雙固定。
三、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的交叉
第13條各級架空電力線路只能在電力線路檔距中與架空(或電纜)弱電流線路交叉。
第14條各級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交叉時,一般應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敷設於弱電流線路導線的上面。由交叉點至最近一根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的距離,應儘量地靠近架空電力線路的電桿,但不應小於7公尺(架設在城市內線路不受7公尺限制)。
第15條當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電纜線路交叉時,必須符合下述要求:
1、由弱電流電纜線路電桿的基礎至交叉的架空電力線路最近一根導線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離不應小於10公尺;
2、由弱電流地下電纜線路至架空電力線路最近一根電桿接地裝置的最小允許距離(如果電桿沒有接地裝置,則至最近一根電桿的主柱),當土壤電阻
5率在5×10 歐姆一公分以下時,不應小於25公尺;
5而在5×10 歐姆一公分以上時,不應小於50公尺。
如果弱電流線路使用鋼管隔離,其鋼管長度等於架空電力線路兩邊緣導線間的距離並在每側各加10公尺時,則上述距離可縮短到5公尺;
3、當選擇弱電流電纜線路的路經時,由電纜至架空電力線路最近一根電桿之距離應儘量地增大。
第16條如因受地形限制而有不得已的情況下,經徵得對方(已設線路的一方)的同意,允許弱電流線路交叉跨越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電力線路,並應遵照表3辦理。兩線導線允許的最小垂直距離,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垂度最小的情況下,不應小於本規程表5所列的數值(見本規程第19條)。
第17條對於架空電力線路與各級弱電流線路的交叉角度,不得小於表4所示數值。
第18條電壓在1千伏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當與弱電流線路交叉時,交叉檔距的過電壓保護,應按照電力工業部制訂的“過電壓保護導則”辦理。
第19條當架空電力線路導線的垂度最大時,其至被交叉的弱電流線路導線的垂直距離不應小於表5中所列數值。
表3
------------------------------| | 弱電流線路 | 弱電流線路導線 | || | 電桿類型 | |導線固||交叉角|-------|------------|定方式|| |16線|16線|冰厚在15 |冰厚在15| || |以下 |以上 |公厘以下時 |公厘以上時| ||---|---|---|------|-----|---|| | | |不小於10 | | || | | |平方公厘 |不小於25| ||90°| | |的青銅絞 |平方公厘 |雙橫擔||但不得|單桿 |H桿 |線不小於 |的青銅絞 |或雙彎||小於 | | |Φ4.0公厘|線或銅包 |螺腳 ||45°| | |的銅包鋼 |鋼絞線 | || | | |線 | | |------------------------------
表4
----------------|弱電流線路等級|交 叉 角 ||-------|------|| Ⅰ | 45° ||-------|------|| Ⅱ | 30° ||-------|------|| Ⅲ |不作具體規定|----------------
註:對於電力工業部系統通訊線路交叉角度不作規定。
表5
--------------------------| | 距 離(公尺) || 架空電力線路 |---------------||額 定 電 壓 |架空電力線路有|架空電力線路無|| |防雷保護裝置 |防雷保護裝置 ||--------|-------|-------||1千伏以下 | 1.25 | 1.25 ||--------|-------|-------||1~10千伏 | 2 | 4 ||--------|-------|-------||20千伏 | 3 | 5 ||--------|-------|-------||35~100千伏| 3 | 5 ||--------|-------|-------||154千伏 | 4 | 6 ||--------|-------|-------||220千伏 | 4 | 6 |--------------------------
除須符合表5所規定的距離外,對於使用懸垂絕緣子的架空電力線路,還應驗算在相鄰檔距內導線斷線時,其交叉檔中導線間的最小垂直距離不小於:
對電壓在1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電力線路…1.15公尺;
電壓在154千伏的架空電力線路…1.55公尺;
電壓在220千伏的架空電力線路…2.25公尺。
第20條架空電力線路與各級弱電流線路交叉時,為避免在交叉檔距中斷線,應採取下列措施:
1、市區內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市內弱電流線路交叉時,在交叉檔距內,若架空電力線路為多股銅線,可允許每根導線有一插接法接頭。
2、除本條第1項外,各級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和避雷線,以及各級弱電流線路的導線,在交叉檔中均不得有接頭(架空電力線路的斷股輔修管,不以導線接頭論)。
3、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和避雷線應為多股線。最小截面鋁線不得小於35平方公厘,其他金屬線16平方公厘。
4、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和避雷線的安全係數:
(1)在冰厚不大於10公厘或風速不大於35公尺/秒地區所有多股導線。在冰厚大於10公厘或風速大於35公尺/秒的地區的所有鋼心鋁線、截面在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銅線和鋁線,以及截面在35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鋼線(避雷線)其額定安全係數應採用2。
(2)在冰厚大於10公厘或風速大於35公尺/秒地區,截面小於120平方公厘的多股銅線和鋁線,以及截面小於35平方公厘的鋼線(避雷線)。其額定安全係數應採用2.5。
第21條電壓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導線截面為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銅線和鋼心鋁線,當與各級弱電流線路交叉時,允許在檔距內使用固定線夾的直線電桿。
電壓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導線截面為120平方公厘以下的銅線、鋼心鋁線、鋼線和鋁線,以及35千伏以下的任何截面的導線,當與載波和多通道迴路的Ⅰ、Ⅱ級弱電流線路,鐵道部所屬的信號閉塞線路或中心調度所的線路交叉時,應採用耐張電桿或帶有拉線的直線電桿(用木桿時應有鋼筋混凝土接腿)用帶有拉線的直線桿時應驗算相鄰檔距中導線斷線時的條件。
當上述架空電力線路與其他的各級弱電流線路交叉時,允許採用直線電桿(如用木桿應帶有鋼筋混凝土接腿)。
第22條2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交叉時,在交叉檔距內的電桿上,使用懸式絕緣子時,應為帶有固定線夾的單串絕緣子串,使用針式絕緣子時,應為雙固定。
第23條鐵路的半自動閉塞信號裝置的導線與架空電力線路在檔距中交叉時,鐵路半自動閉塞信號裝置的導線應敷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通信導線的下面,並應採用風雨絕緣線。
第24條凡弱電流線路與6千伏及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在檔距中交叉時,弱電流線路的導線應採用雙橫擔或雙彎螺腳。
交叉的弱電流線路的檔距應儘可能地縮小(不大於30~40公尺)。交叉檔的弱電流線路電桿,或直接與公路靠近的弱電流線路的電桿,必須用防護木防護。
第25條帶有絕緣層的低壓電力用戶線允許在弱電流線路的下面交叉,弱電流線路與低壓電力用戶線的最小垂直距離,不應小於0.6公尺。如根據具體情況,不能滿足時,可用瓷管隔離,弱電流線路的用戶線與低壓電力用戶線間的距離不論這些線路導線的排列形式如何,其相鄰近的兩根導線水平距離,不應小於0.6公尺。
第26條本規程的解釋權屬於批准的各部。
第27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現行規程與本規程牴觸者,均按本規程規定辦理。
第28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經各有關部門協商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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