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成本開支範圍

鐵路運輸成本開支範圍指按鐵道部規定應作為鐵路運輸企業運輸成本的具體開支項目及其內容。鐵道部於1986年11月6日以鐵財〔1986〕 1076號發布的《鐵路運輸成本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鐵路運輸企業辦理客貨運輸業務的下列開支,列入運輸成本範圍:(1)運營職工按部批萬換算噸公里工資含量包乾實施細則應得的工資和其他工資 (堵漏保收獎除外) ,技術改進和合理化建議獎,福利費。(2) 實際消耗的材料、配件、潤滑油、燃料、電力和低值易耗品的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成本開支範圍
  • 發布時間:1986年11月6日
(3)運營單位固定資產維修(中、小修) 、保養的費用和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設備、工具、備品、儀器、儀表等的補充、維修、保養的費用以及為配合客車擴編、貨車重載、發展組合列車需要按規定應在成本列支的一些費用。(4) 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費和大修理費。(5)按規定比例提取的工會經費和按規定比例掌握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6) 鐵路局所屬科研所經費和國家規定開支的新技術開發研究費、新產品試製費; 其中包括5萬元以下開發新技術的關鍵設備、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購置費。(7)流動資金貸款利息,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契約、契約公證費和簽證費,諮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以及按國家規定列入成本的排污費。(8)按規定支付的護橋護路費。(9)集中費 (不包括上交部發路局的獎金)。(10)按規定列入成本的損失性費用: 行車事故損失,客貨運事故損失,旅客及路外傷亡支出,機車臨修費,材料、燃料物資自然減量,經過批准的物資盈虧、報廢損失、壞帳損失、積壓物資削價損失、按規定支付的停工損失等。(11)其他按照國家規定與運輸生產有關的生產費和管理費。凡不屬於上述成本開支範圍的開支,都不得列入鐵路運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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