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櫃修理規則

《鐵路貨櫃修理規則》在1989.07.08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貨櫃修理規則
  • 頒布時間:1989年07月08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7月08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檔案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鐵路貨櫃是鐵路貨運的運載工具之一,在全國鐵路貨櫃辦理站間運用,無固定配屬保養單位。箱型有1噸、5噸、10噸、20英尺等。為保證貨櫃箱體經常處於良好狀態,必須抓好貨櫃的修理工作。為此,特制定本規則。
第2條 鐵路貨櫃的修理分為臨時和定期修理兩種。臨修是對日常損壞的貨櫃進行局部修理;定修是對到定修期的貨櫃進行全面修理。
1噸貨櫃定修周期第一次為4年,第二次為3年,使用期限9年;5噸貨櫃定修周期為4年,使用期限12年;10噸貨櫃定修周期第一次為5年,第二次為4年,使用期限12年。定修周期按製造或定修日期的次月起計算。
第3條 貨櫃修理要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各鐵路局要根據本規則負責組織修理單位編制修理工藝,完善質量檢驗制度,不斷實現修箱機械化,以達到提高修理質量的目的。
第4條 各鐵路局要建立健全各級貨櫃修理人員的責任制度,認真負責地處理修理中的問題,保證規則中各項要求的貫徹實施。
第5條 本規則修改解釋權屬鐵道部。
第二章 貨櫃修理的組織管理
第6條 貨櫃定修由鐵道部指定的修理工廠或專門的修理車間(以下稱工廠)承擔;臨修由鐵路局指定辦理站的裝卸部門或其他貨櫃修理單位承擔,並報鐵道部備案。各修理單位的貨櫃修理業務受主管鐵路局貨運處(或運輸處,下同)指導。
第7條 各貨櫃臨修單位,必須配備技術人員和設備場地,固定修理工組。各定修單位,須建立以主管工程師或技術室主任為主要成員的技術組,負責處理修理中的技術問題。
第8條 貨櫃修理工廠要根據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要求制定完整的貨櫃修理工藝,建立修理和檢驗制度,作好修理檢驗記錄。
第9條 貨櫃修理計畫,由鐵路局提出建議數字,於每年10月中旬上報鐵道部。鐵道部綜合平衡後下達鐵路局。鐵路局制定扣修箱計畫,保質、保量、均衡地完成修理任務。
第10條 為保證貨櫃修理質量,嚴格貨櫃進出站手續,各貨櫃辦理站,要固定貨運人員負責貨櫃的扣修和驗收。按本規則辦理扣修箱和修竣箱手續。嚴禁修理單位自行入貨場扣箱。
貨櫃修理的驗收按本規則附屬檔案《貨櫃修理驗收要求》辦理。
臨修由車站驗收,定修由鐵路局組織驗收。
第11條 貨櫃修理時間(即辦理送修手續到辦理修竣手續所用時間),臨修為2天,定修為7天。各修理單位要按規定時間完成。各修理單位所在地辦理站要嚴格掌握,實行記箱記時。因修理單位責任造成到期未交付驗收和因修理質量不合格需返修的貨櫃,所延長的天數,應核收貨櫃留置費。
第三章 貨櫃扣修
第12條 扣修貨運員對損壞箱要確定修理類別,需要臨修和定修的貨櫃,由貨運員在箱體正面貼上臨修黃色票和定修紅色票(見格式一、格式二)。對臨修箱,要在修理部位用色筆圈示。
定修箱必須按定修周期扣修,但可在定修期前1個月進行。未到定修期需定修的損壞箱,由鐵路局鑑定後送修。
第13條 送修的貨櫃必須由修理單位所在車站的貨運員填寫貨櫃修理通知單(集統—1)一式三聯,甲聯車站存查;乙、丙聯隨箱同行,作為出門憑證,並在貨櫃竣後交回車站。車站驗收後在乙聯上籤字蓋章,退回修理單位,作為清算憑證。丙聯留車站與甲聯合對後,按順號裝訂保存。修理單位和車站須填寫貨櫃修理登記簿(集統—3),以便核查修理箱數量。如有未到期定修的貨櫃,須在集統—1備註欄內註明責任者。
第14條 需回送他站修理的貨櫃,要根據貨櫃調度命令填寫“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並記明送修箱箱號;對未到期需定修的貨櫃,須附貨櫃破損記錄(集統—2),向指定車站回送,由到站貨運員按本規則第13條辦理入修手續。
第15條 貨櫃發生破損(插破口、撞破口、箱體箱門變形、箱門丟失),應在卸車或交接箱時,由貨運員按要求填寫集統—2。填寫和寄送方法如下:
1.屬於貨運責任的破損箱填寫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交車站或段財務(用作修理費支付依據),一份送鐵路局貨運處。
2.屬於裝卸責任的破損箱,在鐵路局管內時填寫一式三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責任站裝卸部門,一份送鐵路局貨運處;跨局時填寫一式四份,一份由本站存查,一份送鐵路局貨運處,一份送責任站裝卸部門,一份送責任局貨運處。
3.屬於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責任造成的破損箱,填寫一式三份,一份車站存查,一份交鐵路局貨運處,一份送責任者。
4.發現站地區無修理工廠,需回送其它站修理時,應比上述規定增填一份,隨“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送到站。
第四章 技術要求
第16條 貨櫃修理時,要詳細檢查箱體各部門和零配件的技術狀態,對腐蝕、破洞、變形、油漆脫落及各配件損壞等,按本規則的要求修理。
第17條 修理箱焊接前要除污垢及腐銹,焊接後清除焊渣。焊縫及其它結構和部位不能有裂縫、破洞。定修箱須進行表面拋丸處理和整形,保證箱體表面修理質量。
箱體內外表面須按要求塗防鏽漆及面漆,按規定塗打各類標記,各類標記須清晰。
第18條 修理所更換的各配件和使用的材料,其材質、強度不得低於原材料(包括各種補板)。
第19條 除立柱、梁彎曲嚴重,冷加工達不到矯正目的時,可採用650℃溫度以下熱加工外,其它部位的整修均採用冷加工法。
第20條 1噸、5噸、10噸貨櫃臨修範圍。
1.箱門出現下列故障時,需進行修理或更換零配件:
(1)箱門變形,關閉不嚴不能防雨時,須修理。
(2)門折頁裝置變形、損壞。
(3)門鎖裝置失靈。鎖桿、鎖座、鎖舌、把手、把手座等配件損壞。各配件丟失須補裝。
(4)門板局部破損,須整平後焊接或挖補焊接。
(5)5噸、10噸箱門壓鐵變形。
(6)5噸、10噸箱門楣上封板變形、割口。
(7)橡膠條脫落,損壞。
2.箱側板、壁板、頂板、底板焊縫開焊,須割除原焊波重焊。局部破裂、破口、腐洞須整平除銹後焊接或被板焊接。洞口直徑超過20毫米時必須補板,補板要蓋過破損邊緣40毫米以上。
3.其它部位:
(1)1噸箱吊環、吊環座損壞,須更換。
(2)5噸、10噸箱掛鈎鏈、掛鈎座損壞,須整修。
4.在修理上述項目時,須同時完成箱體表面下列各項:
(1)焊接處要除銹、除焊渣後,再塗防鏽漆和相同顏色面漆。
(2)油漆局部脫落,須局部除銹,再塗防鏽漆和相同顏色面漆。
(3)保持原箱所有標記。標記模糊不清時,須按原標記塗打。
(4)清除箱體表面任何貼上物。
第21條 貨櫃定修,應對箱體、箱門、開閉裝置等進行全面檢查。對整體焊接部件除需更換者外,不作分體檢修。對各部門的修理,要達到原使用要求。
1.箱立柱、邊梁、端梁、門楣
(1)立柱、邊梁、端梁任意橫斷面位置出現局部彎曲、凹陷深度大於10毫米時,須進行整修。
(2)5噸、10噸箱立柱、邊梁離箱頂、箱底角配件內邊200毫米內出現的彎曲、凹陷深度大於5毫米時,須整修。
(3)當損壞部位不易修復時,應切除損傷部分,以對接方式焊以相應尺寸的填補板。填補板沿立柱或梁長度方向的最小尺寸:1噸箱應為100毫米,5噸、10噸箱應為其長的5%(圖一)。邊緣應離其斷面角位置20毫米(圖二)。如需截換時,除需採用相同型鋼對接填補外,須在焊縫處再加補強板,並要使同一立柱或樑上相同角位置的相鄰填補板的間距大於100毫米(圖一),不同角位置的不能在同一橫斷面處重疊或交叉。當損壞部位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或填補板一端距角配件不足200毫米時,填補板應延長至角配件並與角配件直接焊接。
(4)立柱、邊梁、端梁、門楣出現嚴重彎曲,最深處超過50毫米,長度超過其全長的1/3,其相鄰立柱或梁無損傷時,應進行更換。
(5)因腐蝕或損傷需截換立柱或梁全長的25%以上,或填補板合計超過其全長的30%者,應進行更換。
(6)立柱與樑上所出現的裂紋、破洞,應進行焊修,腐蝕深度超過1毫米時,應根據第21條第1款第(3)項和第(5)項修理。
(7)立柱和各梁每根需加填補板超過3塊者,須更換。
(8)5噸、10噸箱角配件出現裂紋時,不得焊修,須更換。
(9)所需更換的各結構件,要按原設計製作。
2.箱門
(1)門板任何部位出現的凹陷、拱曲和箱門的彎曲,超過原狀10毫米時,須矯正。
(2)箱門上出現的穿孔、刺破,須整平後焊接。損壞口長度超過門板寬度的50%,或需補板時,須更換單個箱門。
(3)箱門開、閉困難或由於箱門變形而影響水密性,須矯正。
(4)箱門邊緣出現裂縫時,須矯正損傷部位後加以焊修。
(5)箱門鎖桿出現彎曲、扭曲變形,鎖舌、鎖座出現失靈或損壞,須整修或更換,丟失需補裝。
(6)箱門把手、把座、卡板、托板損壞或丟失時,須更換或補裝。
(7)1噸箱折頁、折頁座出現失靈,須更換。5噸、10噸箱門折頁、軸承座出現裂紋或損壞,須更換。
(8)5噸、10噸箱門掛鈎鏈、掛鈎座損壞或丟失,須更換或補裝。
(9)全部更換箱門密封橡膠條。
3.箱頂
(1)箱頂凹陷或變形,須整修。上拱度應達到:1噸箱5~10毫米,5噸箱6~12毫米,10噸箱6~12毫米,但不得高於角配件上平面。
(2)頂板出現裂縫、腐洞時,須重新更換頂板。頂板不能拼接和挖補。
(3)頂加強梁向下彎曲或與頂板聯結處開焊,須整修或補焊。
(4)頂加強梁出現裂縫、割傷等損壞,須焊修。
(5)1噸箱吊環、吊環座出現裂紋、斷裂、變形,腐蝕、磨損深度大於1毫米時,須更換,丟失需補裝。
4.箱側板、壁板
(1)側、壁板的任何部位產生局部變形,深度大於原位置10毫米時,須整形恢復原狀。局部每300毫米×300毫米麵積內,不平度不得大於5毫米。
(2)側、壁板任何部位的穿孔及割口,須整平後焊修。
(3)箱體側、壁板腐爛部位需切除後,用搭接形式焊以相應尺寸的搭補板。搭補板邊緣要蓋過切口40毫米以上。焊縫要與立柱垂直或平行。
(4)側、壁板的腐洞、穿孔和割口合計超過其面積的30%,或在同一截面厚度上鏽蝕深度大於0.5毫米、面積超過其20%者,須更換。
5.箱底
(1)1噸箱枕梁在同一截面的厚度上,鏽蝕深度大於1毫米時,須更換。
(2)地板腐蝕深度大於1毫米,面積超過20%時,須更換。
(3)地板發生腐洞,需切除腐蝕部分,以對接形式焊以相應尺寸的填補板。
(4)底梁、叉槽上任何位置出現的彎曲、凹陷,深度大於20毫米時,須矯正。
(5)當損壞部位不易修復時,應切除損傷部分,以對接方式焊以相應尺寸填補板。參照第21條第1款第(3)項。
(6)底架各梁及叉槽上出現的任何裂縫、割口,須焊修。
(7)底架各梁及叉槽在同一截面的腐蝕深度超過1毫米,或腐蝕深度超過0.5毫米、並沿其長度方向超過40%者,須更換。
6.箱體表面處理
(1)箱體外表面須經拋丸除漆除銹。拋丸後箱體表面須呈近銀白金屬色澤。允許表面有點狀輕度的氧化皮及鐵鏽殘痕。
(2)箱體內表面須人工剷除氧化皮、鐵鏽,清除污物,清除焊渣及飛濺物,使箱體內表面呈淡淡的光澤,允許表面有點狀輕度的氧化皮及鐵鏽殘痕。
(3)箱體內外表面的死角,須人工除漆除銹。
7.貨櫃標記及油漆
(1)1噸、5噸、10噸貨櫃均有箱主代號、箱號、總重、自重、容積、製造廠、製造日期等共同標記。
(2)上述各種標記均須重塗。其規格、位置應符合原設計規定。
(3)定修廠要將廠名、修竣年、月塗打在製造廠、製造年月下面,字跡按照製造廠、製造日期的字型規格。
曾定修過的貨櫃,在原定修廠、修竣日期的位置處塗打新定修廠名和修竣日期。
(4)定修箱箱體須按原設計要求塗漆。內外表面塗刷橘紅色防鏽底漆;外表面再塗綠漆兩遍;底部須塗刷瀝青磁漆。標記顏色為白色。油漆膜厚度須達到:外表面100微米,內表面50微米。
8.水密要求
每一個定修完畢的貨櫃,須在專用設備上進行水密試驗,在保證1公斤力/平方厘米水壓下,對箱體各部位垂直噴射,保持5分鐘,以不滲水為合格。
第22條 定修後的貨櫃,在正常運用情況下,應保證下列使用期限:
1.箱體各梁、立柱應保證一個定修期。
2.在一個定修周期內,箱門開關靈活;橡膠條密封嚴緊,不漏水;鎖桿、鎖座、門把手等配件焊接、安裝牢靠;箱頂板、側板、壁板及焊縫不漏雨;表面油漆基本不脫落;底架各部位牢固可靠。
3.貨櫃各部位應保修半年,在修竣後半年內因修理質量原因造成貨運等事故,應由修理單位負責。
第23條 凡因運用中衝撞、裝卸砸撞及使用中操作不良等原因導致的損壞,均不屬於質量保證範圍。
第五章 貨櫃的報廢
第24條 貨櫃報廢,必須以愛護國家資產、厲行節約為原則。凡危及運輸、人身安全而又無法修復的貨櫃,必須報廢。
第25條 貨櫃報廢條件:
1.需同時更換兩根立柱者。
2.需同時更換一根立柱和聯結同一角件的另一根梁者。
3.需同時更換一端梁和邊梁者。
4.因腐蝕或事故造成底架破損嚴重,無修復價值者(如需更換底架各梁達50%以上時)。
5.需更換一根立柱或一根梁,同時需更換全部側板或壁板的50%者。
6.需同時在三根以上的立柱或梁(邊梁、端梁及底架各梁)上加填補板,又需更換一個箱門或全部側板、壁板的40%者。
7.5噸、10噸貨櫃需同時更換兩個角配件和更換一根立柱或一根梁者。
8.底板、側板或壁板腐蝕、破損,需同時更換40%者。
第26條 對已到使用年限的貨櫃和報廢的貨櫃的處理。
1.對已到使用年限的貨櫃應進行全面檢查,逐箱鑑定:對符合報廢條件的,要申請報廢;對可以繼續使用的,應報鐵道部認可後入廠定修。
2.報廢的貨櫃應解體拆除,廢料可以變賣。固定資產清理後的變價收入應逐級上交鐵道部。拆除的貨櫃須按箱號上報鐵道部。
3.對到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貨櫃,定修後在原定修日期處塗打使用到期,使用到期的年月從定修修竣日期的次月算起,1噸箱加18個月,5噸箱加24個月(如:1噸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4月;5噸箱定修日期1989年10月,使用到期1991年10月)。
4.對標有使用到期字樣的貨櫃,當到使用期限時不再鑑定,應立即報廢。
第27條 貨櫃報廢必須由鐵路局根據“貨櫃報廢條件”組織鑑定。填寫貨櫃報廢鑑定表(集統-4),於每年6月和11月下旬報鐵道部審批。已批准報廢的貨櫃,應及時按鐵道部調度命令回送指定地點拆除,不得長期堆存在貨場內;未經鐵道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貨櫃修理材料和費用
第28條 貨櫃修理用料列入各鐵路局和部屬工廠的修理用料計畫內,由各修理單位按維修項目向主管單位申請。
第29條 貨櫃修理費用的列支。
1.正常5噸、10噸箱的定修費在大修費列支;1噸箱的定修費和1噸、5噸、10噸箱的臨修費,按各鐵路局貨櫃日均保有量的比例分配,列入各鐵路局的運輸成本。
2.屬於裝卸責任的損壞箱修理費在裝卸成本中列支。
3.屬於貨運責任的損壞箱修理費在非生產支出其他損失項下列支。
4.由收、發貨人及代理人責任的損壞箱修理費和由此產生的其它費用由責任者支付。
第30條 貨櫃修理費用的結算。
1.正常臨、定修箱修理費結算依據。
修理單位憑驗收單位簽字、蓋章的集統—1向鐵路局貨運處申報;鐵路局財務處憑貨運處填寫的貨櫃修竣箱報告和通知書(集統—5)給予結算。
2.正常臨、定修箱修理費結算手續及時間
修理單位在每季度後5日內將上季度集統—1(乙聯)報送鐵路局貨運處。
鐵路局貨運處根據修理單位報送的集統—1於7天內審核、匯總後填寫集統—5一式三份,一份存查,一份送鐵路局財務處,一份報鐵道部運輸局。鐵道部運輸局每季度匯總各鐵路局定修、臨修費支出並按各鐵路局貨櫃保有量分攤各局應負擔金額後,交財務局向各鐵路局財務處轉賬結算。
3.非正常臨、定修箱修理費結算依據
修理單位憑驗收單位簽字蓋章的集統—1向鐵路局貨運處申報,鐵路局財務處憑貨運處填寫的集統—5(附車站上報的集統—2)給予清算。
4.非正常臨、定修箱修理費結算手續及時間
除按正常臨、定修箱修理費結算手續及時間申報遞送外,需附集統—2,鐵路局財務處應在給修理單位清算後,根據集統—2與發生站或發生局財務處清算。發生站應及時收回修理費上交鐵路局財務處。
第31條 貨櫃修理費標準按鐵道部檔案規定。收、發貨人責任產生的貨櫃修理費,按實際發生的貨櫃修理費核收。
第32條 貨櫃修理單位要健全材料、工時定額制度,積累貨櫃修理的有關資料,為最佳化管理,降低成本,分析、修訂維修規則作好基礎工作。
(附屬檔案、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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