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4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04〕15號批轉陝西省經貿委《鐵路系統在陝醫教單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則;移交範圍、有關問題的處理、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交接時間和要求5部分。
按《意見》規定,移交普教學校31所,專業學校4所,幼教園所16所,職工醫院8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系統在陝醫教單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陝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陝政發〔2004〕15號
- 印發時間:2004年4月14日
檔案通知,意見,附屬檔案,
檔案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批轉省經貿委關於鐵路系統在陝醫教單位移交地方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
陝政發〔2004〕15號
西安、寶雞、鹹陽、渭南、漢中、安康市人民政府,西安、安 康鐵路分局,省政府各有關部門:
省經貿委《鐵路系統在陝醫教單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轉發,請遵照執行。在移交工作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省鐵路系統在 陝醫教單位移交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反映。
陝西省人民政府
2004年4月14日
意見
鐵路系統在陝醫教單位移交地方管理的實施意見
陝西省經貿委
國有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加 快國有企業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大舉措。根據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六部委《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 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有關問題的意見》(國經貿企改〔2002〕267號)精神,按照陝西省經貿委 、財政廳等六部門《關於分離國有企業辦社會職能的實施意見》(陝經貿發〔2003〕242號)有關規定和鐵道部《關於推進鐵路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做好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鐵辦 〔2003〕117號)要求,以及《鄭州鐵路局在陝境內醫教單位交接協定》所確定的原則,現 就鐵路系統在陝醫教單位移交地方管理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則
(一)講政治,顧大局的原則。做到平穩啟動、穩健操作,確保國家資產和職工合法利益不 受損失,確保鐵路運輸準點暢通、正常運行。
(二)有利於國有企業改革、有利於醫教事業發展、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尊重鐵路系統 醫教單位的歷史,尊重陝西省的發展現狀。
(三)相互協商、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原則。路地雙方要按照《教育法》和《職教法》等 規定,積極做好學校、醫院、幼教園所的移交工作,保證移交工作的圓滿完成。
(四)屬地移交的原則。鐵路醫教單位按現狀整建制由所在地設區市政府負責接收。
二、移交範圍
鄭州鐵路局在陝普教學校、專業學校、幼教園所和醫院。(詳見附屬檔案)
(一)普教學校31所,其中:中學14所,國小17所。
(二)專業學校4所。
(三)幼教園所16所。
(四)職工醫院8所,其中三級甲等醫院1所,二級甲等醫院6所,二級乙等醫院1所。
三、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資產移交。
1、將鄭州鐵路局在陝西區域內普教學校、專業學校、幼教園所、醫院的全部資產(不含衛 生所、保健站使用的土地和房產),全部無償劃轉地方。
2、移交後,如鐵路沿線站點確需設立保健站、衛生所,其工作場所由鐵路無償提供。
3、被移交醫教單位的債權、債務在移交前由鐵路部門負責核實處理,不良資產由各主管鐵 路分局商接收市政府按有關政策規定處置。
4、被移交單位的在建工程,由主管鐵路分局繼續負責建設,保證計畫資金的投入和建築質 量,竣工驗收後再全部移交。
5、醫教單位移交後,地方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保持醫教隊伍相對穩定,確保醫療和 教學資源不流失。
6、鐵路醫教單位與鐵路部門有租賃(借用)行為的,經雙方協商,完善有關條款,規範合 同雙方權利、義務。沒有契約的如需繼續使用,應在移交前補簽契約。
(二)人員移交。
1、鐵路醫教單位的人員編制是在符合鐵路醫教服務特點及國家相關政策下形成的,移交過 程中應尊重其歷史和現狀,當地政府按2003年7月31日在冊人數整體接收,除在醫教系統內 調整外,凡在移交基準日以後調入的非本系統人員一律不予接收。
2、鐵路醫教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原則上隨同醫教單位一併移交。
3、移交單位委託培養人員及已納入當年計畫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復轉軍人隨所在移交單 位一併移交。
4、分局普教委人員,凡有教師職稱或教師任職資格的,根據自願的原則,可先歸隊,隨相 關學校一併移交,其餘人員由鐵路系統自行消化。
(三)人員待遇。
1、地方政府應將醫教單位列入事業單位序列,享受事業單位有關政策和待遇。
2、接收方認可鐵路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醫教人員評定的專業技術職務和任職資格,按現 狀核實接收。對特殊問題,視其情況,妥善處理。
3、鐵路部門對移交單位的補貼,接收市和有關單位應專款專用,確保醫教單位和職工的利 益不受損失。
4、移交單位在職人員執行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福利待遇,參照同級、同類人員 工資標準進行套改。套改後的標準低於原工資標準的,職工個人繼續保持原發工資水平,超 出部分在以後調資中沖抵。各移交單位超過套改後工資標準的部分,由鐵路部門負擔3年, 一次性支付。如套改後的標準高於原標準的,執行新標準。
5、離退休待遇按當地事業單位有關政策執行,移交前離退休人員執行的離退休金標準低於 移交後按當地事業單位離退休金標準的,執行新標準,差額部分鐵路部門一次補貼3年;高 於當地事業單位離退休金標準的按原標準計發。移交後離退休的人員,執行事業單位的退休 制度。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由省級社會保險機構按有關規定管理。
6、鐵路內部現行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在移交完成的次月,終止與鐵路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關係,由鐵路部門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金額。補充醫療保險和家屬醫療保險繼續享受到移 交當年年底。
7、普教學校移交後,轄區內的鐵路職工子女享受地方同等的入學和擇校待遇。
(四)經費補貼。
1、鐵路部門對普教學校的補貼,以2003年經費為基數,給予3年補貼,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對地處偏遠山區的普教學校可以適當放寬到5年,每年遞減20%。過渡期結 束後,由地方財政負擔。
2、幼教園所原則上不予補貼,但對個別自負盈虧確有困難的,可按企業上年負擔的經費差 額由鐵路部門給予一次性補貼。
3、對確有困難的醫院,可按醫院上年經費差額由鐵路部門給予一次性補貼。
4、西安鐵路運輸學校、西安鐵路人民警察學校的經費,屬事業性開支,移交後,原由鐵道 部下撥學校的事業費,由鐵道部商財政部撥付接收市財政。
西安鐵路職工大學和寶雞鐵路司機學校,比照普教學校的補貼辦法辦理。
5、經雙方確認的鐵路醫教單位超編人員,由鐵路部門給予一次性補貼。
6、省、市財政在劃轉學校教育事業費時,應增加相關市、區財政預算。核減或返還其上交 的教育費附加。
(五)交接方式。
1、由西安鐵路分局代表鄭州鐵路局、省經貿委代表陝西省人民政府簽署框架性交接協定。
2、在省鐵路醫教單位移交工作協調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由主管鐵路分局與相關市協商簽署 正式交接協定,辦理資產、人員等劃轉手續。
3、醫教單位移交地方後,如具備改制條件,在自願的基礎上,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支持 其進行改制,促進企業發展,減輕地方財政負擔。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對地處偏遠山區的醫教單位職工的通勤票由鐵路部門研究制定辦法,延續使用。
2、安康分局在四川萬源縣區域內的一所學校,由安康鐵路分局與有關市政府具體協商辦理 。
四、移交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陝西省鐵路醫教單位移交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洪峰副省長任組長,司南、宋昌斌副秘書 長任副組長,省經貿委、財政廳、人事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編委、教育廳、衛生廳 、公安廳及西安鐵路分局、安康鐵路分局和相關市一名負責同志為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對移 交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經貿委,負責承辦具體工作,西安、安康 鐵路分局和相關市要指定專人負責並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移交工作的推進和落實。
五、交接時間和要求
(一)移交的總體工作原則上在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按照以上時間進度,對移交的醫教單位進行審計,核實人員、資產、經費,簽訂移交 協定,辦理交接手續。
附屬檔案
鄭州鐵路局在陝普教學校、專業學校、幼教園所和醫院移交單位名單
1、普教學校名單
西安地區:西安鐵一中、西安鐵三中、西安鐵四中(含西鐵四中附小)、西安鐵五中(含西 鐵五中附小)、西鐵職專(原西鐵二中)、臨潼鐵中、西安鐵一小、西安鐵二小、西安鐵三 小、西安鐵五小、西安鐵六小、西安鐵七小、西安鐵八小(含梅家坪教學區)、臨潼鐵小( 含新豐鎮教學區)、閻良鐵小。
鹹陽地區:鹹陽鐵中(含鹹中一附小、鹹中二附小)。
寶雞地區:寶雞鐵一中(含蔡家坡教學區)、寶雞鐵二中、寶雞鐵一小、寶雞鐵二小、寶雞 鐵三小、寶雞鐵四小(含虢鎮教學區)。
渭南地區:渭南鐵中、渭南鐵小(含華山教學區)。
漢中地區:略陽鐵中、略陽鐵小、勉西子校(含勉中、勉小、漢小)。
安康地區:安鐵一中(含安鐵三小)、安鐵二中、安康鐵一小、安康鐵二小。
2、專業學校名單
西安地區:西安鐵路運輸學校、西安鐵路運輸職工大學、西安鐵路人民警察學校。
寶雞地區:寶雞鐵路司機學校。
3、幼教園所名單
西安地區:西安南郊第一幼稚園、西安南郊第二幼稚園、新豐鎮福利區幼稚園、西七路幼兒 園、大明宮小區幼稚園、萬壽小區幼稚園、華清村幼稚園、西安地區幼稚園。
寶雞地區:馬營幼稚園、陳倉幼稚園。
南地區:韓城幼稚園、華山幼稚園。
漢中地區:略陽幼稚園、勉西幼稚園。
安康地區:安康西站幼稚園、安康東站幼稚園。
4、醫院系統單位名單
西安地區:西安鐵路中心醫院、西安鐵路醫院(下轄8個衛生所、33個保健站)、閻良鐵路 醫院(下轄4個衛生所、11個保健站)、臨潼鐵路醫院(下轄5個衛生所、19個保健站)。
寶雞地區:寶雞鐵路醫院(下轄8個衛生所、23個保健站)。
漢中地區:略陽鐵路醫院(下轄2個衛生所、12個保健站)、漢中鐵路醫院(下轄1個衛生所 )。
安康地區:安康鐵路中心醫院(下轄5個衛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