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施工企業動用歷年百含結餘實施辦法

《鐵路施工企業動用歷年百含結餘實施辦法》在2000.04.02由鐵道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施工企業動用歷年百含結餘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4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0年04月02日
  • 頒布單位:鐵道部
第一條 為推進鐵路施工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規範鐵路施工企業動用歷年百含工資結餘的財務行為,根據財政部《關於鐵路施工企業動用歷年百含結餘處理意見的函》(財基字〔1999〕891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施工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有利於理順企業產權關係,改善資產負債結構,實現政企分開,提高管理水平。動用歷年累計百含工資結餘,組建職工持股會是形成另一投資主體,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職工改革積極性,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步伐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凡是實行“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幹辦法”並經批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鐵路施工企業,允許動用歷年百含工資結餘。批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許可權按鐵道部《關於積極穩妥地推進鐵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指導意見》(鐵政法〔1999〕52號)執行。
第四條 歷年百含包乾結餘是指1997年底前形成的應付含量工資餘額;此後形成的百含包乾結餘作為應付工資。
第五條 動用歷年百含工資結餘必須正確處理好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保證同股同權同利,並遵循以下原則:
1.優先留足企業一年的工資總額,用於以豐補歉;
2.將歷年百元產值工資含量包乾結餘總額的三分之一轉作國家資本金;
3.剩餘部分由企業以職工持股會形式轉作職工集體股權;同時,企業職工以現金或銀行存款按1:1比例配股。
第六條 企業將歷年百含工資結餘總額的三分之一轉作國家資本金,增加國家實收資本。
第七條 職工持股會是改制企業的一個投資主體,應依法按規定辦理工商註冊登記,負責集體股及其配股資金的權益以及股息收入分配等工作。
第八條 企業將百含工資包乾結餘資金建立職工持股會,其前提是不能影響國有股絕對控股地位,還有剩餘部分留作應付工資。
第九條 企業按規定將歷年百含工資包乾結餘建立職工持股會,屬於集體股權。職工持股會不能用集體股權進行擔保、抵押、轉讓或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條 企業職工配股的資金,屬於個人所有,享受股東權益;配股資金可以一次或分次到位;分次到位的,第一次出資不得低於30%,最後一次出資應當在職工同意配股之日起二年內交清。職工配股資金與收益分配權掛鈎,收益分配量化到個人。
第十一條 動用歷年百含工資結餘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工程、建築總公司及其工程局,鐵路局(含通號總公司)所屬工程公司,應將經過上級批准的動用歷年百含工資結餘方案報部財務司備案;並在年終由中介機構審計後,在財務報告中披露實際操作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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