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鐵路
- 簽訂日期:2002年07月01日
- 條約種類:其他
亞塞拜然共和國、白俄羅斯共和國、保加利亞共和國、匈牙利共和國、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喬治亞、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拉脫維亞共和國、立陶宛共和國、摩爾多瓦共和國、蒙古國、波蘭共和國、俄羅斯聯邦、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烏克蘭、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共和國擁有各自政府授權的主管鐵路運輸的權力執行機關或國家鐵路中央機關(下稱締約各方),
認識到發展國際鐵路聯運的重要性,
強調有必要建立歐亞地區統一的鐵路運輸空間,
為促進洲際鐵路通道競爭能力的提高,
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總則
1.締約各方在鐵路合作組織範圍內根據本鐵組章程(下稱章程)繼續活動。
2.鐵組是鐵路合作組織名稱的正式縮寫。
3.鐵路合作組織為國際組織,根據本章程開展活動。
4.鐵組是國際法主體,並享有開展自身活動所需的權能。
5.鐵組及其代表在鐵組成員國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第二條活動方向
鐵組活動的基本方向是:
1)首先在歐亞聯運中發展和完善國際鐵路運送,包括多式聯運;
2)建立國際鐵路運送方面協商一致的運輸政策,制定鐵路運輸活動戰略和鐵組活動戰略;
3)完善國際運輸法,掌管國際旅客聯運協定(國際客協)、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國際貨協)及有關國際鐵路運送的其他法律檔案的事務;
4)就有關鐵路運輸業經濟、信息、科技和生態方面的問題進行合作;
5)制定措施,提高鐵路同其他運輸方式的競爭能力;
6)在鐵路運營方面及就有關進一步發展國際鐵路運送的技術問題進行合作;
7)同從事鐵路運輸(包括多式聯運)問題的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根據鐵組領導機關決議可能產生的其他活動方向。第三條成員資格
1.鐵組成員是擁有各自政府授權的主管鐵路運輸的權力執行機關或鐵路中央機關。鐵組成員可以指定某一個機關在鐵組作為其代表。
2.觀察員和加入企業可以參加鐵組工作,其權利和義務通過協定確定。
3.鐵組部長會議(下稱部長會議)根據鐵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推薦並參考鐵組鐵路總局長(負責代表)會議(下稱總局長會議)的建議賦予觀察員地位。
4.總局長會議根據委員會的推薦賦予加入企業地位。
5.委員會按照部長會議的委託簽署關於觀察員地位的協定,按照總局長會議的委託簽署關於加入企業地位的協定。第四條領導機關
1.部長會議是鐵組最高領導機關。
2.總局長會議是鐵路(鐵路企業)一級的領導機關。
3.部長會議審查屬於鐵組活動方向的問題,首先是本章程第二條第1、2、3、4、7各項問題,以及下列問題,並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就這些問題通過決議:
鐵組工作報告;
委員會預算和定員表;
鐵組監察小組(下稱監察小組)報告;
接收鐵組新成員,賦予觀察員地位;
修改和補充鐵組章程。
4.部長會議成員在其各自國家本國法令所賦予的許可權內執行部長會議通過的決議。關於超出其許可權問題的決議,需經有關政府核准。
5.部長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6.總局長會議根據本章程第二條第4、5、6、7各項,就鐵路(鐵路企業)許可權內屬於鐵組活動方向的問題,以及賦予加入企業地位問題開展工作並通過決議。
7.總局長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總局長會議可以授權鐵組專門委員會、常設工作組和委員會獨立解決屬於總局長會議許可權範圍的某些問題。
8.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在各自活動範圍內通過下列決議:
工作機關及其它機關的設立和數量,確定其機構、工作綱要、任務、活動期限及辦事細則;
委員會領導的任命、專門委員會主席和專家及鐵組常設工作組專家席位在鐵組成員間的分配,以及涉及鐵組活動的其他方面的決議。
9.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確定各自的議事規則,以及屬於其許可權的鐵組所有機關範圍內通過決議的辦法,其中包括鐵組部長會議成員和鐵組鐵路總局長(負責代表)會議成員授權代表會議議事規則。第五條執行機關
1.委員會是鐵組的執行機關。
2.委員會在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休會期間根據鐵組委員會辦事細則保證鐵組的活動。
3.委員會履行本章程的存放職能,如鐵組範圍內締結的其它協約和協定未作其他規定,也履行存放這些檔案的職能。
4.鐵組每一成員應向委員會委派一名自己的代表。
5.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核准鐵組委員會辦事細則。第六條工作機關
工作機關是:
專門委員會;
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共同工作組;
工作組;
鐵組成員代表會議;
根據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決議設立的其他機關。第七條表決
1.鐵組每一成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2.在部長會議一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部長會議成員一致通過。關於就未繳納會費問題採取制裁的決議,在未繳納會費的鐵組成員不參加表決的情況下通過。
3.在總局長會議一級,決議按出席會議的總局長會議成員三分之二票通過,但下列問題除外:
由鐵組範圍內締結的協定和協約產生的財務問題(如這些協定和協約中對這種通過決議的辦法有規定);
修改和補充章程;
會費分攤;
委員會預算;
接收鐵組新成員,
關於上述問題的決議,應一致通過。
4.在審查與鐵組國際協定和協約有關的問題時,這些協定和協約各方享有通過決議的權力。
5.本條第4項所載協定和協約中規定的決議通過辦法應符合有關規定中所載的鐵組各機關決議通過辦法。第八條財務問題
1.鐵組活動由鐵組成員撥款。
2.委員會預算按一個年度編制,並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核准,上一個預算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由部長會議核准。
3.鐵組成員有義務每年分以下兩部分繳納年度會費:上一個預算年度11月30日前繳納30%,預算年度3月31日前繳納70%。
4.會費的數額和分攤辦法每年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確定。
5.在未及時繳納年度會費的情況下,可採取下列制裁:
從預算年度7月1日起加算6%的年利;
取消鐵組債務成員擁有的鐵組公用乘車證和一次性免費乘車證的使用權;
取消鐵組債務成員在鐵組各機關的表決權;
取消鐵組債務成員在委員會駐有自方代表的權力,只有在償清債務之後方可恢復其駐會代表的工作。
關於採取制裁的決議,在每一具體情況下由部長會議通過。
6.委員會的經費支配人是委員會主席,主席不在時是委員會一位副主席。
7.鐵組領導機關可為按鐵組有關成員商定的辦法開展某些工作設立財務基金。第九條鐵組監察小組
1.為了監督委員會正確使用資金,設立監察小組,其成員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指定的鐵組三個成員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監察小組在自己的活動中遵循部長會議核准的“鐵組監察小組工作辦法”。
2.監察小組對委員會的財務活動進行憑證稽核,每年不少於一次。監察小組主席將稽核結果通報委員會主席,並報告部長會議。第十條委員會所在地
委員會設在鐵組某一成員國。
委員會所在地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每五年確定一次。
鐵組與委員會所在地國家間的法律關係由根據部長會議決議簽署的協定確定。第十一條接收新成員和終止鐵組成員資格的辦法
1.部長會議根據申請和委員會的推薦,並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接收鐵組成員。
2.關於退出鐵組的申請,應於日曆年度終了前六個月寄送委員會主席。在這種情況下,成員資格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即行終止。
3.經書面協商鐵組所有成員同意後,鐵組可接納新成員,但條件是自委員會寄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沒有一個鐵組成員對鐵組接收新成員提出反對意見。第十二條語文
1.鐵組工作語文是中文和俄文。
2.鐵組每一成員有權使用其他語文。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保證譯成任何一種工作語文。
3.在國際交往中可以使用英文和德文。第十三條附則
1.根據本章程第四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按照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作出的決議,可對本章程進行修改和補充。
2.本章程用中文和俄文寫成。這些語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條文上解釋發生分歧時,以俄文文本為準。第十四條本章程生效
自1957年起施行的本章程連同在整個有效期內按規定程式核准並列入的截至2002年6月14日的所有修改補充事項,自2002年7月1日起一併生效。
認識到發展國際鐵路聯運的重要性,
強調有必要建立歐亞地區統一的鐵路運輸空間,
為促進洲際鐵路通道競爭能力的提高,
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總則
1.締約各方在鐵路合作組織範圍內根據本鐵組章程(下稱章程)繼續活動。
2.鐵組是鐵路合作組織名稱的正式縮寫。
3.鐵路合作組織為國際組織,根據本章程開展活動。
4.鐵組是國際法主體,並享有開展自身活動所需的權能。
5.鐵組及其代表在鐵組成員國享有特權和豁免權。第二條活動方向
鐵組活動的基本方向是:
1)首先在歐亞聯運中發展和完善國際鐵路運送,包括多式聯運;
2)建立國際鐵路運送方面協商一致的運輸政策,制定鐵路運輸活動戰略和鐵組活動戰略;
3)完善國際運輸法,掌管國際旅客聯運協定(國際客協)、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國際貨協)及有關國際鐵路運送的其他法律檔案的事務;
4)就有關鐵路運輸業經濟、信息、科技和生態方面的問題進行合作;
5)制定措施,提高鐵路同其他運輸方式的競爭能力;
6)在鐵路運營方面及就有關進一步發展國際鐵路運送的技術問題進行合作;
7)同從事鐵路運輸(包括多式聯運)問題的其他國際組織進行合作。
根據鐵組領導機關決議可能產生的其他活動方向。第三條成員資格
1.鐵組成員是擁有各自政府授權的主管鐵路運輸的權力執行機關或鐵路中央機關。鐵組成員可以指定某一個機關在鐵組作為其代表。
2.觀察員和加入企業可以參加鐵組工作,其權利和義務通過協定確定。
3.鐵組部長會議(下稱部長會議)根據鐵組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推薦並參考鐵組鐵路總局長(負責代表)會議(下稱總局長會議)的建議賦予觀察員地位。
4.總局長會議根據委員會的推薦賦予加入企業地位。
5.委員會按照部長會議的委託簽署關於觀察員地位的協定,按照總局長會議的委託簽署關於加入企業地位的協定。第四條領導機關
1.部長會議是鐵組最高領導機關。
2.總局長會議是鐵路(鐵路企業)一級的領導機關。
3.部長會議審查屬於鐵組活動方向的問題,首先是本章程第二條第1、2、3、4、7各項問題,以及下列問題,並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就這些問題通過決議:
鐵組工作報告;
委員會預算和定員表;
鐵組監察小組(下稱監察小組)報告;
接收鐵組新成員,賦予觀察員地位;
修改和補充鐵組章程。
4.部長會議成員在其各自國家本國法令所賦予的許可權內執行部長會議通過的決議。關於超出其許可權問題的決議,需經有關政府核准。
5.部長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
6.總局長會議根據本章程第二條第4、5、6、7各項,就鐵路(鐵路企業)許可權內屬於鐵組活動方向的問題,以及賦予加入企業地位問題開展工作並通過決議。
7.總局長會議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總局長會議可以授權鐵組專門委員會、常設工作組和委員會獨立解決屬於總局長會議許可權範圍的某些問題。
8.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在各自活動範圍內通過下列決議:
工作機關及其它機關的設立和數量,確定其機構、工作綱要、任務、活動期限及辦事細則;
委員會領導的任命、專門委員會主席和專家及鐵組常設工作組專家席位在鐵組成員間的分配,以及涉及鐵組活動的其他方面的決議。
9.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確定各自的議事規則,以及屬於其許可權的鐵組所有機關範圍內通過決議的辦法,其中包括鐵組部長會議成員和鐵組鐵路總局長(負責代表)會議成員授權代表會議議事規則。第五條執行機關
1.委員會是鐵組的執行機關。
2.委員會在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休會期間根據鐵組委員會辦事細則保證鐵組的活動。
3.委員會履行本章程的存放職能,如鐵組範圍內締結的其它協約和協定未作其他規定,也履行存放這些檔案的職能。
4.鐵組每一成員應向委員會委派一名自己的代表。
5.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核准鐵組委員會辦事細則。第六條工作機關
工作機關是:
專門委員會;
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共同工作組;
工作組;
鐵組成員代表會議;
根據部長會議和總局長會議決議設立的其他機關。第七條表決
1.鐵組每一成員擁有一票表決權。
2.在部長會議一級,決議由出席會議的部長會議成員一致通過。關於就未繳納會費問題採取制裁的決議,在未繳納會費的鐵組成員不參加表決的情況下通過。
3.在總局長會議一級,決議按出席會議的總局長會議成員三分之二票通過,但下列問題除外:
由鐵組範圍內締結的協定和協約產生的財務問題(如這些協定和協約中對這種通過決議的辦法有規定);
修改和補充章程;
會費分攤;
委員會預算;
接收鐵組新成員,
關於上述問題的決議,應一致通過。
4.在審查與鐵組國際協定和協約有關的問題時,這些協定和協約各方享有通過決議的權力。
5.本條第4項所載協定和協約中規定的決議通過辦法應符合有關規定中所載的鐵組各機關決議通過辦法。第八條財務問題
1.鐵組活動由鐵組成員撥款。
2.委員會預算按一個年度編制,並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核准,上一個預算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由部長會議核准。
3.鐵組成員有義務每年分以下兩部分繳納年度會費:上一個預算年度11月30日前繳納30%,預算年度3月31日前繳納70%。
4.會費的數額和分攤辦法每年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確定。
5.在未及時繳納年度會費的情況下,可採取下列制裁:
從預算年度7月1日起加算6%的年利;
取消鐵組債務成員擁有的鐵組公用乘車證和一次性免費乘車證的使用權;
取消鐵組債務成員在鐵組各機關的表決權;
取消鐵組債務成員在委員會駐有自方代表的權力,只有在償清債務之後方可恢復其駐會代表的工作。
關於採取制裁的決議,在每一具體情況下由部長會議通過。
6.委員會的經費支配人是委員會主席,主席不在時是委員會一位副主席。
7.鐵組領導機關可為按鐵組有關成員商定的辦法開展某些工作設立財務基金。第九條鐵組監察小組
1.為了監督委員會正確使用資金,設立監察小組,其成員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指定的鐵組三個成員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監察小組在自己的活動中遵循部長會議核准的“鐵組監察小組工作辦法”。
2.監察小組對委員會的財務活動進行憑證稽核,每年不少於一次。監察小組主席將稽核結果通報委員會主席,並報告部長會議。第十條委員會所在地
委員會設在鐵組某一成員國。
委員會所在地由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每五年確定一次。
鐵組與委員會所在地國家間的法律關係由根據部長會議決議簽署的協定確定。第十一條接收新成員和終止鐵組成員資格的辦法
1.部長會議根據申請和委員會的推薦,並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接收鐵組成員。
2.關於退出鐵組的申請,應於日曆年度終了前六個月寄送委員會主席。在這種情況下,成員資格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即行終止。
3.經書面協商鐵組所有成員同意後,鐵組可接納新成員,但條件是自委員會寄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沒有一個鐵組成員對鐵組接收新成員提出反對意見。第十二條語文
1.鐵組工作語文是中文和俄文。
2.鐵組每一成員有權使用其他語文。在這種情況下,他必須保證譯成任何一種工作語文。
3.在國際交往中可以使用英文和德文。第十三條附則
1.根據本章程第四條第3項和第4項的規定,按照部長會議參考總局長會議的建議作出的決議,可對本章程進行修改和補充。
2.本章程用中文和俄文寫成。這些語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條文上解釋發生分歧時,以俄文文本為準。第十四條本章程生效
自1957年起施行的本章程連同在整個有效期內按規定程式核准並列入的截至2002年6月14日的所有修改補充事項,自2002年7月1日起一併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