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鐵礦採選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簡介,制定單位,實施時間,解釋部門,
簡介
Emission standardof pollu
tants for mining and mineral processing industry
本標準規定了鐵礦採選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本標準適用於現有鐵礦採選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鐵礦採選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環境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不再執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定單位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鋼集團馬鞍山礦山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2012年6 月15 日批准。
實施時間
本標準自2012 年10 月1 日起實施。
解釋部門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