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細則。居住在農村的非農業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政府定期救助為主,輔之以臨時救助、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和家庭保障的救濟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
- 地址:鐵嶺市
- 特點: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相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依法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審計、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受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章 保障範圍、對象及保障標準?
第五條 凡是本市範圍內常住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均屬保障範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
(一)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但無勞動能力的,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三)有勞動能力且有一定收入或有勞動能力暫時無收入的,按照實際收入或按全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下浮40元即200元計算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特殊困難的,在一定時期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給予臨時救助。?
第六條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銀州區、清河區每人每月156元;其他縣(市)政府所在鎮每人每月130元;鄉(鎮)非農業戶口居民每人每月104元。
第三章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第七條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政策,對保障對象家庭收入計算方法做如下規定:
(一)家庭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含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和實物收入為基數,按照上3個月的平均數額計算。
前款規定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按照協定、裁決或者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定、裁決或者判決的,贍養費按照被贍養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減去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後剩餘部分的50%,除以被贍養人數計算;扶養費、撫養費按照給付方收入的25%計算,有多個被扶養人、被撫養人的,其給付額最高不超過其收入的50%。
(二)具有勞動能力的無業居民、下崗職工(男18—60周歲,女18—55周歲),按家庭全部貨幣實際收入計算,無法核定或有爭議的按每人每月收入200元標準計算,在校學生不計算收入。?
(三)對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的農業人口,其收入按上年度所在鄉(鎮)農民人均收入計算。?
(四)對有營業執照的個體經營者,其收入由居民委員會評議確定,但最低月收入按不低於300元計算。
第八條 對買斷工齡職工,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其家庭生活消費,達到買斷工齡一次性安置費數額後,符合救濟對象條件的,方可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四章 申請、審批和發放程式
?第九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報審批和發放,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 (一)申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無居民委員會的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二)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在個人自報的基礎上,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核實計算,並提交居民代表評議,對初步評定對象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三)居民委員會根據評議結果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請審批表》報街道辦事處;?
(四)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請審批表》和有關材料進行複審後,報縣(市)、區民政部門;?
(五)縣(市)、區民政部門對上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確定保障金額,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六)居民委員會對民政部門的批准結果張榜公布,對無異議的,由其代發縣(市)、區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保障金領取證,申請人於當月到指定地點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有異議的,由管理審批機關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十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月發放。?
第十一條 保障對象應當定期(每季度)通過居民委員會向管理審批機關如實報告家庭收入情況。對不如實報告者,經核查後緩發或停發保障金。?
第十二條 保障對象戶籍遷移的,應當在遷入地按審批程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動態管理,當月複查變動情況,在下月發放保障金時調整執行。
第五章 保障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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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下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收支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預算;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批覆的支出預算按月撥付,保證使用。?
民政部門應當按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執行情況,並在年終編制決算,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第十六條 勞動、教育、衛生、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城建等有關部門,應當對保障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扶持。鼓勵社會力量開展社區服務、經常性捐贈、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用於保障工作的調研、培訓、核查和檔案管理及基層工作人員的補貼。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九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減發或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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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發布前有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