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是中國鐵嶺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 國家:中國
  • 地區:鐵嶺市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監督管理,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效率和質量,建立公平、誠信的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被授權的組織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資源。
第二條 鐵嶺市市本級範圍內進行的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對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交易場所、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規則、統一監管措施”的要求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保證公開、公平、公正、誠信交易。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公共資源交易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和指導。
第六條 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管辦)是市公管委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與市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合署辦公。
第七條 鐵嶺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
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有形市場和服務平台,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實施。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國土資源、國資、衛生、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許可權範圍內,配合市公管辦依法履行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職能。
第九條 財政部門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提供資金保障,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資金監管,確保公共資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規;審計部門要把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列入審計範圍,保證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行政監察,受理對交易活動中違紀違法問題的投訴、舉報,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三章 交易範圍、方式及程式
第十一條 下列項目應當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一)依法應當招標的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採購項目。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採礦權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開發整理工程。
(四)國有(集體)產權、股權交易,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租賃。
(五)政府、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等舉辦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集中招標採購(國家、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特種行業的經營權,城市占道經營權,法院判決物拍賣、罰沒物拍賣,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大型戶外廣告經營權交易活動。
(七)城市道路、園林綠化、公共建築、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日常養護資源項目。
(八)其他依法必須公開交易的項目。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由市公管辦會同相關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列入目錄內的項目交易必須在市交易中心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場交易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第十三條 公共資源交易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拍賣、競價、掛牌、詢價採購、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協定供貨採購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具體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定,報市公管辦備案。
第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一般程式包括:審核登記、編制檔案、安排場地、發布信息、接受報名、專家抽取、組織交易、結果公示、中標通知(成交確認)、簽訂契約和資料歸檔。
第十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和交易結果應同時在指定媒體、公共資源交易網站和市交易中心電子屏上發布。
第十六條 抽取評審專家、組織交易等活動,市交易中心和中介代理機構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告知市紀檢監察機關、市公管辦和行政主管部門到場監督。
第十七條 各類交易項目的中標通知書(成交確認書)必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管辦確認方可發出。
項目單位在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應向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管辦備案。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公共資源交易:
(一)權屬關係不清的。
(二)己實施抵押擔保未經抵押人、抵押權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的。
(四)契約約定期限未滿的。
(五)交易活動當事人(指招標人、採購人、投標人、供應商、中介機構、評審專家、轉讓方、受讓方、競買人、拍賣人等法人或自然人)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六)應經相關部門審核而未履行審核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交易程式的。
(二)交易活動當事人不具備交易資格的。
(三)交易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或故意操縱交易價格的。
(四)項目單位以買方的身份或者委託他人受讓自己管理的公共資源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應當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的。
(二)交易期間第三方對交易標的物權屬提出異議尚未裁決的。
(三)出現其他依法應當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為應當終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確認交易項目單位對其委託交易的公共資源無處分權的。
(二)交易標的物滅失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公管辦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現場監督、專項檢查、重點抽查、受理投訴等方式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
第二十三條 市交易中心設立全市統一的專家抽取室;建立交易現場音頻、視頻監控系統,對現場活動進行全過程同步監控;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各類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文字、音視頻、圖片資料等相關原始記錄收集、整理、立卷和統一管理;按規定程式提供檔案查閱服務,配合市公管辦和相關部門工作。
第二十四條 實行交易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的具體收取標準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公管辦負責對交易保證金收取和返還情況進行核查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進入市交易中心開展業務,應先在市公管辦進行企業及從業人員資質、資格備案。
第二十六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項目單位或其委託的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質疑,如答覆不滿意可以逐級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公管辦、市紀檢監察機關投訴或舉報。但不得以投訴為名排擠競爭對手,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不得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七條 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需邀請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參與監督。
第二十八條 市公管辦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公共資源交易參與各方信用檔案和信用評價、失信懲戒機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應當進場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規避進場交易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出具成交確認書,不得為其辦理行政許可、資金撥付、工程驗收、產權過戶等手續。違反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 交易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紀律的,市公管辦有權責令其暫停相關的交易活動並提出糾正處理意見,同時督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公管委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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