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曉棟,曾用名鐘小棟,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於江蘇省無錫市,漢族,本科文化,中共黨員。曾任江蘇省新沂市委副書記、無錫-新沂工業園黨工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副處級)。
2015年2月3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月16日被逮捕。
2015年11月3日,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行賄犯罪,被提起公訴。
2016年9月28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6月16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鐘曉棟
- 別名:鐘小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省無錫市
- 出生日期:1970-6-11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二審裁定,
人物履歷
曾任無錫新區鴻山街道辦事處主任、黨工委副書記,無錫-新沂工業園黨工委書記兼管委會主任,中共新沂市委副書記,江蘇省新沂市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於2015年2月3日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月16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訊息,江蘇省新沂市委原副書記、無錫-新沂工業園黨工委原書記兼管委會主任鐘曉棟(副處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行賄犯罪一案,2015年11月3日,已由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鐘曉棟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一案,於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5)錫刑二初字第00020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鐘曉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鐘曉棟受賄所得贓物象牙2根、金條2根、贓款美元1.32萬元、人民幣57萬元及產生的孳息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717.51元繼續追繳後上繳國庫。原審被告人鐘曉棟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6月16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一審判決認定抗訴人鐘曉棟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