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衛生局關於重申嚴格執行醫院藥劑管理的規定

基本信息,主要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24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5-11-25
【生效日期】1995-11-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主要內容

鎮江市衛生局關於重申嚴格執行醫院藥劑管理的規定
(1995年11月25日)
為了確保國務院在鎮江市進行的職工醫療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實行“總額控制、結構調整”的目標,現重申醫院藥劑管理的有關具體規定,請嚴格執行。
一、醫療單位採購藥品由藥劑科統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購、自製、自銷藥品。
二、各單位根據《鎮江市職工醫療保險藥品報銷範圍》修訂本單位的基本用藥目錄,修訂的“基本用藥目錄”報我局藥政處。各單位制訂藥品採購計畫應以本院基本用藥目錄為依據,並經藥劑科主任簽字,如需增加新品種必須經藥事管理委員會審批。採購人員不得擅自增加品種。
三、採購藥品要堅持就近、節約的原則,堅持質優價廉,不允許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賄賂。外地來鎮銷售藥品單位若使用不正當手段促銷,一經發現,我局即取消其註冊登記資格,禁止其在鎮銷售藥品。
四、本市各級醫院禁止進購“健”字號、“類”字號藥品。現標的“健”字號、“類”字號藥品,一律作自費處理,不得報銷,用完為止。
五、堅持合理用藥的原則,嚴禁“人情方”和“大處方”。對違反規定,濫用藥品,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應拒絕調配,情節嚴重者應報告院領導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