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政治處,規劃安全科技處,政策法規處,市容管理處,市政處,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處,執法管理處,綜合考評處,財務處,人員編制,其他事項,地理位置,
主要職責
(一)擬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規範性檔案,指導並監督實施。
(二)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容、環衛、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和城市夜景燈飾設定等專業規劃;負責新建小區環境衛生規劃審定和環衛設施竣工驗收。
(三)監管市區市容、環境衛生。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市區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監管建成區內樓宇、機動車清洗;徵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制定城市道路、橋樑、照明、環境衛生等市政設施大中修計畫,實施養護維修和監督管理;開展市容、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和專項整治。
(四)承擔市區市容、環衛的行政許可和事後監管責任。負責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審批;負責城市戶外廣告設定(含店字招牌)許可管理;核准城市建築垃圾處置;負責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的審批;負責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其他設施許可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和臨時占用許可管理;負責因科學、教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審批;負責臨時攤點設定管理。
(五)承擔市區市容、環衛行業科技進步和安全管理責任;承擔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複議責任。
(六)負責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城市管理信息收集、綜合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對納入考核單位的城市長效管理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和業務指導。
(七)指導農村垃圾處置。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垃圾處置的檢查指導、考核獎懲、經費補貼核撥等工作,指導垃圾集中無害化處理。
(八)負責市區公共停車場管理;負責市政道路、政府投資建設的停車場(點)的監管和收費工作;核發市區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停車場(點)占道許可證。
(九)依法行使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向城區河道和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和無照商販行使行政處罰權。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經費計畫;參與編制並組織實施市容、環衛有關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管局內設10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
辦公室
(行政服務處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文秘、信息、保密、督辦、會務、接待、信訪、後勤保障和固定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事務工作。協調指導本系統的行政許可工作,負責駐行政服務中心視窗的運行管理。
政治處
負責黨群、宣傳教育、組織人事、計畫生育、老幹部服務、人武、保衛、綜合治理、平安創建和行風建設等工作。
規劃安全科技處
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市容、環衛專業規劃;指導各轄市(區)編制相關專業規劃;協助組織市容環衛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立項,參與項目的技術審查、質量監督及竣工驗收。監督市容、環衛安全生產和設備設施安全,負責機械設備和生產車輛購置、報廢計畫審批管理。負責科技進步工作。
政策法規處
負責依法行政工作,開展城市市容、環衛管理方面的政策調研,擬訂、審核、管理規範性檔案;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負責一般行政案件的審核、處罰案件聽證和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報備;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指導、檢查和監督城管系統行政執法。
市容管理處
擬訂實施城市夜景燈飾設定、市區戶外廣告設定專業規劃;擬訂城市容貌管理的規範、標準,開展市容市貌日常整治和達標創建活動;指導和監督實施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權出讓、城市夜景燈飾設定設施養護維修和管理。擬訂實施市區臨時攤點設定專項規劃;負責城市車輛清洗和臨街建(構)築物清洗、“亂貼亂畫”清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監管。
市政處
擬訂實施城市道路、橋樑、照明等市政設施年度大中修計畫;對城市道路、橋樑實施統一的路政管理;負責市區主次幹道的占用、挖掘管理以及開挖、恢復施工協調管理;參與市區道路範圍內各類綜合管線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市區停車場管理;參與城市照明工程交付使用和交接管理工作。
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處
擬訂實施城市公共環境衛生管理和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擬訂公共環境衛生管理規範、標準,開展市區環境衛生日常整治活動;劃分城市建成區各區域保潔等級標準,指導和督促落實市容環衛責任區制度;指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處理和費用徵收工作;檢查、監督城區禁養家禽家畜工作;指導監督城市道路清掃保潔以及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市場化運作工作,負責環衛作業質量考核。指導農村垃圾處置和集中無害化處理;指導農村專業保潔員隊伍建設;參與農村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選址、建設和驗收;審核市級農村環境衛生補貼經費。
執法管理處
指導和監管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管理和調度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負責城市管理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負責裝(設)備器材的計畫、配置及更新等管理工作;負責計算機網路中心規劃、建設和管理。
綜合考評處
負責對納入考核的單位完成城市長效管理任務情況進行督查考核,提出獎懲意見;協調市、區之間及市有關部門之間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負責信息收集、綜合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擬訂城市長效管理監督、考核與評價辦法;受理各類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投訴和舉報;負責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的人員管理、日常維護和技術保障。
財務處
負責內部經費管理和審計;負責收費、統計、票據管理及罰沒物資處理。
另按規定設定紀檢監察機構、工會。
人員編制
市城市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5名(含派駐單列的紀檢監察編制)。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5名;正副處長(主任)19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0名,副處長(副主任)9名。另核監察室主任、行政服務處處長、工會主任職數各1名。
其他事項
(一)關於查處違法建設職責的分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市規劃局負責查處除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外的各類違法行為。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立5個科級派出機構(科級建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丹徒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京口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潤州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新區分局、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南山分局。各執法分局接受市城管執法局和區政府(管委會)雙重領導,指揮調度權屬市城管執法局,工作重心在派駐屬地。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