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京口區農業農村局

鎮江市京口區農業農村局

鎮江市京口區農業農村局是都江堰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京口區農業農村局
  • 隸屬: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 貫徹落實“三農”工作發展戰略,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指導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
(二) 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指導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三) 擬訂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 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體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 負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機標準化生產及建設工作。負責漁政管理和漁船監督管理。
(六) 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七) 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推進農業綠色發展,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及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劃定。推廣休耕輪作提高耕地地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八) 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監督實施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按規定實施獸藥質量、獸藥殘留限量和殘留檢測方法地方標準。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屠宰行業管理。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的相關許可與監督管理。負責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工作。指導和督辦重大農業案件的處理。
(九) 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組織重大動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種子、農機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恢復生產。
(十) 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區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中央、省、市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
(十一) 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 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 承辦農業涉外事務工作,組織開展農業對外交流、農業利用外資、農業“走出去”、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合作,指導開放型農業發展,協助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 貫徹落實扶貧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扶貧工作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配合做好扶貧工作隊的組建、管理。推進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長效機制,探索緩解相對貧困的有效路徑。建立健全扶貧工作責任制,制定和落實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辦法。負責脫貧攻堅工作考核,組織第三方評估,實施績效考核評價。負責全區扶貧開發宣傳、培訓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十五)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區水利發展重大政策,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
(十六) 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和區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編制全區水域及其岸線利用、江河湖庫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十七) 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區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十八) 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十九) 負責全區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規範性檔案和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監督行業用水標準的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 負責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區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區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二十一) 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配合做好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督促指導地方配套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二) 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二十三) 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二十四) 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街道(園區)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並定期公告。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二十五) 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六) 監督實施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二十七) 組織指導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二十八) 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街道(園區)的水事矛盾糾紛。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區河湖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九) 承擔區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三十) 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一) 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國家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治理與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科)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區委農辦日常事務,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檔案、水利科技與信息化等工作;承擔綜合報告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局重要事項的督辦工作;承擔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重要會議活動的協調保障和組織服務工作;牽頭協調本系統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組織參加省、市級農民體育運動。
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開展農業領域“放管服”改革、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行政審批辦公,清理規範行政許可事項,負責行政審批綜合辦公業務管理工作;負責種子、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農機、漁業等有關行政審批事務,並限時辦結;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水利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等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指導農業農村法治建設。
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及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重大政策建議;承擔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和農村改革試驗區建設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進農民增收的政策建議,協調推進農民增收有關工作;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
起草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鄉村振興相關重大問題和政策調查研究,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負責落實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區農業農村有關重點工作的綜合考核;承擔協調督促檢查有關方面落實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工作;統籌協調鄉村振興和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等有關工作;組織編制、審核行業(系統)發展專項規劃;承擔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國家產業園區建設有關工作;指導省、市、區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
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組織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協助做好農業補貼相關工作;指導監督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起草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規劃和鄉村產業、農產品加工業、體閒農業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提出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建議;承擔農業品牌建設相關工作;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指導和監測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指導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指導農產品行銷促銷工作;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負責局系統涉外事務的組織、審核、報批,協調指導農業農村系統與我國台灣地區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農業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農業國際貿易、農業利用外資的指導管理;指導農業“走出去”工作,協助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負責農業對外合作載體建設和開放型農業項目的指導管理。
開展農村社會事業重大問題研究;提出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和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和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建議,並推動實施;承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美麗鄉村建設等有關具體工作;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的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培育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完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和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負責農經統計有關工作。
管理農業科技成果,指導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推動產業技術體系、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
組織開展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街道(園區)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指導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和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指導全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公告。指導“水美鄉村”建設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區級農業、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區級水利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基金、信貸的建議;組織開展系統財政支農項目和扶貧項目資金審計監督;指導全區農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人才、隊伍建設、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全區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負責離退休老幹部工作。
(二)綜合業務科
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起草種植業發展政策、規劃;指導糧食蔬菜園藝作物生產、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種植業農情信息;組織實施種植業發展重大技術措施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負責發展節水農業、設施農業、抗災救災、植物檢疫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擬訂農作物改良計畫,組織開展良種重大科技聯合攻關,構建種業產學研融合創新體系;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和管理;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外來農業植物物種管理相關工作。
起草畜牧業、飼料業、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及畜禽種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畜禽遺傳改良計畫,組織開展良種重大科技聯合攻關,構建種業產學研融合創新體系;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獸醫醫政、獸藥及獸醫器械;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監督管理畜禽屠宰、飼料及其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獸藥及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管理和出入境動物檢疫有關工作;負責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警系統;組織開展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術的培訓;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回響,指導各地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起草漁業發展政策、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植物保護;指導漁政監督、漁業船舶管理等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防災減災;協調處理長江等內陸水域的漁業安全搜救工作和漁業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承擔漁船監督管理。
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負責制定全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提出農業機械化等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業機械化技術和裝備發展工作;組織實施農機購置補貼和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助政策;組織種植業、養殖業和設施農業的機械化技術創新和推廣套用;指導全區農機安全生產,組織農機安全監理;指導和監督道路外農機違法行為查處、事故處理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機具報廢更新;負責全區農機維修行業管理、試驗鑑定與質量監督、農機行業職業技能培訓等工作。
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節水農業灌溉工程項目建設;擬訂農田建設技術標準和規範;組織實施和管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參與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劃定農業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提出農田建設監督評價指標;組織督查農田建設項目實施及建後管護工作;指導開展農田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組織開展農田建設項目驗收工作考評;承擔農田建設項目績效評價工作。
組織實施上級扶貧開發項目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擬訂財政專項扶貧項目管理辦法,指導項目實施工作;協調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方案,指導各街道(園區)加強扶貧資金監管,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扶貧資金績效考核;負責推進完善督查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的落實,組織協調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負責“五方掛鈎”幫扶工作的組織落實;負責指導農村低收入人口建檔立卡、動態調整及政策協調工作,負責全區經濟薄弱村的確立及幫扶協調工作;組織開展脫貧攻堅工作成效考核和第三方評估;落實上級有關扶貧對象識別和退出標準的政策,指導扶貧統計監測和建檔立卡工作;配合做好扶貧小額信貸工作;指導開展資產收益扶貧。
組織起草水利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監督實施;指導法治水利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導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的開發;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區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擬訂全區水利發展規劃,組織或配合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街道(園區)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全區水利重點工程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擬訂區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編制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實施區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基建統計工作;指導區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道、湖泊、水庫及河口的治理。指導全區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區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負責區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驗收;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依法組織或參與水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指導全區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和水量調度工作;負責區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全區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區河湖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上報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
承擔區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區級河湖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市、區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湖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有關政策、制度。指導退圩還湖工作。指導水利風景區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戎國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