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京口區財政局是鎮江市京口區機構改革設定的新部門,為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鎮江市京口區財政局
- 隸屬: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財稅政策、發展規劃及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研究提出運用財稅政策推進高質量發展、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方面建議。研究提出社會收入分配政策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二)擬訂財政、財務、會計、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等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稅收規範性檔案。改革完善區對街道(園區)財政管理體制,指導街道(園區)財政部門開展財政管理工作。
(三)負責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區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全區和區本級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組織實施區級預決算公開。
(四)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負責擬訂並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貫徹落實全市非稅收入政策,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它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六)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政府財務報告。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制度,落實監督管理職責。
(七)承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防範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八)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九)擬訂並組織實施支持產業發展、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撥款。貫徹落實基建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
(十)承擔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
(十一)研究擬訂支持行政政法、教科文等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
(十二)參與擬訂有關社會保障政策。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十三)參與擬訂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村綜合改革政策並負責相關資金管理。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全區街道(園區)財政建設工作。
(十四)依法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五)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行為。
(十六)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管理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
(十七)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擔監督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
(十九)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推進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
(二十)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在巡察、審計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開展專項核查,組織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並督促整改。
(二十一)負責組織國有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二十二)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國有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二十三)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有關制度、規範。
(二十四)督促國有企業加強財務風險防控工作。
(二十五)協同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配合做好地方金融業相關統計工作。
(二十六)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二十七)聯繫協調各金融機構駐鎮分支機構,配合證券監管機構規範發展全區上市公司。推進全區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
(二十八)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及從事經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二十九)負責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和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等的監督管理。
(三十)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企業融資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三十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三)職能轉變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文電、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督查、檔案、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組織開展稅源調查工作;承擔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落實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組織、監督、協調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有關工作;承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導全區財政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預算科(國庫科)
擬訂財政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擬訂財政收入政策和區級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區級預算調整草案,辦理預算調整事項;匯總年度全區預算;組織開展區級部門預算審核、批覆;承擔區級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牽頭組織預算、決算公開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承擔區財政與市財政、街道(園區)的財政結算工作,落實各類財政政策。
研究擬訂預算執行管理和考核有關辦法,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帳戶,管理國庫和財政專戶資金;實施總預算會計管理;組織編制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和政府財務報告;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財務管理制度,提出開支標準和定額;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政法經費保障政策制度;承擔區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工作;參與區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績效工資管理工作。
承擔宣傳、教育、科技、文化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支持教科文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提出最佳化教科文事業經費支出結構的政策建議;擬訂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監督執行教科文行業財務制度。
(三)綜合科
分析預測財政經濟形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全區非稅收入政策,承擔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管理財政票據。
承擔住建、交通、城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執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區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監管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與擬訂支持環境保護與治理相關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參與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審核編制全區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財政支持農業農村發展與改革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制度;貫徹執行農業、水利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指導全區街道(園區)財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監督中央和省、市對街道(園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
(四)資債管理科(行政審批科)
參與擬訂財政支持產業發展的財政政策;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企業改革政策,參與擬訂全區企業改革發展政策;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區金融服務工作;承擔區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相關管理工作;承擔區級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全區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政府債務餘額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承擔全區債務風險預警管理、區級單位債務和或有債務管理等工作;組織開展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及資金使用監管工作;承擔隱性債務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全區政府性債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研究建立全方位、全過程、全覆蓋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區級財政資金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工作;組織和指導區級部門(單位)、街道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組織開展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承擔區級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
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全區會計人員管理,推進會計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代理記賬機構業務工作。
擬定並組織實施財政監督的政策制度;承擔財稅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執行情況和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內部監督和審計工作;牽頭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承擔財政、財務、會計、金融等方面行政審批事項工作,並限時辦結。
組織開展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重要理論問題的研究工作;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議。
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國有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國有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負責國有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的牽頭組織及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參與擬訂國有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等重組方案;提出國有企業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的改組和組建方案;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研究提出推動國有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推動國有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制度規範和管理辦法;承擔國有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國有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國有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歸口管理國資辦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
配合相關部門對國有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的運行狀況;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配合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協助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重大投融資項目、重點工程項目、重要物資採購招投標、改革重組等事項進行跟蹤審計督查;指導、推動國有企業財務風險防控工作;指導國有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國有企業風險管控;參與審核國有企業的發債方案;參與擬訂監督工作有關制度;對有關方面移交的需要企業自行整改落實的問題,向企業印發監督檢查情況通報或整改通知,並督促企業整改;對有關方面移交的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線索,按規定開展延伸檢查,對涉嫌重大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程式移交有關部門;對有關方面提出的有關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建議進行研究落實並跟蹤督促;對有關方面監督檢查發現的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對國有企業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根據調查結果,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
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承擔產權出讓企業後續監管工作;負責改制企業核銷、剝離資產處置、提留資產的監管工作;指導推進經營性事業單位轉企改制。
協同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相關審核、轉報工作,並限時辦結。
承擔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區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研究分析全區金融運行形勢,配合做好地方金融業務綜合統計相關工作;協同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區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建立全區銀行保險業發展協作機制;承擔區農業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做好全區上市公司規範發展工作;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指導推動全區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創新發展。
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全區從事經有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配合駐鎮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承擔區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錢小兵